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恒大商票兑付危机谈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2021-11-10 11:44:40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从恒大商票兑付危机谈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作       者|朱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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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恒大商票兑付危机引发的恒大地产的相关问题被推倒了风口浪尖。恒大作为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头部企业,在出现危机时涉及的问题和利益主体,方方面面。作为持有恒大商票的企业,最关心的就是能否兑付,以及在无法兑付时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近关于恒大商票的讨论和询问比较多的问题,就是恒大商票有风险吗?我持有的恒大商票怎么办?笔者也接触到因转让恒大商票后,因恒大无法兑付,被后手起诉追索欠款的案件。很多当事人对商业承兑汇票交易的注意事项和风险其实并不清楚。
票据法作为商事特别法,有非常多和普通民事法律法规相区别的特别规定,且不说普通当事人,就连大部分律师在日常业务中也较少接触票据纠纷类案件。笔者就以本次恒大商票兑付危机缘起,简要谈谈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和防范问题。

 

一、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因为需要在出票后一定期限内才付款,有些人理解用汇票付款就是不支付现款,而是出票人给收款人打了一张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这样理解也没有本质错误。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这是从承兑主体的角度进行了划分。很多人一提到汇票就想当然的认为是银行保障兑付的,这是非常错误的认知。
银行相对于普通商业主体来说具备更强的资金实力和兑付能力,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更强的付款保障,也更容易进行交易流通。
如要接受商业汇票作为付款方式,则需要考查出票人的企业信誉、经营持续以及资金实力等情况,如商业汇票能有银行保贴,或者其他保证人担保付款,也能增强付款保障。
汇票本因商品交易的快速便捷而产生和设立,但是因为有延迟付款的特点而具备融资功能。
就出票人而言,在付款期限内以票据代替现金支付欠款且无需支付利息,对收款人而言无法及时收到货款,如因资金紧张办理票据贴现还需支付贴现费用。因此,出票企业非常乐意以商业汇票的方式支付欠款,而接受以商业汇票的方式收款的企业,在真实交易中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根据票据形式的不同,商业汇票区分为书面汇票和电子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除了遵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熟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的注意事项,谨防误操作影响自身权利。
票据业务当事人因出票、承兑、背书、保证等行为,而享有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主要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在被拒绝兑付或无法兑付时向背书人的追索权,票据责任主要是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权利和责任,与真实的交易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独立的,这即是所谓的票据“无因性”特点。
作为票据无因性的保障,办理票据业务应当符合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等。其他例如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都有相应的要求,当事人应当高度注意,这即是票据具有“要式性”的特点。
票据法虽然对票据的具体样式和票据业务主体没有限定,但不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随意出具和交易票据。票据交易作为支付结算方式的一种,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申请出票和贴现的主体应当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当事人之间应当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等。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轻则丧失票据权利,重则可能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二、行使票据权利的注意事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可能是通过出票人签发交付、背书转让、贴现甚至被追索等不同情形。不同情形下的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所需注意的情况各不相同。
1.因出票人的签发、交付而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的企业信誉和偿债能力,是否有银行保贴,是否有保证人担保,以决定是否接受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
(2)票据形式是否合法,是否从银行申请开具统一格式的汇票,电子商业汇票应符合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制作和交付要求。
(3)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备,汇票上的签章是否合规。
2.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注意事项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应当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单纯的票据买卖的性质属于民间贴现,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2)除了评估票据付款人的偿债能力外,还要评估背书人的偿债能力。因为在付款人拒绝兑付的情况下,背书人的偿债能力将是持票人实现追索权的保障。笔者接触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在被后手追索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前手作为大型央企,考虑到企业信誉和政策因素同意承担付款责任,当事人便免除了付款责任。
(3)背书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当齐备,内容应当规范,有多个背书人时必须具备连续性,不能有不得转让等限制性记载。
3.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注意事项
(1)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的权利,向背书人的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两者不能颠倒顺序行使。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证明,是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且提示付款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则可能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在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时要谨防误操作,例如在提示付款未应答时,系统会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变更状态为拒付,持票人不要因未应答而撤销提示付款。
(4)持票人被拒绝兑付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也可以向所有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如因延期通知给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持票人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5)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持有票据,否则可能造成立案困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后,为防止被追索人恶意接收票据,持票人谨防点击同意签收而导致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6)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提供拒付证明或者其他无法兑付的证明资料,并非所有付款人都会配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有自动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作为证据,但书面汇票在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就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甚至公证的手段来取证拒绝付款。
(7)行使票据追索权有追索期限的限制,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消灭。前手向其他背书人的再追索权,为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的期限为两年,但是,见票即付的汇票与其他汇票在起算点上又有差别。持票人不可按照民法上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票据追索期限将丧失追索权。
(8)持票据可以起诉前手追索,也可以起诉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或者付款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告的选择涉及到承担债务的主体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起诉对象的确定也不容忽视。
(9)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到期日至清偿日的利息,以及为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书面通知支出的费用,不要遗漏请求只起诉汇票金额。
(10)因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中一方能否不经另行起诉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主体,因判决内容的不同有所区别。因此,处于后手的背书人要注意请求法院在判决时,明确后手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前手追偿。法院如能直接判决则无需另行起诉,既节省了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支出,也保障了再追索权的尽早实现。

三、票据买卖的法律定性和后果

因为票据具有既可以付款方式,又可以通过背书、贴现等方式流转的功能。很多企业甚至个人看到了其中的套利空间,于是通过买入卖出票据的方式吃差价,即所谓的“民间贴现”。
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应当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买卖票据所谓的民间贴现,即使双方均同意交易,也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果发生争议被法院确认为无效交易,则双方有相互返还的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企业或者个人因票据买卖,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如果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被以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票据买卖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施行的《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批复》(公经金融〔2009〕253号)认为,“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函字[2013]58号《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基于不同的规定和认知,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法律界不同人员有不同的看法,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判决。
笔者认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因为融资或者交易的需要进行个别的汇票买卖,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以买卖差价牟利为目的,甚至以票据买卖为业的企业或者个人,达到法定数额后就有被刑事追责的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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