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子女享有哪些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是出于对子女的保护,或是双方对财产分配的妥协,越来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在夫妻双方领取离婚证之后,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一方反悔、想要撤销赠与,谁有权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是配偶还是受赠与的子女;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夫妻一方因欠债房屋被执行,受赠与子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上述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本文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省份高院出台的意见以及司法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一、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是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反悔一方无权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实践中,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之后经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形,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赠与方往往依据的就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我们认为不能单从赠与合同的规定分析,还应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综合分析。夫妻双方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系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本质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赠与条款与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密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反悔乙方不能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无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案例1刘某1与刘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所作处理正确,予以确认,遂判决驳回上诉,撤销原判。案例2 付小某与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申6046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院再审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故付某所持有权撤销赠与条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案例3 徐小某与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897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徐某与第三人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归双方之女徐小某所有,系徐某与第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不动产的合法处分行为,不仅对徐某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二审法院西安中院认为徐某与第三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徐某应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徐小某名下。二、子女是否有权作为适格的原告主体,提起诉讼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协议?
根据上文的阐述,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并不等同与赠与合同,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自双方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归子女所有。那么,子女作为受赠与人,是否有权作为适格的被告提起诉讼,此问题在时间中存在争议,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受赠子女并非离婚协议一方,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无权提起诉讼
2019年7月,江苏高院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印发了《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在该指南中中提到,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人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根据江苏高院的意见,其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阐述离婚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子女并非离婚协议一方,无权提起诉讼。案例4 牛某1、牛某2与牛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326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牛某1、牛某系被告同案外第三人的女儿,并非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裁定驳回牛某1、牛某2的起诉。牛某1、牛某2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离婚协议系二上诉人牛某1、牛某2的母亲与被上诉人牛某签订,二上诉人并非签订协议的主体,无权起诉要求被上诉人牛某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例5 尤小某与尤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1132号民事判决书】沈阳中院认为:尤某与尤小某的母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尤小某所有,该协议书是尤某与尤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是尤小某并非该《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基于《离婚协议书》请求尤某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尤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受赠子女作为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有权提起诉讼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浙江省高院经广泛调研,制定《关于审理家庭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十条写明,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一方不履行的,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赠与约定的,可以另一方为被告、子女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受赠子女也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可见,根据浙江省高院的意见,受赠子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例6 徐小某与徐某、谢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佛山中院认为:关于徐小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徐某、谢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归徐小某所有,故徐小某以原告身份依据离婚协议提起诉讼,诉请徐某、谢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具有诉的离异,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例7 王小某与王某、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青浦区法院(2021)沪0118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认为:两被告王某和唐某系原告王某某的父母,两被告在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将系争房屋所有权归于王某某所有,其本质是双方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原告王某某作为两被告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受益人,民事权利指向的对象,有权依据赠与条款要求离婚当事人履行财产赠与义务。
三、离婚协议房产赠与子女约定可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如房屋上存在按揭贷款、房产证未能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双方离婚之后房屋仍旧登记在一方名下,未变更登记至子女名下,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原则,虽然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在法律层面上,父母一方仍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一旦其被列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名下的约定归子女所有的房屋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证,子女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的审判的普遍观点为,首先审查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产的真实性,再参照关于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条件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在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买受人进行优先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保护,该理论同样可适用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场合,子女与不动产买受人的法律地位类似。离婚协议中的对价隐含在身份关系的解除及抚养费支付、抚养权归属等约定中,离婚夫妻在协议商定过程中进行博弈,各自向对方支付某种对价,同时基于对子女利益的关注,才达成了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子女对未过户房产同样享有期待利益。对于父母离婚后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共有房产过户予自身名下的子女,虽尚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如离婚协议真实,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离婚协议时间早于债权形成时间等,也应赋予其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其对房产的期待权具有排除执行等效力。
案例8 周某与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执行异议案【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09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选自人民法院报案例】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离婚调解书的指定受益人,在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前,享有将其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周某享有的变更登记请求权与银行对周某明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请求权相比,在多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并因此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遂判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夫妻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该赠与条款与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密不可分,一方无权反悔予以撤销。签订完离婚协议、领取离婚证之后,应尽快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如一方不履行,应尽快行使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避免因房屋登记人欠债、房子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