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证据效力未获认可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数字化浪潮的席卷下,电子合同凭借其高效便捷的特性,成为了商业往来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被广泛应用。然而,电子合同的虚拟性和易篡改等特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证据时,遭遇了诸多不被认可的困境。电子合同在数字化商业时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要充分发挥其法律效力,必须重视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深入研究电子合同,通过分析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认定等环节,揭示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技术挑战,旨在为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在电子合同的实际操作中提供全面、实用的指导,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发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中所述,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总结上述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电子合同在具体内容上与传统合同并无不同,只是在缔约的方式上“无纸化”,借用了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形式。但是合同最初通过微信发送,但打印出来签字盖章,则是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方式,并非电子合同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这种传统纸质合同以电子化方式传递的合同并不是电子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纸质合同是“白纸黑字”加盖印章,而电子合同采用的是电子化手段,在合同签订流程、存储介质、签名方式等方面都与纸质合同有着巨大的差异。大部分法院都认可电子合同的效力,但是也有些法院对电子合同效力认定持有谨慎保守的态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载体形式订立的合同,只要其内容能通过可视化方式呈现并具备可重复查阅特性,即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协议文件,均被赋予与纸质合同等同的法定约束力。此项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电子契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规范地位,为其法律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诉讼证据体系范畴内,电子合同因其数字化本质被归类为法定电子证据类型。相较于传统实体化证据载体,该类契约的生成机制具有显著的技术依附性:其形成、保存和流转均依托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这也正是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特殊挑战的根源。法院在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时,会从多方面综合评估。例如,审查电子合同的签署平台是否可靠,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明;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是否规范,是否通过实名认证和意愿认证,以及签署流程是否清晰可追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是否得到保障,是否采用了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篡改,并能否通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验证等。在我国,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未成年人订立的电子合同,除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在网络借贷合同中,借款人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形。例如,若电商平台故意隐瞒商品缺陷,诱导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该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实践中,判断意思表示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包括双方的沟通记录、交易习惯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合同内容也不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如以电子合同形式进行赌博、色情交易等,此类合同自始无效。电子合同需满足法律对数据电文形式及电子签名的相关要求。电子签名必须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可靠性的规定,如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例如,未成年人在电商平台购买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价商品,该电子合同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认。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未成年人接受网络赠与的电子合同,无需法定代理人追认即有效。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大量存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例如,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电子合同中,若对逾期还款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未作显著提示,借款人可主张该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真实性的关键保障。一旦电子签名存在伪造、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便岌岌可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却面临诸多挑战。在(2020)湘11执207号案例中,电子合同签名为普通印刷体,法院不予认可。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补充协议》不仅确认了债权的数额,还将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改为由南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属于实体权利的重大变更,但该协议的落款处仅有一枚字样“毛嶷敏印”的电子印章,其上的字体为普通印刷字体,无法认定其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应认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无法确认为毛嶷敏本人签署。在(2019)粤02执551号案中,涉及到的《借款协议》和《协议书》均通过电子数据形式进行签名,《借款协议》上的签字为 “吴**”,而《协议书》上的签字则显示吴某姓名,仅从显示的电子签名来看,无法认定该电子签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法院认为此不能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在(2021)辽06执348号案例中,借贷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被执行人林某签署信息仅显示有其姓名的字样,没有相应的能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电子数据存证证明》,法院无法确认电子签章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驳回了该公司的执行申请。如(2020)湘01民终2973号案例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仅能体现其后台系统的演示过程,不能确凿证实相关人员参与了电子签章或领取了涉案租赁车辆,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电子合同若缺少重要条款,如价款、履行期限等,就无法完整呈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明力大打折扣。在案号为(2023)浙0102民初3456号某建筑材料采购电子合同纠纷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双方签订了电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交付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乙公司则称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并不明确。经审查,该电子合同中关于货物规格和质量标准的条款模糊不清,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认为,该电子合同完整性不足,难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根据公平原则和相关行业标准对案件进行了判决。电子数据存储依赖于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一旦存储介质损坏或遭遇病毒攻击,数据可能丢失或损坏。在案号为(2022)苏0203民初8910号某软件开发项目纠纷中,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电子合同,约定 B 公司为 A 公司开发一款软件。在开发过程中,因存储电子合同的服务器硬盘损坏,部分合同内容无法读取,导致合同完整性受损。法院认为,由于电子合同部分内容缺失,无法准确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综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了判决。案情:电商商家A与刷单团队签订《推广服务电子合同》,约定虚假交易刷单提升店铺销量。后A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服务费,刷单团队起诉要求付款。法院认为,双方明知合同目的为虚构交易,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合同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刷单),且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秩序;。裁判结果:电子合同无效,驳回刷单团队全部诉请。案情: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直播带货电子协议》,约定通过刷单虚构销售额,后主播以合同违法为由拒绝履约。争议焦点:电子合同是否因“虚假意思表示”而自始无效?法院认为,机构无法提供真实销售记录,且后台数据存在同一IP地址批量下单的刷单特征;刷单合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电子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裁判结果:合同无效,主播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电子合同作为证据受到质疑时,举证方需承担更多责任,证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这要求当事人提供如电子签名认证报告、合同签署环境记录、第三方存证证明等多方面证据,大大增加了举证难度和成本。若电子合同不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自身主张,败诉风险大幅上升。电子合同证据不被认定,不仅影响诉讼结果,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在商业合作中,合作伙伴和客户得知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因电子合同问题败诉,会对其合同管理能力和诚信度产生怀疑,影响未来的商业合作机会。电子合同作为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依据,若不被认定,当事人难以证实约定内容,如货物交付标准、服务履行期限等,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受损,经济损失难弥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立即启动证据收集程序,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电子合同、履行证据、沟通记录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为后续的纠纷解决提供有力支持。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及时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公证机构对电子合同及相关证据进行公证,或由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固定证据状态,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于涉及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可委托专业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专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电子合同的生成、存储、传输等过程进行分析和鉴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意见。通过电子合同作为证据未获认定所涉法律风险研究,不仅能为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和纠纷解决时提供指引,也有助于推动司法领域对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的完善。通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才能在纠纷发生时,使电子合同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电子合同证据认定规则也将不断完善,为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