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广告未审查?这些法律后果你需要了解

《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广告形式多样化,广告发布不再局限于传统媒体,人人都可以利用网站、网页、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广告。为了规范愈加繁荣的互联网广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2月25日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人人都应了解广告发布者的义务,避免因违反广告法而受到处罚更显重要。《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办法对广告发布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需要核对广告内容外,还需要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相关信息。
因此,广告发布者经审查广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拒绝发布。然而,对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要求,有的法院认为主要是形式审查,有的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究竟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尚未有统一标准。案例一 梁某、沈阳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辽01民终3230号辽宁中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但是对于一个商事主体而言,其审查义务不应与国家机关的审查义务等同。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审查时留存的相关照片来看,案外人家乐居获得的各项荣誉均有荣誉证书和牌匾证明,且荣誉证书和牌匾下均有多个机关和机构的印章,被上诉人作为商事主体,难以一一向这些机关和机构核对情况是否真实,否则就会造成其核对的成本远远高于实际受益的后果,故被上诉人依据这些荣誉证书和牌匾同意广告发布,对案外人家乐居的相关荣誉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而对于“地铁报铁丝信赖企业”这项荣誉,被上诉人作为地铁报纸的发行主体,应当明知案外人家乐居公司是否拥有该项荣誉,因此对于该项荣誉,被上诉人应当尽到实质审查义务,现其未能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导致沈阳市铁西区市监局认定该项荣誉并不真实以及并不存在,应当向上诉人承担赔偿道歉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案例二 甘肃省广播电视总台、郑州惠达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2022)甘01民终2748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省广电总台与惠达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省广电总台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法律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惠达公司修改,惠达公司修改前有权拒绝发布。但在该合同实际履行中,省广电总台审查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惠达公司未修改内容的情况下,未行使拒绝发布广告的权利,而将部分内容虚假的广告进行发布,违反了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规定。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行政机关对省广电总台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省广电总台应对自身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案例三 天津汇鑫广告有限公司、优信拍(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0)津民申2080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汇鑫公司因发布的“优信二手车销量过百万每分钟成交2辆”广告内容与实际销售状态不符,使一般广告受众及相关公众在成交频率、成交量等方面产生错误理解,对广告受众的选择购买行为产生影响,误导受众,属于虚假广告,被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虽然汇鑫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系由优信拍公司指定,但汇鑫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广告内容是否虚假、是否存在误导广告受众的情形进行必要的审查。汇鑫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相关证据意图证明其对广告内容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但上述证据中对于广告宣传的“每分钟成交2辆”内容并无充分的数据依据,不能证明汇鑫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此外,优信拍公司虽然在出具的《免责声明》中承诺,因其提供的广告片的发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均由其承担,但优信拍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免除汇鑫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所应承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规定的义务。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审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涉及虚假广告,广告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四 孙杰与北京天道正言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1)京04民终36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北京天道正言公司在发布涉案广告前审核了财富恒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关于该公司网站获得的安全联盟企业信誉评级证书及天眼查查询的该公司信息,应当认定北京天道正言公司尽到了与之能力相适当的审查义务,且孙杰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天道正言公司发布涉案广告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系虚假广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富恒天公司并非广告主,故一审法院以孙杰要求北京天道正言公司承担先行赔偿义务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孙杰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投资本就存在风险,孙杰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投资失败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案例五 王承香、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1)鄂0691民初2600号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襄阳广播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襄阳广播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虚假广告且对此事明知仍进行发布。襄阳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发布广告时,世匠装饰公司依法设立、经营、存续,且具有装修资质,同时襄阳广播电视台审查了世匠装饰公司提供的178家建材、家具、家电供应商名单及部分合同。故上述广告内容播出前,广告内容有相应证据支撑,襄阳广播电视台也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此外,原告遭受损失的原因是世匠装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原告的损失与襄阳广播电视台发布广告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论襄阳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均可因无因果关系而阻却。《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未尽到审核义务,还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案例六 上海篱暑文化传播工作室涉嫌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6076号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壹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提供广告宣传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九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提供广告宣传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目前,广告发布者可能涉及到的犯罪,都要求主观上为故意。因此,在发布广告时,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如果知晓广告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拒绝发布,避免自己因为发布广告而涉罪。随着网络的发达,自媒体成为品了牌宣传、信息发布、广告营销的重要媒介,在接收流量红利的同时,自媒体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发布的广告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广告出问题时,广告发布者也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