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客户信息,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2022-11-30 12:03:16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客户信息,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作        者|牛婧博

指导律师|戚    谦

牛婧博.jpg

人才流动如此频繁的今天,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客户信息并不鲜见。这些客户信息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甚至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离职员工在新入职单位利用这一特定客户消息形成新的商业交易,会给原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特定客户信息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依法挽回损失?

本文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案例,从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种要素分析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侵犯商业秘密后责任承担的问题,以期为维护公司客户信息的实务操作提供一定的价值指引。


一、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素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当客户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时,可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如下三个要件:

第一,客户信息应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即客户信息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

第二,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时,可从其是否与相关主体签订了保密协议、是否通过规章制度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等提出保密要求,是否以加密、限制能够接触或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第三,涉案信息是否对权利人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据此,在判断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考虑前述秘密性、保密性以及价值性等要件。

(一)关于秘密性

第一,商业秘密性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要求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而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较为容易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信息,难以受到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保护的是客户信息中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等特殊信息。

最高法院在石家庄石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创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5号】认为,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是权利人与客户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了特定的交易需求、价格范围、交易习惯的特殊信息,法院予以认定。

第二、客户信息经权利人付出一定成本所积累和整理形成,为了获取客户深度信息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时间,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客户的独特深度信息,更易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在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等与南通市旺茂实业有限公司、陈建新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014)民三终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主张的客户名单中无特殊的深度交易信息,权利人获得客户信息时未付出一定的商业努力,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

(二)关于保密性

权利人需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对于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可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

具体保密措施,比如: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关技术措施限制客户信息的接触人员范围;公司守则和指南中是否明确规定客户信息相关的数据均属于秘密数据,禁止员工对外披露;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约定了员工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需对包括公司客户名单在内的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法院可从多个角度判断公司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案例1  张青峰、王丽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知民终229号

法院认为,公司的客户信息存储于特定系统,进入该系统需要账号和密码,需要通过身份认证等保密手段才可进入。员工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对客户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法院认为该客户信息符合保密性要件。

河南高级法院在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公司、玖德智能设备公司等与王振杰、王振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19)豫知民终450号】认为,秘密性是相对的,并不苛求权利人采取天衣无缝的极端保密措施。只要采取的保密措施达到合理的强度,这样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

(三)关于价值性

客户信息需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所获取的独特的客户信息,会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及稳定的经济利益。

案例2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关于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带来竞争优势,最高法院认为,权利人通过业务人员搜集信息、跟进维护,了解客户的交易习惯、价格承担能力,以便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更容易获得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创造更多经济利益。

综上,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时,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判定规则

(一)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要包括:(1)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4)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离职员工若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新用人单位若教唆、引诱、帮助该离职员工违反相应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获取、披露、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新用人单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新用人单位明知或者应知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规则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较为隐蔽,同行业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时也均可能获得同样的客户信息。

因此,司法实践中逐渐归纳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并有证据表明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有机会获取企业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侵权人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时,就可以认定加害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案例3  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宋俊超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273号

法院认为:新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客户信息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特征,同时,新用人单位通过员工接触了权利人的经营信息。此外,新用人单位并未举证证明其系客户自行要求与其交易,亦未举证证明相关客户信息是其自行开发维护所得,因此可以推定其不正当地获取、使用了权利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新用人单位与员工二者构成商业秘密共同侵权。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客户信息。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2.赔偿损失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需要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权益来进行赔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有顺序地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

1.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新用人单位教唆、引诱、帮助员工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员工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新用人单位与员工将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  河南中联热科工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玖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勾庆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324号

法院认为,新用人单位曾变更经营范围,且变更前后的经营范围差别巨大、跳跃性强;新用人单位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跳槽员工的爱人,跳槽员工具有将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的极大可能性。法院认定,新用人单位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需与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一些实务建议

用人单位和离职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一)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 公司内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

不少公司因未对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导致员工带走大量客户信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提醒公司应在内部管理中提升保密意识,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对涉密文件的保护,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为本公司商业秘密,同时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加强对核心人员管理。

2.  审慎使用新入职员工的客户信息

用人单位对新入职员工所带来客户信息,应多加注意,不使用违规客户信息,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商业秘密制度不鼓励对客户资源的“垄断”,新用人单位仍可通过合法正当的公开途径获取客户资源和交易机会,进行公平竞争。

(二)离职员工应规避侵权风险

员工应当增强保密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离职应当做好工作交接,交还公司保密设备和文件。在新单位工作时,注意不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避免侵权。

相关新闻

典型案例

更多

联系我们

电    话: 86-371-60958785
传    真: 86-371-63826366
邮    箱: chengwulvshi@chengwucn.com
邮    编: 450008
地    址: 中国郑州农业路东16号
省汇中心B座13层

扫一扫关注成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