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法律知识你要知道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
阅读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法律上虽有明确列举,但是法律无法对其进行穷尽式列举,人们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与认识上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也会存在争议。鉴于此,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要点予以梳理探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
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外,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夫妻双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缔结婚姻,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双方任何一方因工作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在法律上对该财产均有平等的处分权,不因仅受一方支配而该影响其法律性质。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如因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而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因个人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专利权产生的收益,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转让费、知识产权投资入股产生的收益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不动产、车辆、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无法穷尽式列举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在法条规定中设置兜底性条款,即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定范围
上述第二条中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那么在法律上,哪些财产明确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自然归其一方个人所有,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夫妻双方结婚后,一方因工伤、交通事故或第三方侵权遭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工伤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钱系维持其未来生活所需的基本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因此法律将上述财产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该财产在上述第二条中已有提及,民法毕竟属于私法领域,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将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应当专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例如,衣服、化妆品、护肤品等专属于一方使用、受益,对方不便使用的生活用品。此外,该处的生活用品还应限定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的,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如该生活用品系奢侈品或者贵重物品,还定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对另一方则是不公平的。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上所述,法律无法穷尽式列举所有可能性,因此设置该兜底条款。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
五、相关司法案例及观点
六、律师提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支配权,但同时在做重大处分时也应注意征求另一方同意,否则该处分有可能会被归为无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时会因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有争议,对于夫妻而言,如能协商一致,可以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尽可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