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著作权侵权后如何主张合理使用?
阅读提示: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特殊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二、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纯粹为个人目的的使用,如老师或者学生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在图书馆复印一部作品的片段或期刊中的一篇文章等。如果使用具有直接商业动机,或者将复制件向公众散发,则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合理使用是为创作作品,特别是创作评论文章或学术著作所必需的,因为在对他人作品进行评论或论证观点、说明问题时,经常需要对他人作品中的具体表述加以引用。 这种合理使用要求引用的必须是合理长度的作品片段,不允许过多引用甚至替代自己的创作。并且引用本身是为了“介绍、创作和说明”,而非单纯的为了展现被引用作品本身。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合理使用”允许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者广播作品,以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例如,电视台要制作并播出某演唱会的新闻,就需要对到场情况有选择地加以录制、剪辑和播出。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将歌手演唱的现场片段剪入新闻节目中播出,这必然涉及对音乐作品的复制和广播。只要这种行为没超出报道时事新闻的必要限度,就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如果电视台未经许可将演唱会中歌手对一首歌曲的演唱完整地录制下来并播出就不再是“合理使用”,反而会构成侵权。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了解国家目前的政治经济状况,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只有了解了国家目前的政治经济状况,公民才能更好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与民主政治进程。比如,《人民日报》刊登的社论文章,属于典型的“关于政治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报刊可不经作者许可直接转载,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播放,但应当指明出处。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允许使用此类作品是为了让公众尽快了解各方观点,为公众参与讨论提供条件。本条立法目的是确保相关信息迅速向公众传播,如果将他人的多次演讲集结成册或者传播,则超出了保障公众在第一时间”知情“的需要,就应当先获得演讲者的许可。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根据本条规定,教授可将图书馆中外文藏书的一小部分予以复印,用作教学时的参考,也可以将这部分翻译成中文,供本教研室其他教师参考或者教学使用。这种使用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是大量存在的,在合理限度内并不侵权。但是,如果翻译、复制和网络传播超出了必要限度,导致了“市场替代”效果,使得学校和科研机构不再购买正版作品,而是经常使用未经许可的翻译件和复制件作为替代,从而实质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则不应被视为“合理使用”。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经常需要以合理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例如,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法官可复印一部著作的片段用作参考资料。在结案之后,法院还需要将全套诉讼材料复印、扫描后存档。即使其中有原告、被告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作品,法院也可以复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为执行公务而使用,也仍然要要受到“合理范围”的限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图书馆等收藏的作品原件经过长期使用后会自然磨损,出于继续向公众提供借阅或展览的需要,需要以复制方式保存版本,这在作品已绝版的情况下特别有用。 这种复制并不会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但是,如果图书馆等不是出于保存本馆藏品原件的需要,而是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以廉价的复印件代替市场上出售的原版作品,显然不是“合理使用”。 (九)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种合理使用要求既不能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里的“费用”和“报酬”包括以任何名义收取或者支付的,与欣赏或者表演作品有关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和报酬,如向表演者支付的出场费或者对价实物,以及向观众收取的餐饮费、场地费、会员费等。如一家酒吧有偿聘用一名歌手弹唱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当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即使酒吧并未向歌手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向前来就餐者直接收取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该表演也不属于“免费表演”。因为这种营利性场所的表演是一种招揽顾客的手段,而且顾客所支付的餐费或者服务费中已隐含了欣赏音乐的费用。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上述作品“从平面到平面”和“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或者演绎行为,虽然都受复制权或者演绎权控制,但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已成为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应给予公众较多的使用自由。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公众在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之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规定上述复制或者演绎行为不构成侵权。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为了增加少数民族获得信息和受教育的机会,以促进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规定了上述情形属于合理使用。本条“合理使用”将使用范围限定于将中国公民或者组织的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以及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如果作品是外国人的作品,仍应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发表的作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印发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此处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无障碍方式”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并没有将被合理使用的作品限定为中国公民或组织以汉语发表的作品。