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吗?

2023-07-19 15:34:29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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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阅读提示

 

 

 

 

 

在实践中如出现劳动争议,经常需要面临的问题就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关于一些补贴以及津贴是否应纳入工资总额也会产生争议,实践中的案例也判决不一,在计算劳动者工资总额时,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本文即是对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工资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二、关于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及性质的法律分析

对于住房补贴,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八条规定了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但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上述规定为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文对象为“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是否适用于非公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存在疑问。

根据以上的规定,从字面意思上分析,住房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其性质属于工资,但是上述规定适用范围有限。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实践中,因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住房补贴法院有认为不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也有认为不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针对上述问题,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

“结合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和上述规定精神可以看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确定劳动者工资总额的时候,不能对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补助、补贴等一概而论,认为均应或者均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而是应当具体分析这些补助、补贴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房改政策不尽相同,所以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具体予以区分,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上述观点的出现,致使各地的法院对住房补贴的问题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

 

三、实践中法院对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工资的裁判观点

有的法院认为,住房补贴不是工资报酬,如在(2021)苏02民终6064号案中,法院认为:

“关于住房补贴,从晶某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林某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月度补贴,故林某某主张住房补贴为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林某某提供的其与人事总监宓某的通话录音中,宓某提及了入职时给予“半年补贴”,且晶某公司实际亦支付了半年的住房补贴。对于后续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标准,双方并无书面约定,故对林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51号判决书中法院也认为:关于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经审查,王吉星主张的住房补贴是职工享受福利的一种,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的理由缺乏依据,原审以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而驳回王吉星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故王吉星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但也有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的,如: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10民终1579号

法院认为:《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因此,在实行货币化改革后,住房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福利待遇的范畴,职工离职后虽然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过去在岗位上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离职后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因此,企业离职工因追索住房补贴而与企业发生的争议仍应为劳动争议。

所以,法院在对于认定住房补贴性质的问题是具有一定裁量权力的,不能一概而论。

 

四、关于住房补贴相关政策性规定以及涉及政策性住房补贴法院审理观点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文号:国发〔1998〕23号

主要内容: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厅字〔1999〕10号主要内容: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3.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0〕105号

主要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4.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规范中央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审核程序。中央企业拟定住房补贴发放的总体方案后(含中央企业总部住房补贴发放方案)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其中,在京中央企业住房补贴发放的方案在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京外中央企业住房补贴方案在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报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实施。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由其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审核同意,报国资委备案后,报所在地房改部门批准实施。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国资发分配(2007)142号

主要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关于住房改革的政策规定,严格掌握住房补贴的人员范围、补贴标准的政策界限,严禁超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中央企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含中央企业总部住房补贴发放方案)须报国资委审核同意,未经国资委审核同意,企业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基于上述政策的规定,也有个别法院认为职工要求住房补贴不是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直接不予审理的观点: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597号的判例认为住房补贴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法院认为:《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 2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了机关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该条第(四)项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据此,关于住房及补贴标准的规定,不属企业必须执行的标准,段朝阳主张住房补贴或提供住房,缺乏法律依据。此外,住房补贴或分配住房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豫法民申字第02549号案件也认为要求支付住房补贴不属于审理范围。

法院认为:关于吴银芳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大公司应向吴银芳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的申请理由,因该项请求涉及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其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204民初1513号也认为不是审理范围,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支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是郑春斌、莫昌愉2人工资收入,但其对比的对象郑春斌、莫昌愉2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并非被告劳动合同聘用人员,不具有可比性。而被告其他同期同岗位人员与原告所发放的工资、待遇项目一致,并未存在发放计划生育达标奖奖金、年终增发绩效奖金、住房公积金项目,且计划生育达标奖奖金、年终增发绩效奖金、住房公积金未在《韶人社【2012】24号》《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内。被告支付原告的住房补贴非《韶人社【2012】24号》《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项目,而且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补发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支付计划生育达标奖奖金、支付绩效工资、支付年终增发绩效奖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中对基于政策性的住房补贴普遍认为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

五、律师观点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以及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住房补贴是否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发放背景和依据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进行认定。如基于住房补贴是基于国家政策层面变动引起的,当时是依据国家政策对于特定时期无房户而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应纳入工资总额。对于是基于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对于职工按月发放住房的补贴,非基于国家政策发放的相关住房补贴,那么该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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