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送人又反悔,能不能要回?

2022-09-07 17:30:12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作       者|陈   鸽

指导律师|戚   谦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赠与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而且常常并不是以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呈现,而是口头的赠与合同更为常见,比如赠与人一时兴起,承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但是事后赠与人又反悔,此时,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受赠与人是否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
赠与行为作为一种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有偿的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如果按照普通合同的契约精神来约束,对于赠与人太过严苛,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在反悔时可以撤销已经形成的赠与合同。
本文对《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进行研究,并结合法院的相关判例,以期对实践有所指导。
在民法典中,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法律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以下将分别进行讨论。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从文字本义来看,虽然为任意撤销权,但其行使绝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否则,将使赠与人不受约束,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规则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认定规则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则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因此,赠与财产权利是否转移对于判定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权至关重要。以下将赠与的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种类型进行分析。
1.赠与的财产为动产以交付作为权利转移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动产的权利转移进行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分为四种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后三种交付方式也称观念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只要完成交付,受赠人即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在通过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两种方式完成交付时,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的公信力明显弱于直接占有,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凭借对实际占有动产的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善意取得赠与财产。例如,赠与人将机动车赠与受赠人,但是约定由赠与人继续占有使用该机动车,自双方约定生效时,作为赠与物的机动车,其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与人、受赠与人已经获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在未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出售该机动车,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受赠人不能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只能向通过向赠与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寻求救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指示交付的情形下,如第三人为有权占有动产,此时,赠与人转让的是动产的返还请求权,赠与人应当按照按照债权转让规则通知第三人;如第三人属于无权占有,则赠与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2.赠与的财产为不动产以变更登记作为权利转移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根据此规定,赠与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等,只有办理完成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之后,该赠与的不动产才发生权利转移,此时,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的财产为房产时,以下几种情形需注意:
(1)在房屋变更登记过程中,如受赠人已实际入住赠与房屋,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在房产证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受赠人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2)安置房选购资格可以作为赠与合同标的,受赠人已完成选购行为并取得了购房资格,视为已完成权利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撤销权
案例1 韩×与张×赠与合同纠纷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4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征收安置协议所载内容,该协议所指的定向安置房目前尚不存在,房屋坐落及面积均是按规划图纸确认,故韩×因322号房屋被征收所获安置房实际系属一种征收安置利益,并非不动产本身,按征收安置协议的约定,张×已完成选房并可直接与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法院认为此种征收安置利益权利已完成转移,韩×再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有效,赠与人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协议中明确写明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收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其行使任意撤销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便未完成财产权利转移,仍旧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例2 孙秀玲等与包良赠与合同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698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赠与协议中第六条明确约定赠与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撤销”,双方对该条的约定,属于当事人对撤销权的事先放弃。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两类,一类为任意撤销权,一类为法定撤销权。双方当事人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的部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法定撤销权部分,不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放弃而丧失。因此,赠与人对涉案赠与协议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所谓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只要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条件之一,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此种情形中,受赠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必须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轻微的行为。另外,侵害的必须是赠与人本人或者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享有撤销权。
(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种情形中两个关键点为:第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义务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则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扶养”应当作广义解释,不应当仅仅理解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也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等关系的照顾义务。
案例3 杨文山、杨永和赠与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7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杨文山与其他兄弟姐妹达成的《赡养父母的子女协议》中虽未涉及涉诉房屋,但已协商由杨文山主要负责杨永和与魏守玉的生活起居。法律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不仅指金钱上的供养,而且包括精神上、身体上的照顾和扶助。自魏守玉去世后,杨文山对杨永和更应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杨文山要求杨永和于2019年5月2日搬出其住所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杨文山的上述行为已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
(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主要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体现比较明显,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即使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4 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与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92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公益捐赠合同虽带有公益捐赠性质,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源头环境研究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行使的不同法律后果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为生效的赠与合同失去效力,但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结语】
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两种撤销权利,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订立,可以明确赠与的条件,以便在受赠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能够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要积极办理赠与手续,对于不动产要积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动产要进行交付,以尽早完成财产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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