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解析

2023-11-29 16:42:44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陈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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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分别为:医疗期满解除、不胜任工作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其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雇员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界定,导致此类案件结果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该条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概念的法律规定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概念最早出自《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但关于什么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没有具体细化。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经济性裁员。但该《说明》的解释过于原则、笼统,并且已经颁布近30年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沿承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并增加了一个月代通知金,但《劳动合同法》也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或范围。
由于国家立法层面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作出权威详尽的解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局限于前述劳动部《说明》第二十六条所列举的情形。近年来,法院不再局限于前述劳动部《说明》的有限情形,而是考量个案情形是否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主观意志无法改变的客观情况变化,适用自由裁量权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扩张性解释。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司法认定规则

 

 

1、用人单位受国家政策影响,无法正常运营相关业务
如国家政策给某个行业产生灾难性影响,导致行业整体消灭或用人单位无法正常运营,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种情况即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2022)京01民终7469号案件中,孙琪惠在思明启创公司从事的是小学学科类培训试听课程的策划工作,由于受北京市“双减政策”影响,导致思明启创公司与孙琪惠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认定思明启创公司主张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成立。
2、用人单位技术升级,导致相应岗位被取消
由于互联网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的工作岗位被机器人或人工智能替代。用人单位因使用新技术和互联网,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2021)京03民终18870号案件中,聂广侠的工作岗位为公交车售票员,后因北京公交集团实行无人售票,导致聂广侠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原有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认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动
用人单位进行跨省或跨市的远距离迁址,导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原经营地已经不存在。这种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时未曾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成本过高,致使签订合同目的在客观上已然无法实现,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若用人单位进行近距离搬迁,综合考虑因此所导致的员工通勤时间、成本等因素,并未达到影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程度,这类情况则不会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2021)京03民终921号案件中,马大姐食品公司受疫情原因北京工厂停工停产,通知员工变更工作地点到邯郸工厂,员工拒绝,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大姐食品公司因客观原因导致北京工厂停止生产,需与劳动者协商将工作地点变更至邯郸工厂,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在(2022)京民申3226号案件中,金牛智选公司办公地点由北京的来广营变更为酒仙桥,法院认为该地点变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4、用人单位自主进行的组织结构调整
用人单位内部的组织结构调整系用人单位基于市场行情、经济环境等因素自行决策所实施的商业行为。北京地区法院主流意见认为这种变化体现了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缺乏客观性,因此不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但上海地区法院更注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对于用人单位内部的组织结构调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
在(2022)京01民终10038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陕西公司自主决定注销北京分公司,系基于其自主经营权,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陕西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与吴建新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2022)京02民终14295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出版集团主张其实施的机构调整、全员岗位竞聘是执行主管部门的改革方案,但其提交的会议纪要在形式上并无相关部门的盖章确认,内容上亦不涉及人员调整安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北京出版集团为追求企业自身发展,进行组织机构调整、岗位整合,该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2022)京03民终6620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瑞士再保险北分公司组织结构重组是企业自主的、逐利性的经营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2021)沪01民终15455号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当前经济环境的大背景前提下,考虑到企业经营上可能发生的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等实际情况,如果强制企业不能进行变通,势必造成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害,最终会影响劳动者的实际利益。因此从长远发展角度,对企业主动对经营模式及组织架构进行的调整,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2021)沪02民终10255号案件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汪某于2018年7月4日入职,其于2018年11月负责视觉系统部,该部门系从事智能制造业务,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生产等,因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该部门业绩处于亏损状态,且又适逢疫情等,故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撤销该部门系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汪某认为该情况不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5、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而进行的裁员
在新冠疫情三年期间,很多企业经营不可避免受到冲击和影响,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往往会提出不可抗力的主张。宏观上来看,疫情确实属于不可抗力,但具体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的微观层面上,是否必然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进而触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新冠疫情影响对其行业影响是灾难性、不可逆转的,主张新冠疫情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在(2020)京0113民初18137号案件中,长久华北物流公司主张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院认为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于长久华北物流公司的合法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2021)粤03民终9919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疫情的发生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因疫情导致涉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上诉人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在面对市场和经营变化的情况下,做出对自身内部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撤并相应部门或者岗位、调整生产经营地点等行为的,均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于导致用人单位作出自身调整的外部原因力究竟有多大,裁判机关不宜过度深究。因为理性的用人单位不会为了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进行成本如此之大的变化。

三、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程序限制
第一,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二,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调整的新岗位应保持待遇基本不变,工资内容相近。第三,双方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前,如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则应当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如(2022)京02民终119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北京日报公司在刘岩分流安置过程中仅安排了考试,未能就录用条件、合格标准等向刘岩予以明确告知,且北京日报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曾与刘岩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合理协商。
如(2021)沪01民终154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作为劳动者,对新岗位安排的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密切相关的事宜要求公司作出解释或明确金额,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变更原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的明确约定,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方能形成有效的劳动合同变更效力。然而星狮公司并未针对上述与劳动合同变更相关的问题作出解释,显然并未尽到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有的诚实磋商的义务,且在张影明确表示可继续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2、适用人员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四十二条规定,对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等特殊群体,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结语

 

 

综上,针对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程序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确认。
2、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量解除原因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认定情形范围,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裁判尺度,用人单位应当充分注意其中的不确定性。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应以书面、微信、电子邮件、录音、视频等有效方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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