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那些事儿
阅读提示 一、驰名商标含义
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定义,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含义大致相同。
综合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的描述,大致可以对驰名商标定义如下: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具有较强识别性、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上文所述的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认定,即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或处理商标争议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对商标驰名的情况作出认定;另一种是司法认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的案件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自2003年6月1日起,驰名商标称号不再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量认定即不再进行行政认定,此后企业“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只能通过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其作用仅限于更好的解决商标权纠纷,本质上是对某种商标知名度进行事实认定,以提供特殊保护为目的,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也不是荣誉称号。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因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权利人如认为他方侵害自己的商标权,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将自己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而获得跨类别保护。
以前一段时间在网上传得特别火的“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权纠纷一案为例,很多网友认为“今日油条”不侵犯“今日头条”,原因在于二者的经营类别不同,一个处于新闻媒体行业,一个属于餐饮行业,二者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存在所谓的“搭便车”的嫌疑。
我认为,由于“今日头条”知名度非常高,“今日油条”的火爆势必因为误导公众误以为其与“今日头条”存在某种关联。因此,“今日头条”如要证明“今日油条”侵犯其商标权,可在本次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将“今日头条”及其图案、颜色认定为驰名商标,将涉案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此便可以适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有人说,今日头条作为互联网巨头公司,和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早餐店打官司,未免显得有些斤斤计较。我认为,今日头条之所以提起本次诉讼,极有可能是为了利用本次机会,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院将自己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前已有之,“抖音”、“小猪佩奇”、“小米”、“百度”等都是通过在司法个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而进行跨类保护的。
四、关于驰名商标的宣传问题
在普通民众眼里,进行行政认定或在司法个案中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就像是被官方认证一样,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那么,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相关权利人能否将之用来进行广告宣传呢?答案是否定的。
2014年以后,各次修改的《商标法》都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那么原因何在呢?
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把“驰名商标”用到广告宣传中,消费者看到这几个字,就很容易被吸引过去,以为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一定会有保障,毕竟是被官方认定过的驰名商标。
其实,“驰名商标”的含义仅为:为相关民众所熟知,与产品质量并没有直接联系。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即使是获得“驰名商标”的厂家,也有过“质量翻车”的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98号(政治法律类)提案回复的函》中也有类似表述。 当然,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并不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详见: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6年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因此,对于己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事,并非完全不能宣传,而是要注意把握好方式和度罢了。
五、结语
在各种商业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难免会注册或使用各种商标,有些公司或个人在进行商业活动中,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未及时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类别不全,在将自己的品牌做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后,便出现了其他公司或个人恶意抢注、蹭名气、搭便车的情形。虽然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将己方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维权成本又很高。
因此,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商业主体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及时将自己正在或将要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必要时进行全类别的防御性注册,尽可能避免被他人恶意抢注、蹭名气、搭便车等实质上损害权利人权益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一、《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