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要点
债务人处分财产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法律这样保护债权人!
债务人处分财产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法律这样保护债权人!
作 者|陈 鸽
指导律师|戚 谦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如下:
(一)债务人实施了使自己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诈害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债务行为主要分为两类:无偿处分及有偿处分。其中《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是无偿处分财产的情形,主要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判断标准为客观行为标准,即只要存在无偿处分财产的客观行为即可,不考虑债务人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的主观故意。
案例1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上海福岷围垦疏浚有限公司、龙湾港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龙湾港疏浚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提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是否有权的即出生,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不同成立要件: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成立要件;而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一有偿行为的场合,除客观要件的满足外,还须以债务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是有偿处分,类型主要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在此种情形下,需要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且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即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受让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包括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两个方面。债权人应对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承担举证责任。在实务中,当债务人与受让人存在亲属或关联关系,更容易被认定为存在恶意。
案例2 恒瑞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聚创科技园发展管理(烟台)有限公司债权人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2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第三人李杏芳当时作为债务人恒瑞丰公司持股40%股东,其对案涉债权债务及该债务后续仲裁裁决情况应属明知,在此种情况下,李杏芳与前述五债权人签订的《债权债务抵消协议》除格式内容高度一致外,累计金额亦与恒瑞丰公司与李杏芳签订的《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相差无几,将此解释为正常商业交易中的巧合难以令人信服。另外,李杏芳是五债权人之一“北京蓬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该债权债务抵销行为中的多重身份亦说明该五债权人之间具有存在关联关系的可能性,结合李杏芳至今未能提交其已向五债权人偿还上述款项的证据,原判决综合判断5份《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的签约意图高度存疑并无不当,债务人恒瑞丰公司主张撤销权不成立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债权在债务人诈害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
此要件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真实的,不能是赌债等非法债权或者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此外,该债权应当以财产给付为目的,包括现存的金钱债权以及将来可以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另外,该债权还应在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时已经存在,但是,如果债务人知道债权即将设立或者债权发生的可能性极高,债务人为了逃避将来债务而事先处分财产,债权人也可能行使撤销权。
(三)债务人实施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需要产生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剩余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效果。如果未导致财产减少或者只是产生财产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等),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在实务中,应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综合予以判断,综合衡量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后其清偿能力是否下降、丧失,是否会导致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或者全部清偿。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本条规定,撤销权原则上应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首先,对于上述条款中除斥期一年的起算起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对于上述条款中除斥期五年的起算点为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在江苏省高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对五年除斥期间的适用起点进行详细论述,进行如下阐述:1、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以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而不是以为了实现财产处分结果而进行的过户登记行为作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因此,撤销权的最长五年期限的起算点“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指的应当是债务人转让财产的合同生效之日、放弃债权及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而非财产权属变更登记之日。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同时受一年期间和五年期间的限制。换言之,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但是如果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满五年的,则该撤销权依法已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不同于普通的合同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在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解除。债权人撤销权在学理上称为“形成诉权”,不能通过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有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自由的干预,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由法院对撤销权进行审查,有利于防止撤销权的不当行使,有利于明确各方责任、均衡各方利益。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设置的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其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对交易秩序的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范围予以限制,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交易数额远超债权人债权时,部分撤销足以实现债权时,债权人只能申请撤销部分,当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分割,即使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数额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也是可以诉请撤销的。
案例3 董玉明与北京旋翼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310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高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查明的事实,旋翼腾达公司向董玉明和另案第三人转账的行为造成其无法偿还对天和苑公司的合法债权,侵害了天和苑公司的利益。天和苑公司以其合法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对天和苑公司以合法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四)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的列明
债权人行使债权人请求权时,诉讼请求该如何列明,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应按照以下诉求列明:
1.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为通过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从而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首先要应列明请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2.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财产客观不能返还时,可以请求相对人支付折价补偿。既然是为了保全债权,那么涉及撤销后需要财产返还的情形时,仅请求撤销诈害行为而不请求返还财产,则债权人保全财产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因此在要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之外,可同时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若生效裁判判令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第三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的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第三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4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必要费用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保全费、调查债务人诈害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因此,在列明诉讼请求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结语】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债权保全方式,其能够有效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债权人充分运用此项权利,有助于保障自身债权。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