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怎么办?这些技巧要掌握

2021-09-29 19:04:41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分家析产相关法律问题

作       者|胡一帆

指导律师|戚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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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环节,由此产生的问题和矛盾长期并普遍存在。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行法规不够健全,在实践中这类案件裁判结果往往存在差异,不利于家庭成员纠纷解决。

本文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分家析产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明确分家析产相关争议要点。

“分家析产”的概念及前提


所谓“分家析产”是由分家和析产两个部分组成。

分家即是指原本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组成的大家庭由于长辈死亡、晚辈分别建立小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不和睦等原因,出于生产及生活上的需要,经商议后从大家庭中脱离。

析产则是由于原本大家庭共同生活时共同财产产权不明确,在分割为小家庭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明确财产归属。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家庭成员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即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等。

第二,家庭自身结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形成家庭共同生活关系

通常来讲一般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且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才出现家庭共有财产。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一般没有家庭共有财产,而是夫妻共有财产。

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及生效要件


分家析产协议是家庭成员就家庭共有财产协商一致进行分割的协议。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比较常见的分家析产方式为家庭成员之间签署分家单、分家协议,或者家庭财产约定等,我们可以统称为分家析产协议。

分家析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见证人姓名,见证人可以自愿设立;

6.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7.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本质上,该协议具备合同性质,但由于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共同关系及在分家析产协议中可能还会包括老人赡养等问题,又具备一定的伦理性。需要明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分家协议,其效力一般不宜认定为无效。

从形式要求上,则必须经各方当事人参加并签字即生效,同时,分家析产协议一经订立并履行,对家庭成员均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单方反悔撤销或者变更。


分家析产的要点及诉讼时效问题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来判断所有权的性质。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

分家析产纠纷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被侵犯的侵权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三年内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分家析产同赠与及遗产继承的区别


由于民间通常所说的“分家析产”,与法律意义上的“分家析产”并不完全一致,可以区分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种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家析产,即本文所述的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为父母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明确归属避免家庭成员间产生纠纷。但由于所分配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应按照《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种为大家庭中的主事长辈去世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所说的“分家”,其实这种“分家”通常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

分家析产协议在财产共有的家庭成员签订之后即已生效,涉及财产已由家庭共有财产分配为个人所有,这也是分家析产协议在效力与遗嘱、赠与相区别的独特的地方。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但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并内容有相抵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关于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分家析产典型法律问题


(一)分家析产与赠与及继承冲突问题的处理

在实践中,订立分家析产协议在先,后父母又立有遗嘱或赠与,产生争议,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198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一文精神,该文所述指分家协议订立在先且已经履行,则在后的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前述分析,分家析产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就该家庭财产所作的约定,签字确认后协议生效,对家庭成员之间来讲,家庭财产已经发生了分割。

该分家析产协议如已经过家庭成员自愿签名后生效,涉及的家庭共有财产已分配为个人所有,除非家庭成员同意否则不能撤销。在分家协议执行之后另立一份具有遗嘱或赠与,该文件如涉及处分的是已归他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则该遗嘱或赠与无效,不影响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

(二)出现多份分家协议以审查实际履行情况为主,不因存在形式瑕疵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一个大家庭的分家析产可能出现两份或更多的分家协议,在产生纠纷时哪份分单实际履行对财产的分割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认定时,不仅要注意分单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更重要的是要将分单中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和实际分家的履行情况作为生效的依据。

【相关案例】

李某江诉李某明分家析产纠纷案【(2019)冀05民终3729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975年与1989年两份分单中哪份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履行。

关于1975年分单是否实际履行问题:1975年分单显示李某明分得老院5间房屋、李某江父亲李某辉分得老院3间房屋,李村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房屋一直由李某明占有使用。租住涉案房屋的租户周某某出具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明所有并对外出租,在其租住期间租金均支付给了李某明。1975年分单虽然由他人执笔写成且当事人没有按手印,但通过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明与李某辉已按照分单的内容实际占有使用各自分得房屋的事实,可以证明1975年分单在1989年分单形成之前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虽然1975年分单的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该家庭已按照该分单进行分家,分单已经实际履行。1989年分单虽然形式要件齐全,但是因为分单中规定的先行义务没有得到履行,该分单实质上没有发生效力。因此,应当按照1975年分单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

(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已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者对房屋建造作出实质性贡献才可具备共有资格

【相关案例】

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4)豫法民提字第00076号】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张某甲是否享有争议房屋的共有权问题。上述房屋于1995年建造时,张某甲尚未成年,即使其与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一般性劳动,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已有稳定收入来源或者对房屋建造作出实质性贡献,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乙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包括张某甲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张某甲主张分割房屋,本院不予支持。

六、结语

分家析产纠纷的产生通常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或者个别家庭成员独占财产所引起的,现实生活中由此导致的家庭矛盾比比皆是。

基于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归属往往并无明确书面约定,或由于欠缺法律意识,所形成的书面约定存在瑕疵,也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一旦纠纷发生,举证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家庭共有财产,一定要有固定共有事实及相关证据的意识,避免纠纷发生时因举证不能而丧失财产分配资格。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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