因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0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依照国际法的规定,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因此,保障阅读障碍者与视力正常者平等利用作品的权利,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系法律规定的兜底性条款。 三、合理使用的限制 即使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著作权人作品无需经过授权和支付报酬,但法律仍规定了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一方面可以有助于提升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是对被使用作品和作者的尊重。 (二)使用的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发表的公之于众的作品,如果一个作品尚未公开发表,除非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不能以“合理使用”的名义使用,这也是出于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以及对其是否公开发表作品意愿的尊重,避免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变相将其作品公之于众。 (三)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就是法律为了平衡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个人利益而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有幅度的,任何人以“合理使用”名义使用他人作品,都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会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四、相关司法观点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1号 司法观点:当员工在办公场所内下载、使用他人软件时,可以判断涉案软件的下载、使用并非仅用于员工个人学习,而是基于工作需要,具有商业目的。故员工未经许可下载、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公司作为商业运营主体,应对其员工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二)合理使用引用他人作品,应当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司法观点:青海日报社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青海人注意了,这些补贴、津贴不用缴个税!速速对照查看”的文章,其中小标题为“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的部分使用了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并在该摄影作品下方标注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费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的内容。 涉案摄影作品展现的是父母与孩子一起快乐阅读的温馨场景,摄影作品与文章的结合发挥了说明作用;而从作品使用数量、使用方式等方面看,青海日报社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全景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三)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从权利作品是否已公开发表,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综合认定。 案号:(2020)沪民申2416号 司法观点: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要件予以综合认定。 (四)被控侵权作品虽未标注或载明作者姓名,但依被控侵权图书使用方式,读者在使用时势必会知晓作者信息的,仍满足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的要求 案号:(2020)沪民申2416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观点: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具体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五方面,综合认定被申请人在被控侵权图书中部分引用《西部畅想》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并特别强调被控作品因与权利作品须配套使用,故实际依法指明了作者姓名。 (五)引用作品的目的并非以公益性质为限,商业性引用原作品,也未必不能构成合理使用。 案号:(2017)京73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观点:就视频播放画面的分配比例来看,无论是画面、时长还是内容,13幅摄影作品均占视频的绝大部分,属于视频的主要内容,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为评述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虽然央视公司认为涉案视频属于为评述社会热点问题的新闻作品,具有公益性质。但是,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益性质不是决定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根本要素。适当引用作品的目的既可以是包含公益性质的,也可以包含商业性质的,这是《著作权法》在设计合理使用制度时平衡社会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的结果。 (六)合理使用需同时满足合理性、正当性要件。合理性要求使用他人作品是必要的,且数量、比例是适度的;正当性要求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且使用目的及后果是正当的,不会对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消极影响。 案号:(2019)粤0192民初636号 司法观点: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要求符合合理性、正当性的条件。涉案文章文字内容不多,但一共有20幅插图,“葫芦娃”图片占据文章的篇幅较大,图片与文字比例相当,图片并非处于辅助或从属的作用。而且,惜恩公司在涉案文章中使用“葫芦娃”形象的图片具有不正当性和非善意性。“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来自一部家喻户晓的动画片,宣传了“葫芦娃”七兄弟勇敢、正义等正面形象,但涉案文章使“葫芦娃”美术作品本身所承载的积极意义被低俗内容所取代,让读者看到文章中的图片可能联想到低俗、带有性暗示的内容,歪曲了“葫芦娃”形象,对上海美影厂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五、律师建议 因此,建议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法律意识,避免使用不当导致侵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在被起诉著作权侵权时,有些被告会主张自己并不侵权,而是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法定特殊情形下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主张合理使用,都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都有哪些呢?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合理使用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一)员工未经许可在办公场所下载、使用他人开发、运营的软件不构成合理使用
虽然《著作权法》有关于合理使用情形的列举式规定,但在实务中认定合理使用的情形错综复杂,主张合理使用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除此之外,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也存在诸多限制,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