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办卡充值后,是否可申请退费?

2023-05-31 18:28:35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的性质与解除问题


作       者|牛婧博

指导律师|戚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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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先行付费,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分次享受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消费者实际上支付的价款远超一次性消费所应当支付的价款,在今后多次接受服务时会从预付款中相应扣除,具有储值的功能,现在多见于美容、美发、按摩、餐饮等多种服务中。

但是,消费者储值后,如果其接受的服务低于预期、不满意商家的服务等能否解除此类合同并要求商家返还一定的价款,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实际判例,对于此类合同的性质判定及解除提供一定价值指引。

 


一、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

关于预付式消费,主要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订立购买预付卡的合同之后,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即在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消费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能够购买到约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该条采用“应当”的表述,实际上是指经营者应对预付款式消费的质量予以保证。另一方面,就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言,经营者获得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时,并不需要立刻地现实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本条规定亦表明,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拥有法定解除权。依据该条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时,经营者未尽到如约提供服务的义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其与经营者所订立的预付消费合同,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付款式服务合同的认定

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时延性的特点。判断合同为预付款式服务合同,需要从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支付价款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商品和服务混同的情况,因此预付费合同性质可能为买卖合同,也可能为服务合同,二者区别关键在于目的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服务合同的目的则主要是为接受服务。
若合同包含了商品和服务双重内容,但不以商品所有权转移为主要目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款相对于商品对价而言可能存在畸高的问题,考虑到商品与服务在消费中的紧密性,如果能够认定支付价款大部分系服务对价,则合同性质应认定为服务合同而非买卖合同。
案例1 李荣与北京逸丝风尚袁群群美容美发设计室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03民终3178
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荣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已付金额。首先,从法律关系来看,第一,逸丝风尚设计室一审中提交的客户档案及所附客户跟踪表所载内容包含身体状况、专家建议、护理效果及反馈等,并无产品购买内容。第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审中,逸丝风尚设计室认可产品放在逸丝风尚设计室,李荣每次到店使用,李荣称没有告知产品情况,不知道每次使用的是什么,也没有看过产品,故现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行为。第三,对于李荣支付的价款,虽然逸丝风尚设计室一审中提交了价格表拟证明系购买菲洛一叶产品的金额,但综合考虑双方所陈述的李荣到店消费情况,该价格表所载套盒价格中应包含了相当部分的服务内容。
因此,本案更符合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李荣与逸丝风尚设计室之间构成由李荣预付款项并接受服务、逸丝风尚设计室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关系。


 


三、预付款式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

在预付式消费中,大多可能有“概不退卡”“余款不退”等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相当程度的消费选择权。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不仅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先的各方考察,选择是否与某一经营者缔结合同关系,还意味着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可以自愿、自由选择继续在或者不在、何时在、以何种方式接受服务。而上述格式条款无疑有强迫消费之嫌。
关于该类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2  李静楠、广州市铭美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0105民初113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应属被告经营健身服务时提供给消费者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印制的协议,大部分条款并未预留与消费者协商的空间。故对于协议中“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条款应属格式条款。该协议内容明显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而该协议中未见被告以显著方式提示原告注意该条款内容,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协议内容应属无效。因此商家不得依据协议约定拒绝退款。
另外,参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原告是在被告处办理会员卡后才以会员身份购买私教服务,故案涉服务合同纠纷亦应受该办法约束。参照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的规定,商家应向消费者提供退款服务,故对消费者主张商家退款予以支持。

 


四、预付款式服务合同的解除

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几近相同,均是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预付款。
(一)解除合同
考虑到服务合同的履行需要合同双方的参与及配合以及往往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一方明确提出解除合同时,双方不再具有履行的信任基础,并且考虑到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服务,因此双方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消费者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
倘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由于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损害到了经营者的合同利益,因此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在消费者请求退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二)退费问题
对于尚未提供服务的预付款金额退还问题,法院往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进行自由裁量,可能有如下退费方式:
1.按次数拆分对价,消费者已使用的次数为已消费的部分,予以扣除,剩余部分折价退还消费者:
如(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79号判决认为,双方约定之服务项目并非连为一体无法分割,而是内容相对独立、可按次独立计费。
(2022)0606民初16086号判决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剩余10节课,课程优惠单价为350元,即应退款3500元;2021816日的《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剩余30节课,课程优惠单价为280元,即应退款8400元。
(2022)0113民初9549号判决认为,课程销售协议未明确年卡课程数,但据门店公告载明每周最多不超过3节课,李小平、欧伟主张年卡课程数量144节课(12个月×3节课/周×4/月),该课程数量减去已上课程数量即为剩余未上课程数量,退还费用部分据此计算。
2.按时间拆分对价,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消费者已消费的部分,予以扣除,剩余部分折价退还消费者:
(2021)0105民初51782号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期间,亦明确约定为“按时间销售的合同”,因此教育培训服务对价应以原告学习时长作为基准进行计算。本案中,因原告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本院按照学习时间计算被告应退还培训费用金额。
(2022)1323民初2972号认为,原告提交的《入会申请表》中明确载明,有效期为两年十个月,起始日期为201881日,但健身房于20191113日停止营业,未再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有权要求退还未接受服务期间的会员费。综合考虑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认定原告与健身房解除合同的期限为英速健身公司停止营业时间即20191113日,原告未消费的会员费自20191113日起计算,共计1032.47元【1888元×(1035-469天)÷1035天】。

 


五、预付式消费的风险规避策略

(一)消费者充值注意事项
1.要查看企业证照是否齐全。
办卡消费前要注意查看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确认经营主体资格。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商家。
2.要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较大金额或消费区间过长。
办卡消费要理性充值,不要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迷惑而冲动消费,不要一次性存入大量金额或消费区间较长。
3.要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办卡消费要签订书面合同,口头承诺不可信。要查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更正,一旦双方产生消费争议,便于事后维权。
4.要索要并妥善保存好消费凭证。
办卡消费要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如果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可持消费凭证向有关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经营者经营风险管控
1.经营者采用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业务章程,公示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使用范围、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卡方式等内容。
2.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渠道,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
4.经营者对消费者就预付式消费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以虚假说明、欺骗性的销售诱导、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不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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