误转款到他人被冻结账户,钱如何要回?
【阅读提示】 货币是物的一种特殊形式,通常通过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货币属于动产、是种类物且通常为可替代物,并且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合一,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一般规则为失去纸币占有即丧失所有权,无法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果转款时不小心转错了人,丧失了货币的占有权,就丧失所有权了吗,如何处理?钱还能要回来吗? 一、误转款到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风险 通常来讲,转错款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对方如果不还,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转错款的账户已经被法院冻结,说明案涉账户的所有人已经发生纠纷,再提起要求返还的诉讼,当事人可能早就没钱了。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所以法院有可能以账户名称判断款项的归属,认定钱款属于被执行人。 二、司法实践中误转款到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救济路径 误转款到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救济路径: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和提起执行异议。 (一)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收款人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误转款收款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转款人利益受损,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但是,以不当得利起诉后,取得的是普通债权,没有优先性。 案例1 翟某某与杨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24)豫1103民初4386号 法院认为:原告翟某某误将130000元转入被告杨某银行账户中,被告杨某自认并不认识翟某某,自己案涉0754某某银行账户确实进账130000元。翟某某向杨某转款导致翟某某财产受损失,杨某均因翟某某的转账行为而得利,故杨某应将该款予以返还翟某某。考虑到案外人杨某向翟某某提供了明确的银行卡号,翟某某自认因自己疏忽大意未认真核对银行卡信息而误转款项,其对自己的损失具有过错,本院酌定翟某某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收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有的当事人依据本条规定,以返还原物纠纷提起诉讼。 案例2 上海某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邱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2024)冀0430民初637号 法院认为:转款行为确系错误汇款,原告方对于转款行为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非涉案款项所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亦缺乏接受该笔款项的意思表示,且案涉账户在转款行为发生之前已经被法院冻结,被告对涉案款项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因此,该转款行为不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果,即该错误转款的行为不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属原告所有,原告对涉案款项享有所有权。虽然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误转涉案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实现,并非以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实现,被告事实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与涉案款项相等价的货币,且如前所述,涉案款项因被法院冻结账户,邱县某某食品公司从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述款项,该款项已属特定化款项,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该款项196869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向冻结银行账户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无论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还是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拿到胜诉判决后,由于当事人的账户被法院查封,案涉款项均无法直接返还,想要拿到钱,还需要申请执行。为了避免诉累,可以通过申请执行异议来解决,在执行异议被驳回。 案例3 刘某某、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 最高院认为:由于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划款系误转所致,金博公司对于划款行为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元恒公司亦缺乏接受款项的意思表示,故该划款行为不属于能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仅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即该误转款项的行为未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属金博公司所有,而不属于元恒公司。 案涉款项虽因误转进入元恒公司账户,但因该账户已被榆林中院冻结,在款项进入冻结账户后即被榆林中院扣划至其执行账户,故该款项事实上并未被元恒公司占有、控制或支配,且因账户冻结及被划至执行账户使其得以与其他款项相区别,已属特定化款项。在此情况下,金博公司对该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榆林中院对该款项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已经查明案涉款项的实体权益属案外人金博公司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误转款到被冻结账户,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排除执行 误转款到被冻结账户,能否排除执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也存在分歧。 (一)不能排除执行 案例4 爱思开综合化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2526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物为银行存款,其本质是货币。货币作为特殊动产,属于种类物,具备占有即所有的特点,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可直接根据银行账户名称判断存款的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案涉款项存于中石化上海公司银行账户内,参照上述规定,权利人应为中石化上海公司。二审判决认定爱思开公司基于案涉存款误汇而与中石化上海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爱思开公司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并无不当。爱思开公司关于案涉银行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期间有收款记录,“误付款”具备被区分的条件,符合种类物特定化的特点,不应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主张,于法无据。爱思开公司提出的其系案涉银行账户内“误付款”权利人,该“误付款”应予返还的主张,不应支持。 案例5 江苏某电气公司、施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3)浙民初2号 浙江高院认为:存款人对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享有的民事权益性质系债权。货币作为种类物,存款人完成存款后,货币进入银行资金池产生混同,相互已无法区分,存款人旋即丧失了对该特定存款的占有,而是转化为对银行的债权。在错汇情形下,汇入银行完成汇款转账后存款债权属收款人享有,汇款人只对收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二)可以排除执行 案例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王志国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 (2019)最高法民申5913号 最高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王某某将案涉19万元款项汇入王某名下被执行法院裁定冻结的账户后,该款项立即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至其执行账户,故案涉款项并未被王某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在有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款项确系王志国误转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款项,结果并无不当。 案例7 昭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师某县某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一案(2024)最高法民申4835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确有证据证明某2公司向某3公司的汇款属于误转,案涉款项并未被某3公司控制或支配,未与其他款项发生混同。某2公司向某3公司汇款300万元系误转所致,某2公司对汇款行为不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某3公司对收款亦不具有意思表示。案涉款项虽然进入某3公司账户,但因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在款项进入冻结账户后被法院划至执行账户,故该款项事实上并未被某3公司控制或支配,并因账户冻结及被划至执行账户使其得以与其他款项相区别,未发生混同,该款项属于特定化款项。本案已查明案涉款项的实际权益属于某2公司,而不属于某3公司,故排除对案涉款项的强制执行并未减损某3公司的责任财产。在此情况下,排除对案涉款项的强制执行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亦符合民事诉讼经济原则。 四、如何正确的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若想异议成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为误转款到被冻结账户,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需要对存在误转资金的事实,本人无付款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8 江苏某电气公司、施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3)浙民初2号 张某某、烟台民兴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0691民初900号 包括涉案转账在内的四笔转账,前后仅间隔三分钟时间,用时短暂并具有连贯性,且原告当庭演示手机银行转账流程,仅勾选收款人即可快速转出款项,不需要输入密码及对收款人进行核对。同时,结合原告9532贷款账户的收支明细,放款及还款情况可以看出,四笔款项的支出与以贷款金额为限,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交易习惯相符,再结合转账当日原告与第三人工作人员多次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第三人记账情况,原告主张涉案转账系操作失误导致转账到第三人账户存在可能性。而第三人亦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错误转账且主张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至2020年2月29日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至此原告及第三人对错误转账已尽其举证责任。 五、结语 错误转款至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即使存在救济途径,钱能否顺利要回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结合证据综合认定。转账汇款越来越便利的今天,转款前需要再三仔细核对,避免因失误给自己造成较大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