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职工创作作品构成职务作品的情形

2023-11-22 16:39:25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孙攀登

指导律师|戚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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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在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取得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如想取得著作权权属证明,可向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然而,员工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实务中对职务作品如何认定呢?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创作作品需是自然人,且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实习生或试用人员。
(二)作品必须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也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快乐大本营”一案给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73号)指出:“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指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也就是说,单位工作任务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第二,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

 例如,某医院的护士长利用自己几十年的护理工作经验,撰写了一本《护理知识大全》。而护士的工作职责是照顾病人而非撰写与护理有关的著作,因此,该作品并非职务作品。

三、职务作品的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特殊职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并分别规定了其著作权归属。
(一)一般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以外的职务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也赋予了单位一些权利,如: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此外,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两年时间经过,单位的专有使用权即告终止,作者可自由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特殊职务作品即“著作权由单位享有,责任由单位承担,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职务作品类型”。对于该种作品,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2款的解释,上述“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主要是利用单位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并非仅指利用了单位特意为创作提供的条件,还强调作者利用的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与作品的创作直接相关,且无法从其他地方轻易获得,这就排除了用于创作作品的通用工具或其他条件。例如,在单位上班时进行创作,难免会用到单位的办公室、计算机、电源,以及纸笔等各种通用工具,不能仅因此认定相关作品是特殊职务作品。
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 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该条很好理解,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职务作品。例如,报社记者基于工作需要而创作的文章、采访的视频,著作权是归报社所有。该类型的特殊职务作品是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新增加的类型,以往的规定中并不存在该类型法定特殊职务作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还允许单位与作者通过合同将职务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从而使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需注意的是,该约定有效的前提是相关作品本身为职务作品。如果相关作品并不是职务作品,如上文提到的医院的老护士利用自己几十年的护理工作经验,撰写了一本《护理知识大全》,单位不能通过与作者签订的合同将其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并取得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只有在相关作品本身是职务作品,只是尚不构成法定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下,单位和作者才能通过合同将其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并适用《著作权法》有关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这样的限制是为了避免单位利用缔约优势侵害作者权益。

四、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区别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上述规定即为针对法人作品的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都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创作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创作者与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人作品的创作者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法人委托自然人创作作品;而职务作品的作者一般就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否则,实务中一般认定为委托作品。
(二)作品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人作品反映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而职务作品反映的是作者个人的意志,法人通常为该作品的完成提供必要的辅助,如经费、人员等。
(三)署名权归属主体不同
法人作品中法人视为作者,一般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而职务作品一律由个人进行署名,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得在职务作品上署名,法人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四)承担责任主体不同
法人作品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而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个人享有,但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范围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限期有限使用。因此,一般职务作品由其个人对外承担责任。
(五)保护期限不同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职务作品作者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五、相关司法观点

 

 

(一)职务作品的权属认定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优先依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判别
案号:(2019)京73民终154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观点:原《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定情形或合同约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由于在实际的劳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与单位间的合约往往涉及多个作品、时间、授权方等,因此在职务作品的认定过程中,需要对作品性质加以把握,同时根据不同的合同主体、期限、内容等进行甄别,才能有效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
(二)地方志属于职务作品,工作人员参与撰写单位组织的职务作品,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且参与者非著作权人,不能要求稿费,编辑费。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445号/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一审、二审查明,《青海省志》为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故二审判决认定《青海省志》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负责地方志工作的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享有,陈益刚作为参与编纂的人员仅享有署名权正确。
(三)作品著作权应首先归属于作者,与发布平台的性质无关,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由作者自然取得
案号:(2021)京73民终170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观点: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载有涉案作品的微信公众号主体并非毛岩政本人,但涉案作品上署名为毛岩政,且毛岩政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底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确认毛岩政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四)单位对职务作品权属的单方面告知不具有法律效力,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应通过法律确定
案号:(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司法观点:报社的著作权声明起到公开告知的作用,是对权利事实的单方面公开说明,并不能处分他人权利,也不构成双方约定。著作权等权利归属应该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在乔天富依据充分的权属证据证明其著作权的基础上,报社的相关声明既不能处分乔天富所享有的著作权,也不构成双方对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约定。
(五)被借调期间,为完成借调单位工作任务而参与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借调单位所有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095号/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据涉案作品后记的记载及李世华的陈述可知,涉案作品是李世华被借调到永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后,根据永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要求进行编写的,期间李世华除领取期纳中学发放的工资外,还领取永胜县发放的补贴。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系李世华为完成永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任务而参与创作的职务作品,并且认定著作权归属于永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六、律师提示

 

 

虽然《著作权法》有关于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但在实务中职务作品认定并不容易,常常存在很大争议,尤其是涉及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因此,建议在工作及生活中,各类主体在创作时应加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提前签订合同约定好相关权利归属,并及时申请版权登记,以获得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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