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程序多着呢!
浅析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需注意的事项
作 者:范思雯
责任编辑:杨颖
【阅读提示】
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新公司法》的相继出台,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多加留心。股东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严格履行程序,排除权利瑕疵、评估、转让、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程序缺一不可。虽然《新公司》明确大多数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已删除了实缴资本的期限,但一方面如果涉及诉讼,股东须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有少数特殊性质的企业仍需实缴注册资本。本文中,笔者通过分析法条及案例查询,针对股东出资的一些特殊情况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和列举,以明确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当注意的程序及其他事项。
一、 以实物出资须完成所有权转让手续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完整的实物
出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排除实物上的权力瑕疵、经合理评估、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需登记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使用。但凡缺少其中一个环节都属于出资瑕疵,一旦涉及诉讼,股东难免会因为出资瑕疵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物出资中,以房屋出资相较于其他实物而言更为特殊和复杂。因为房屋上面经常会设置有抵押等第三人权利、评估程序较为复杂、办理转让手续后还需去房管局变更登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即明确以房屋出资未办理转让等手续的,视为未出资,如果无法继续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以货币形式补足。如果未办理转让手续的,执行程序中,出资人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辽宁省荣军假肢厂等诉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沈中(2014)民三终字第003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被告作为股东,总投资500万元,成立辽宁沪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原告以现金出资255万元,占51%股份,被告以设备、装置、工具、车辆及回迁后房屋作价出资245万元,占49%股份,半年内过户。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以现金方式投入255万元,被告以实物作价192267.05元出资,但未能将房屋办理更名过户,其拟投资的房屋一直未回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出资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设立辽宁沪宁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章程确定由被告以设备、装置、工具、车辆及回迁房屋作价出资245万元,现确定了被告以设备、装置、工具、车辆等作价192,267.05元出资,双方没有异议。剩余金额为2,257,732.95元应当以回迁房作为出资。经查,现没有证据显示章程中所列房屋已经回迁。而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被告以货币出资补足其认缴的出资额,故判令被告以货币补足出资。
案例:H省大道企业集团深圳公司诉香港荣昌贸易公司执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香港荣昌贸易公司(下称荣昌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股东为王光等人。1987年荣昌公司在深圳独资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荣泰(深圳)制衣厂(下称荣泰厂),王光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因与H省大道企业集团深圳公司(下称大道公司)经济纠纷,甲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荣泰厂偿付大道公司货款本金30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观点】因荣泰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1998年11月28日甲市中级法院以登记在王光名下位于春风路1号的春风大厦1栋第五、六楼的房产,已被荣昌公司以注册资本形式注入荣泰厂,但却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出资不实为由,裁定追加王光为被执行人。
二、以权利出资需保证权利的完整性
可以作为出资的权利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区等其他可以评
估、转让的权利。
(一)股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权出资需,满足以下条件: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如果以有瑕疵的股权进行出资,股东需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债权承担赔付义务。
【相关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案例:某饲料公司与债务人华艺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债权人某饲料公司与债务人华艺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华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院查明,华丰公司为华艺公司开办单位之一,其对华艺公司4000万元的出资没有实际到位。于是,执行法院以出资不实为由,裁定华丰公司在出资不实的数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付义务。华丰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在某饲料公司与华艺公司发生购销业务之前,华丰公司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海达公司,不应再承担开办单位出资不实的责任,并且海达公司一直没有付清转让款,应当由海达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其所投资的公司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自其欠缴出资时,公司对股东的债权请求权和债权人的代位请求权即成立,只要股东没有补足资本,其足额出资的义务不会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二)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债权抵充出资
如果股东对公司产生债权没有补足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经过法定的验资程序,债券行为不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效力。
案例:光明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财政证券公司国债回购纠纷案
【基本案情】光明证券公司申请执行某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财政公司)国债回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乙中级法院以出资不实为由追加财政公司的开办单位甲市财政局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甲市财政局提出,2006年因财政公司不能及时兑付客户的保证金,为维护社会稳定,财政局在市政府的严令之下,曾经向证券公司的1000名客户支付了高达500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即使其曾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也因替证券公司还债而应视为已经补足了出资,不应再重复承担偿债责任。
【法院观点】股东补足出资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应当有补足注册资本的意思表示。第二,应当有补充出资的行为,即要具备“体素”。题述案例中,甲市财政局替财政公司垫付保证金的行为,实际是基于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并没有补足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经过法定的验资程序,垫资仅仅产生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不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股东补足出资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应当有补足注册资本的意思表示。第二,应当有补充出资的行为,即要具备“体素”。题述案例中,甲市财政局替财政公司垫付保证金的行为,实际是基于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并没有补足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经过法定的验资程序,垫资仅仅产生对证券公司的债权,不产生补足出资的法律效力。
(三)知识产权出资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进行评估。仅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认识不等同于资产已评估,而需要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价值。并且知识产权评估应当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商标、专利、著作权均可以作价出资。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有的时候也会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价出资。
案例:陈龙华与深圳市一品侯门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深中法(2014)知民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一品侯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三名股东签署《股东会议记录》确认股东陈龙华所有的第8927994号注册商标为公司的无形资产。现陈龙华提出其商标未作为出资转让给一品侯公司,拒绝协助办理商标转让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对一品侯公司资产进行盘点清算时,《股东会议记录》已经明确一品侯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涉案“”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客户资源,并确认上述无形资产值人民币31万元。三名股东均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并加盖手印。该会议记录无悖法违规之处,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陈龙华作为涉案商标注册人,在对商标权利具有充分认知能力的情况下,仍然确认签署上述会议记录,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涉案商标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作价出资。陈龙华辩称其只是将涉案“”注册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观点】涉案“”注册商标属于一品侯公司财产。《股东会议记录》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该会议记录已经明确涉案注册商标是一品侯公司的无形资产,陈龙华依约须协助一品侯公司办理涉案商标转让登记。
三、新《公司法》出台后仍需实缴资本的行业
新公司法的出台意味着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但这并
不意味着所有行业、所有性质的企业均可以认缴不实缴,也不代表各行业均可设立一元公司。以商业银行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作为商业银行,不仅需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同时需满足特殊法对实缴资本的要求。因此,虽然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登记制,但对于有特殊法规定的行业,仍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实缴。包括商业银行在内总共有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包括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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