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目的捏造事实,小心构成虚假诉讼罪!

2021-04-14 19:23:44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刘苏爽

指导律师|戚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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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虚假诉讼罪”以来,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表现形式多样: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逃避履行给付义务而进行诉讼诈骗,以转移资产或者参与分配;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采用诉讼诈骗手段骗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等。由于虚假诉讼花样不断翻新且隐蔽性极强,2021年03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列明了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类型和及线索,对虚假诉讼罪的甄别和发现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虚假诉讼罪的实施方式

构成虚假诉讼罪,既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又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
(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虚假诉讼刑事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据此,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还包括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单方欺诈。
(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
依据虚假诉讼刑事解释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即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虚假诉讼罪“捏造的事实”的实践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捏造的事实”时一般分为三个类型:“无中生有型”、“隐瞒真相型”和“部分虚假型”。
(一)“无中生有型”
无中生有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没有依据、仅靠自己的主观想象臆造事物,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如伪造借条。目前,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的事实绝大多数为“无中生有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案例1 张利中虚假诉讼罪案,(2019)粤2071刑初2405号
被告人在无实际借款的情况下,胁迫被害人签订两份虚假的借款合同,并以此为据并通过以其他借贷行为为掩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该虚假合同的本金及利息。该行为并非部分篡改标的、对既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部分篡改的行为,而是凭空捏造了新的事实、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隐瞒真相型”
虚假诉讼刑事解释中明确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全部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2 朱某虚假诉讼罪案,(2018)津0117刑初59号
被告人朱某明知其已与被害人一方结清了132万元货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向法院提起不真实的民事诉讼,经过三级法院审理执行,耗费大量司法资源,造成被害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费用,妨害司法秩序并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3 韩大成虚假诉讼罪案,(2020)皖11刑申17号
安徽高院认为:证人证言、韩大成的供述和辩解、项目转让协议、项目合作协议、借条、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韩大成在知道自己与龙恒公司之间的20万元债务已经债转股抵消,该债务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仍然起诉卡家安。韩大成隐瞒事实真相,明知债权已经消亡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部分虚假型”
“部分虚假型”也叫“部分篡改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下,但行为人篡改案件部分事实,如篡改数额、合同时间、违约条款等并提起诉讼的行为。
目前对于“部分虚假”的虚假诉讼能否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实践中标准不一。
1、“部分虚假”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有法院认为,“部分虚假”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行为。
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案例4 林小盼虚假诉讼罪案,(2019)桂1031刑初190号
本案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即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梁某于2014年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10.5万元,后于同年12月31日出具一张借条给林小盼。2015年梁某又出具一张20.4万元的借条给林小盼。
林小盼于2016年持第一张借条提起诉讼,梁某书面答辩时,并未提到该笔借款其已经出具有新借条给林小盼,故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15万元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
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应当知晓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林小盼胁迫梁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因此,梁某在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小盼伪造的。林小盼的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刑事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小盼犯虚假诉讼罪不成立。梁某出具给林小盼的第二张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刑事诉讼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问题进行认定。
案例5 衢州天基建设有限公司、邵雪平、陆元伟虚假诉讼罪案,2019)浙0824刑初197号
虽然如歌印某工程的施工员或班主在上报民工工资金额时对具体金额作了夸大或隐瞒,但他们与天基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客观存在,系属于“部分篡改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2、可分之诉中“部分虚假”,可依据虚假部分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6 四川省润杰置业有限公司、唐玉斌、严明等虚假诉讼罪案,(2019)川0824刑初135号
被告人唐玉斌与被告人严明为了达到继续“融资”修建巨龙广场和收回前期借款等目的,恶意串通捏造了虚假借款510万元,并与真实借款393.2万元一并提起诉讼,被告人严明持多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裁判文书。显然,本案民事诉讼属于可分之诉,其中每一张借条承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独立区分开来分别进行法律评价,人民法院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多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需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民事权利义务的裁判。故被告人恶意串通捏造510万元借款的行为,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放纵犯罪,并可能导致部分行为人恶意通过共同诉讼的方式逃避刑事处罚。
3、“部分虚假”依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7 周大勇虚假诉讼罪案(2017)苏0324刑初313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大勇以篡改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且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举证,以此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主要证据,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如果其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将极有可能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司法的威严与严肃不容亵渎,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周大勇,以篡改施工合同承包单价的方式,伪造了主要的诉讼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其篡改单价的施工合同书向法庭举证,其主观目的意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获得非法利益,客观上妨害了司法秩序,故被告人周大勇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虚假诉讼刑事解释第三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保全措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中“严重干扰”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败诉后又主动提起二审、再审的一般认定为严重情节严重,而由于民事被告方不服提起的二审、再审则一般不认定为严重干扰司法活动。
案例8 胥志明、唐勇虚假诉讼罪案,(2020)川0723刑初25号
被告人胥志明与唐勇等六人恶意串通,签订五份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五次恶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均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四起案件被驳回,一起基于捏造事实作出了支持其请求的判决。
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四起案件,均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致使人民法院二审继续开庭审理。在冯某诉其合同无效案件中,判决其败诉后,胥志明基于相同事实又提起二审、再审,属于解释中“多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案例9 金荷婷、陈永兴虚假诉讼罪案,(2020)浙0602刑初170号
被告人金荷婷、被告人陈永兴涉嫌虚假诉讼情节分别有三次、四次,以上指控事实均经本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节和第三节指控事实已经本院强制执行程序将某有限公司资产依法拍卖后并制定第一轮分配方案,后因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由绍兴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三原告的起诉,势必造成本院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第四节涉及职工劳动报酬款经本院强制执行程序将喜得宝公司资产依法拍卖后已全部执行到位,造成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上述虚假诉讼事实均发生在2017年10至11月间,二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根据虚假诉讼刑事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应属情节严重。本案二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多次“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例10 韩琰、胡海丽虚假诉讼罪案,(2020)豫17刑终258号
一二审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裁判文书已被本院予以撤销,证明二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不足以使一二审法院作出韩琰胜诉并能够排除执行的民事判决,且涉案查封的房产尚未被处置,王红、刘某亦未因此受到实际的经济损失,尚未达到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原判认定二人的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不当,并导致量刑过重。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韩琰、胡海丽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二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属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及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11王洋虚假诉讼罪案,(2019)辽0682刑初13号
被告人王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在案件的一审阶段,后续的二审以及再审,均为民事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后法定的救济程序,并不为被告人王洋所能左右,不论是涉案金额还是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进入诉讼程序,都仅仅符合最基本的入罪条件,未达到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不应当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不符合虚假诉讼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警示

虚假诉讼频发。当事人提起诉讼,本应以事实为根据,不可捏造,但有个别人因各种原因却采取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结果身陷囹吾。

对于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因虚假诉讼罪而判刑的案例亦不止一个,作为律师,更要高度警惕、规范执业,不能不加甄别的盲目代理案件,更不能因贪恋代理费而为当事人的虚假诉讼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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