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追债法律研究

2025-06-11 15:45:55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陈龙飞

指导律师|戚   谦

 

陈龙飞.jpg

 

一、引言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积累加速和遗产继承纠纷复杂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呈现三大趋势:争议标的额显著增长(从万元级向亿元级延伸)、债务类型多元化(从传统民间借贷扩展至金融债权、侵权之债等)、跨境因素增多(涉及海外遗产或涉外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南》显示,此类案件年均增长率达17.8%,但债权人主张债权成功率不足42%,暴露出法律规则与实践需求的脱节。

本文围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追债问题展开法律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和统一实践规则,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管辖



主流观点为,依据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确定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为因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债务引起的纠纷,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后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替代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地位,代为清偿债务,并未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所属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内容。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管辖法院

案例1 (2020)豫民辖终10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该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和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上册)》提出,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201号

该案件中,芦仪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薛小刚、薛向冬,其户籍地非北京市朝阳区,亦未有证据显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二审法院对芦仪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三)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案例3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终2372号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要点:根据上诉人广发银行常州分行的起诉请求,原审确定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照本案,被继承人许润龙死亡时住所地不在常州市天宁区,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许润龙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常州市天宁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举证责任



债权人是否需要举证证明继承人已实际继承遗产及遗产的实际价值?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查明。确定继承事实是判决继承人承担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前提,遗产状况必须作为审判要点予以查明,并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应当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实务中很多法院亦会依职权查清遗产情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需详细查明。从证据距离远近看,继承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一般难以为外人知晓,只要继承人无相反证据证明未继承或者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笼统判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无不妥,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继承人逃避债务。至于遗产范围,可待执行环节查清,若有继承,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

(一)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继承人所得遗产及遗产价值,未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4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14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未查询到吴某某死亡时留有遗产,邮储银行德州分行亦无证据证明刘某继承了吴某某的遗产,根据上述规定,邮储银行德州分行要求刘某在继承吴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邮储银行德州分行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某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况及遗产的实际价值,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及遗产价值,笼统判决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沪0115民初10426号

该案件中,被告张某辩称,俞某3死亡之后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俞某3向原告借款的事情被告也全不知情,现无财产可偿还给原告。但浦东法院并未要求原告举证予以证明,也未对债务人俞某3的遗产范围进行调查,最后判决被告张某在继承俞某3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吕某借款本金362,000元。

(三)特殊情况: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继承案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一方去世,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定:①共债共签:债务形成时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明确表示共同承担;②一方虽未事前同意,但事后以书面、行为等方式明确表示承担债务;③虽未经共同签署或追认,但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购置共有财产等家庭共同利益事项。

这一规定通过严格限定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实质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需就债务的“共同合意”或“共同受益”提供充分证据(如交易流水、消费凭证等),方能主张债务的连带性。该制度设计有效阻却了非举债方因配偶单方大额举债而被动陷入债务危机,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财产权益的特别保护。

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



实务中普遍认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债务纠纷,适用普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观点一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

此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所涉及诉讼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款规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从债务届满之日起计算。

观点二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此观点认为,现行法律并未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进行处理,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从债务人死亡之日起,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就转变为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请求权,这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一方面继承人可以抗辩原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继承人可以抗辩债权人要求被继承清偿债务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

五、确定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债务人在债权人诉讼前已经死亡

确定继承人:债权人需要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需将所有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列为被告(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

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关注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或向民政部门主张权利,以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清偿。

(二)诉讼立案后债务人死亡

变更诉讼主体:如果被继承人在诉讼中去世,债权人需要及时变更诉讼主体,将债务人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列为被告或被执行人。

申请中止诉讼:在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态度后再恢复诉讼。

六、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在实践中,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往往难以查明,导致债权人难以确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价值。

1.信息壁垒与遗产隐匿的普遍性

①金融资产隐匿:通过分散存款、购买境外保险(如香港分红险)等方式转移财产

②虚拟财产灭失:继承人通过注销被继承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导致数字资产灭失

③代持资产泛滥:房产、股权通过代持协议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2.调查手段的局限性

①银行账户查询壁垒:《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限制非司法机构查询账户信息,债权人诉前难以自行取证

②不动产登记碎片化:全国不动产登记未完全联网,跨省查询耗时长。

③海外遗产追查空白:对境外遗产需依靠国际司法协助

3.继承人放弃继承

继承人为了规避债务清偿责任,可能会选择"形式放弃+实质占有"的规避模式,通过家族成员代持、虚假赠与等方式实际控制遗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其主张权利。

4.多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不明确

当被继承人存在多个债务时,清偿顺序和比例往往不明确,导致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面临困难。

5.执行难

即使债权人获得了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如财产混同、执行标的不特定、执行手段的滞后性等。

七、实务建议



1.加强遗产调查

债权人可以积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遗产调查,以查明遗产范围。

2.合理应对继承人放弃继承

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可以考虑在诉讼中追加其他可能的责任主体,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合伙人等。

3.明确多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

在立法层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多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的规则,如按照债权性质、债权成立时间等因素确定清偿顺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和比例。

4.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加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措施防止继承人转移、隐匿遗产。同时,可以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打击逃避执行的行为。

 

相关新闻

典型案例

更多

联系我们

电    话: 86-371-60958785
传    真: 86-371-63826366
邮    箱: chengwulvshi@chengwucn.com
邮    编: 450008
地    址: 中国郑州农业路东16号
省汇中心B座13层

扫一扫关注成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