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合同中“区域保护范围”模糊条款的解读与救济
在餐饮加盟行业中,“区域保护”往往是吸引加盟商的核心承诺之一。品牌方通常会承诺在一定范围内不再开设第二家门店,以确保加盟商的独家经营权。然而,现实中许多加盟商发现,所谓的“区域保护”条款措辞模糊,甚至成为品牌方随意扩张的“合法借口”。 一、模糊的“区域保护”侵害加盟商权益 1.地理范围不明确,表述模糊 在一些《加盟合同》中,品牌方常常使用“周边”、“附近”、“同一商圈”等非量化的表述。例如,“本品牌在加盟商经营区域周边不授权其他加盟商”,但“周边”究竟是500米还是5公里却不做解释,利用文字打擦边球,侵害加盟商的经营权益。 又或者,在合同中虽写明了具体距离如“3公里”,但不明确为直线距离还是步行距离,或者虽然约定了直线距离但未约定为“直径保护”还是“半径保护”,利用文字漏洞多出卖加盟权,引起争议。 2. 模糊保护方式,变相引起竞争 如在合同中写明“区域保护”,但是品牌方以其他方式在区域保护的范围内授权第三方经营类似产品,使该条款论为空文,加盟商的权益得不到实际保障。 3. 设置例外条款 如在合同中另写明“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区域保护政策”或“特殊情况下可突破保护范围”,使得调整区域保护的主动权始终把控在品牌方手里。 二、法律如何界定“区域保护范围” 1. 对“同一商圈”的法律认定 当在加盟合同中针对区域保护条款仅约定了不能在“同一商圈”而未限定其实际距离时,在司法过程中辨析两家店面是否处于同一商圈还是两个商圈则成了重点。 一般来说,判断“同一商圈”的关键在于两家店面对的消费群体是否具有重合度。如在(2021)京0105民初33863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孙某加盟店与某哥公司授权的京某隆店周边主要为居民区和学校,主要消费群体为附近居民,且两店交通距离较近且交通便利,结合涉案加盟店所提供的服务均主要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日常餐饮服务,消费群体存在较高重合度,两店商圈界限并不明显,应当理解为两店属于同一商圈。” 可见,在此情形下关键在于论证加盟店与新店之间的消费群体是否为一类则是维权破局的关键,如店面周边的居民区、学校、写字楼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否具备唯一性,两店到上述场所的距离是否相似等情况可作为举证的重点。 2. 保护距离该如何理解 (1)当在加盟合同中,仅约定了保护距离而未具体约定是直线距离还是步行距离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此类合同的惯例认为是直线距离。 如在(2019)沪0112民初46017号案件中,案涉协议就区域保护条款仅约定了“区域保护一公里之内为区域保护范围”,法院对此认为:“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将区域保护范围划定为1公里范围之内。陆某作为经营者的上海市闵行区美容店,从工商登记看,2019年4月已经成立,《补充协议》中并没有将该美容店定义为违反了区域保护范围的约定。从地理位置看,该美容店与案涉店铺的直线距离也超过了1公里……不足以构成违反区域保护范围的约定”。 另在(2022)辽01民终2193号案件中,法院就被告的步行或者行者距离的抗辩,认为:“被告辩称的步行或行车路线1.5公里(商圈则为1公里),会因行走路线不同增加商圈保护的不确定性,故被告的此项抗辩,原审法院不予确认。” 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直线距离可以为通常解释。 (2)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护距离为直径还是半径的情况下,通常按照格式条款不利于提供者的原则作出决定。 如(2020)川知民终412号案件中,双方就保护距离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1.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保护”并未明确1.5公里是半径还是直径,但某膳公司系作为特许人提供并填写了上述条款内容,故在双方对该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对何某有利的解释,且该解释亦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此,一审判决将该区域保护范围理解为‘以1.5公里为半径的范围内’,并无不当。” 3.“区域保护”方式的争议认定 当品牌方表面上遵守区域保护条款,但是却私下变相以其他方式授权第三方经营同类产品,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认为品牌方属于变相违反约定,引起恶意竞争。比如在(2018)鲁01民初487号案件中,原告滑某与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签署了一份《单店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了区域保护条款,但公司在区域保护范围内授权其他店面经营加盟店面的招牌菜,对于该行为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未向“椒羞小姐”店赠送“3d龙鱼面”产品线,但在原告授权经营区域内存在被告的多个授权品牌,也势必会对原告的经营造成影响。综上,被告违反信息披露及区域保护义务,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可见,对于区域保护的条款的破坏解读不拘泥于一般的重复开店方式,只要经营产品或者是业务与原加盟商高度重合,即可认为是破坏了该保护条款。 4.品牌方利益“最终解释权”随意突破区域保护条款是否合理 在一些《加盟合同》中,品牌方往往会设置其有权“通过市场调查结果重新设置保护区域范围”或者直接写明“具体范围由甲方视地理位置及商圈情况确定”,这种随意设置保护范围的行为使得区域保护条款论文一纸空文,加盟商的权力得不到保障。 在实务中,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开店面是否违反了保护条款,原则类似于前文所述的“消费群体重合性”。如在(2022)豫知民终24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两家店铺的步行距离不足300米,站在枫杨街可以同时看到两家店铺,按照日常生活习惯,应属于该条款的范围内况且,邵某家公司作为特许人,有管理约束被特许人的权利,在合同关系中更为有利,结合本案录音证据内容,故该条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为该距离属于该范围内,也符合公平诚信的民事活动原则”。 故在此情况,品牌方所谓的“解释权”并非万能,倘使实际上确实侵害了加盟人的经营利益,也会认为是品牌方违约。 三、加盟商该如何维权 品牌方违反“区域保护条款”的约定授权第三方开设店面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必然会导致加盟商的经营利益受损,品牌方必要要对加盟商的损失予以赔偿。品牌商所能主张的损失一般包括已经支付的加盟费,保证金,店面的装修、设备、租金以及经营损失。 首先,对于保证金部分将会予以支持退还,对于加盟费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会酌情考虑扣除正常履行部分并退还剩余款项。 如加盟期限为5年,加盟费为10万,在品牌方违约之前实际履行三年,折合退还4万。 其次,是对装修、设备等固定投入的损失认定,此类损失的特点是金额明确且易于举证,但需要出具装修及购置设备的付款记录、发票或是收据,另需要考虑使用价值的折旧。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经营时间、设施设备的剩余使用价值等因素确定赔偿范围。 再次,是租金等持续性支出的损失认定,由于房屋租赁合同通常无法随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而立即终止,加盟商往往还需要继续支付一段时间的租金。对此,法院倾向于支持合理期限内的租金损失;最后是经营损失,这是最难以准确计算的部分,因为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法院一般会要求加盟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合理收益,一般包括之前的经营收益报表及缴税记录。 但是事后维权往往会存在着举证和损失计算困难的情况,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设置违约金条款,约定在品牌方违约的情况下直接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将大大减少维权举证的难度。 四、结语 餐饮加盟的本质应是品牌方与加盟商的利益共生,而非零和博弈。当“区域保护”条款被刻意模糊化,不仅伤害单个加盟商,更会侵蚀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信任基础。 对于加盟商而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签约时较真每一条款,在侵权时果断维权,才是应对模糊条款的最佳策略。而对于品牌方,唯有诚信履约,方能基业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