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法原则

行政法原则是指导规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规则。行政法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程,本文即主要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法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司法实践 行政法 适用
从学理上说,行政法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以及指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在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一般来说,行政法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信原则等。每个原则还包含不同的方面,比如诚信原则即包含诚实守信及信赖保护。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几个行政法原则进行论述。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和合理性,防止权力滥用。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动时,必须权衡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确保措施不过度侵害相对人的权益。比例原则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适当性,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其法定目的;2、必要性,即行政机关在多种可行手段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3、相称性,即手段的强度应与目的的重要性成比例,避免过度侵害。近期“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就此出台了两个不予处罚清单,就是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对部分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就是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相关案例一: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5号】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也是服务社会公众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过程。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对虽有过错但已作出合理说明的相对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在足以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实施行政管理不能仅考虑行政机关单方管理需要,而应以既有利于查明事实,又不额外加重相对人负担为原则。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不能长期扣留而不处理,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晋源交警一大队扣留涉案车辆后,既不积极调查核实车辆相关来历证明,又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构成滥用职权。相关案例二:文昌盈海清澜水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022)最高法行再329号】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文昌市环境局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参照本条精神,并综合考虑“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的原因、后果但未予考虑,裁量权行使不当。即便文昌市环境局对“未验收先运营”首次处罚30万元尚有一定合法性与必要性;但在盈海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后,及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促进配套管网建设,主动请求文昌市水务局牵头做好环境竣工验收工作,并在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文昌市环境局对全年污水处理费收入仅300-500余万元的企业,作出100万元的罚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亦无必要,且易生推卸上级环保督察责任之嫌。盈海公司虽然客观上存在“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其再次处罚既不符合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也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要求。文昌市环境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未能全面考虑污水处理厂“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未全面考虑违法行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事后的补救完善等因素,裁量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相关案例三: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王波等其他(公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2021)鲁01行终102号】裁判要点:山东高院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但并非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应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一切违法行为都应依法予以追究。本案中,如前所述,被上诉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上诉人依法在处罚幅度内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过罚得当,并不违反比例原则。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合理性,并予以撤销,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的一方面,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5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分别是程序、存续及财产的保护。相关案例一:清远盛兴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3832号】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合同无效情形下产生的赔偿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系违约责任;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范围则包括履行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指过错方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即过错方赔偿对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为履行合同而增加的场地设施设备价值减损损失、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损失等。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目的,在于使无过错方利益能够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即如果不是为了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过错方本不会发生上述费用;而如果合同有效,无过错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将从合同履行的利益中得以补偿。但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依法不应包括若合同有效而可能获得的预期履行利益损失;只有在合同有效且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以主张履行利益,以及主张合同履行后可以期待获得的利益,且履行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协议》因违法而自始无效,《协议》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办证与土地出让金条款当然无效,双方均不能主张合同有效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履行利益。盛兴公司依据该《协议》不能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不存在先后两次取得使用权的情形,更不能将两次所谓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价作为《协议》无效受到的损失。盛兴公司有关赔偿购地款差额损失1169万元的主张,系涉案土地升值权益的体现,属于《协议》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不应纳入《协议》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范围。相关案例二: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超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4号】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要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没有合理理由违反承诺甚至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这就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价值所在。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行为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允诺或达成的协议必须在其具有裁量权的处置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正当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司法实践中,审查程序是否正当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相关案例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江苏省射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许可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总第301期)】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虽然没有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但该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所应遵守的原则、程序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法定程序权利。没有设定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所要遵循的具体程序性义务,并不意味着其就可以不要程序,程序合法的底线在于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当遵循这一法律原则。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履行事先告知、说明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正当法律程序。本案射阳住建局在对原告作出[2017]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对原告已积极着手筹备建设的罩棚维修改建工程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其作出该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即本案原告就其在申请改建加油站罩棚维修改建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即应受正当程序的控制。射阳住建局仅根据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姜习标的举报,结合调查的情况作出该行政行为,在向原告颁发临时规划许可证七日后即予以撤销,并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射住建撤字[2017]第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程序原则,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相关案例二:宁波亿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再6号】裁判要点:浙江高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依据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稽查三局作出的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系决定追缴再审申请人亿泰公司已申报并实际取得的25615391.31元出口退税款,该处理决定明显对亿泰公司的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稽查三局在作出上述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亿泰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但稽查三局在原审法定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作出该处理决定前,未因影响重大利益举行听证,亦未充分保障原告亿泰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稽查三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应依法及时进行送达,其时隔9个月才进行送达,程序明显违法。综上,稽查三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宁波国税局复议维持稽查三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错误,亦应予以撤销。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明确法律依据,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保未超越自身权限。
2、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执法手段与目的相称,避免过度执法。3、在作出行政决定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