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问题辨析

2022-11-16 11:57:53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问题辨析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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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劳动关系是多数企业的基本用工模式,司法实践中,存在企业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或者临时招用的人员发生争议后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因认定工伤或者要求补缴社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就是存在劳动关系,这种类型的争议在实践经常遇到,但是实践中对一些特殊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是具有争议的,比如达到退休年龄员工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实践中观点差异很大,并且不同区域以及不同的时期的观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需要关注该地区司法观点的动向。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劳动关系的判定,从司法实践上看,现在主要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2005〕12号)的规定作为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该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该规定看,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为主体、从属性及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相关的业务。

所以,主体问题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关于劳动者的主体问题,根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系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会常常发生以该条反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认定成劳动关系的案例。实践中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可否作为适格的劳动者,各地法院对此也认定不一,实践中也颇具争议。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关问题的分析

1.《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包含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种,一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种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并未说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属于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实践中会出现一定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回答,认为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属于上述规定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笔者同意以上观点,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中“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因此,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属于养老保险待遇,在《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养老保险待遇未做限制的情况下,应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其中。

案例:宝鸡沃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利军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民申4652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8月进入沃特节能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原审亦查明,王某某于2015年4月开始领取千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据此可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类型,具有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原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应将分类进行解答,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也存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入职用人单位但在工作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但是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因此应区分情况进行分析。

(1)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对于该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比如北京市将达到退休年龄一律不视为适格的劳动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十二条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在江苏省具有不同的观点根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的发生的争议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现在部分地区法院也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来认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阳信鲁星铁门加工厂、潘金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鲁16民终199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载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被上诉人的近亲属胡书元自2016年6月在上诉人阳信鲁星铁门加工厂工作,虽然胡书元在此期间已超过6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未享受到国家养老福利待遇,既然用人单位上诉人阳信鲁星铁门加工厂已实际用工,参照上述答复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也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近亲属胡书元与阳信鲁星铁门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全国各地区观点不一,甚至同一个地区不同时期的观点也不一致。比如笔者所在地区郑州市在2017年之前,个别基层法院普遍认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随着时间的变化法院的观点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即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用人单位不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郑州市爱馨阳光城老年公寓、石小双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2019)豫01民再379号

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杨国海到老年公寓工作时已超过60周岁,已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杨国海与老年公寓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石小双、杨秀军、杨翠琴、杨翠萍、杨卫平请求确认杨国海和老年公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劳动者入职时未达到退休年龄,用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认定

 因养老保险需要缴纳满15年才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实践中大量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对于该情况实践中争议较大。

对于该问题,在《新劳动争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应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进行区分:

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的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也可依据以上规定行使解除权。

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所致,人民法院应认定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的终止权。

笔者认为按照上述情况进行区分对待更加公平和合理。但不同地区在该问题的认定上观点还是不一致的,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不同时期的观点就不一致。

如在该案例中认为劳动者达到60周岁劳动关系终止。

案例:盛延中、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5091号

裁判要旨:盛延中于2002年1月通过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工进入该公司工作。2017年10月21日,盛延中在攀爬梯子时不慎受伤,自发生事故伤害后未再到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为盛延中办理社会保险,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盛延中于2016年6月4日年满六十周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盛延中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6年6月4日终止,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二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2年1月至2016年6月4日并无不当。

但在202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中具有不同观点

案例:新郑市天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谷进勤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豫民申3817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赋予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本案中,赵有亮于1961年6月1日出生,于2020年3月27日到天塑公司工作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在赵有亮于2021年6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天塑公司既未依法与赵有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也未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出相应主张或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赵有亮与天塑公司之间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8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可能因案件事实的不同做出了不同观点的判决,但作为人民法院应保持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在不同的案件事实下应按照不同的事实进行细化区分,进而进行分析保持司法观点统一。


三、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在招聘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应当了解员工是否享受了职工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及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因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应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降低用工风险;
3.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及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因社保未能达到缴纳年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可以根据其意愿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签订《劳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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