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相互给予的财物,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给予财物的行为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生活中,男女恋爱期间时常涉及到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或是转账,或是赠与物品,但有的情侣关系破裂后一方又会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物,而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便会引起纠纷,甚至会起诉到法院。那么,恋爱期间相互给予钱款财物的,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呢?分手后又能否主张返还呢?本文对此予以研究。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用发生各种经济往来,涉及金额或多或少。对于所涉财物,有的属于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甚至可能是为了结婚而偏彩礼性质的款项,有的是共同生活的消费开支,有的是双方之间的借款。至于钱财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应综合双方恋爱过程、给付的财物数额大小、给付财物的意思目的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认定。(一)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有明确证据证明系民间借贷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恋人之间的转账或发红包行为,在有明确证据如备注“借款”或者双方之间打有借条或可以推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包括事后补的或事后双方重新约定为借款的情形)。关于这一条,只要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收款方自认,一般争议不大。(二)恋人之间涉及金额较小的经济往来,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双方频繁发生小金额的经济往来(转账、发红包、买节日礼物等),尤其是金额为“52”、“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数字的,属于恋人之间为表达情意而进行的相互赠与的可能性较大。恋爱期间,双方基于特殊的情谊,在转账、发红包或者给予物品时一般不会对钱款物品的性质进行特别备注或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大众的朴素认知,在实务中,只要在合理限度内,大多认定该钱款或物品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何双在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何双转账并给付被告何双10000元用于购买手机、给付被告何双70000元用于购车首付,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的100元一笔、521元一笔、500元两笔、1000元四笔,该部分转账金额较小,且521具有数字寓意,该部分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赠与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完成后,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三)恋人之间金额较大的经济往来,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还会涉及到一些数额较大经济往来,如系超出日常生活消费合理限度的金额,或明确系为了结婚而提前给予的彩礼、聘金、嫁妆等,在没有证据证明系借贷行为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提供一方可以对方占有钱款财物属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另一方返还。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康丽岩于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向张钧亭转款累计八十余万元,其中包括单笔金额超过五万元的部分较大金额转账,康丽岩主张转款行为系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张钧亭进行的财产赠与,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该主张虽无书面证据证实,但与双方恋爱同居的客观事实吻合,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符合生活常理,本院予以采信。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购买车辆属于重大事项,该出资行为不能仅仅视为一般情形之下的馈赠礼物,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系期待双方能够维持长期稳定恋爱关系而为之,本院对此观点予以认同。上诉人作为接受大额赠与的一方更应对此有清楚的认知。现双方因故中止恋爱关系,一审法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车辆交付缘由、使用情况、交往时间、财产价值残留等酌定返还的数额,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无不妥之处。(一)对于小金额的一般赠与,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一旦赠与的财产已经实际交付,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对于小金额的赠与,一般不可撤销。法院观点: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杨全已将案涉款项转账给高军华,完成了赠与财产的给付,已经不再具备撤销赠与的条件。(二)对于大金额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方可主张撤销赠与对于大金额的赠与、彩礼、聘金、嫁妆等,应认为系为缔结婚姻而进行的附条件赠与,由于双方已分手,应认定为条件未成就 ,在分手后赠与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退还所赠与财产。法院观点: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时的陈述来看,原告在与被告交往的过程中,显得积极主动,积极维护恋爱关系,以追求双方结婚为目的。因此,原告向被告进行的大额转账,是预想到原、被告双方今后婚姻可能成立而进行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既是为了稳固双方恋爱关系,亦是为了促进将来正式缔结婚姻关系。故此,本院认定原告对被告大额金钱赠与,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附义务赠与,因最终两人未能缔结婚约,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观点:对于其余部分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应认识到大额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三)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以及受赠行为无效,被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法院观点:刘子聪在与案外人冯嘉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梁嘉华转账支付款项行为和梁嘉华收取刘子聪款项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损社会公德,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故自2021年1月20日起,刘子聪转账支付款项给梁嘉华的行为以及梁嘉华收取刘子聪款项的行为应当无效。由于刘子聪和梁嘉华均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2021年1月20日后共同使用上述款项,因此,在刘子聪主张梁嘉华返还的1669820元范围内扣减一审法院已认定的梁嘉华无需返还的856000元后,梁嘉华仍应返还813820元给刘子聪。
在恋爱期间,双方应尽量将经济往来期间所涉财物性质予以明确,如系借款,建议一方在向另一方提供借款时签署借条等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签,以明确款项性质,同时保存好转账凭证,以证明借贷关系实际成立。如缺少有效证据证明财物性质,一般推定为赠与。因此,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应具有证据意识,注意提前留存证据、固定事实,才能在事后尽可能避免纠纷。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