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退货”可不是一粒定心丸!

2017-02-16 14:34:52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无条件退货”可不是一粒定心丸!【成务评析】

虽然卖方承诺无条件退货,但并不表示货物发生任何变化均可以退货!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亚玛顿公司与拓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马亚论

指导律师|戚  谦

【阅读提示】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没有一个卖家会不夸自己商品,甚至有的卖家为了让你买的放心,会向你承诺无条件退货,本来还在犹豫的你一听到“无条件退货”肯定就按捺不住了,想着大不了后悔了还可以来退货。但是“无条件”也是“有条件”的,卖家会在你付完或协商退货时告知你,“亲,退换的货物不能影响二次销售哦!”,这下你就傻眼了吧,是不是只恨当初轻易相信了“奸商”?其实不是卖方“奸”,而是根据正常的交易习惯,如果买方因自身原因使退换的货物影响二次销售,卖方即使先前承诺了无条件退货也可以不退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亚玛顿公司与拓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523号]时指出,按照正常交易习惯,所谓无条件退货应当是在货物的外貌、形态和品质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予以退货,或者双方约定的某种形态下退货。亚玛顿公司对买入的部分玻璃进行的涂画、标识,使玻璃在外貌、形态甚至品质上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二次销售。因此,亚玛顿公司对该部分玻璃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亚玛顿公司作为买方与拓日公司签订玻璃买卖合同,事后双方签有《备忘录》,拓日公司承诺对所售玻璃无条件退货,随后亚玛顿公司以拓日公司提供的玻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拓日公司未按《备忘录》约定履行退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拓日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玻璃予以退货并返还玻璃价款(亚玛顿公司对部分玻璃进行了涂画标识)。

本案争议焦点:经过涂画标识的玻璃是否应当退货

【一、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亚玛顿公司按照备忘录约定要求拓日公司履行退货的请求应予支持。在亚玛顿公司要求退货玻璃中其已经涂画标记的玻璃应不符合退货条件,对未涂画标记的玻璃应当退货,拓日公司应当退还部分货款。该院判决:拓日公司应退还未涂画标识玻璃的相应货款。亚玛顿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已涂画标记的玻璃不符合退货条件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备忘录中明确拓日公司本着为用户服务,让用户满意的原则同意无条件换货,但备忘录中拓日公司并未明确承认被换玻璃存在质量问题,且根据备忘录中对被换货物的类型、规格、数量、价值及限期不能换货后按退货处理等相关约定分析,足以说明双方约定亚玛顿公司拟退还的货物仍应属于有价值的商品,并非残次品。备忘录签订后,拓日公司按约定从亚玛顿公司处拉回部分已加工玻璃发现均有涂画标记后,及时函告亚玛顿公司对已加工玻璃上的涂画标记擦洗清除后影响产品的透光率,无法再次利用(销售),其不能接受该批有明显涂画标记的已加工玻璃;亚玛顿公司主张对已加工玻璃上的涂画标记进行清洗擦除后不会对产品透光率及镀膜层造成任何影响,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在玻璃表面做涂画标记行为不属于质量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种检验方法,也明显违反质量协议中关于玻璃表面清洁的要求标准,所以,亚玛顿公司以备忘录约定拓日公司同意无条件换货,且涂画标记是质量协议约定的检验方法,标记经酒精擦拭后不会影响镀膜玻璃的透光率为由,主张做过涂画标记的已加工玻璃应予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做过涂画标记的已加工玻璃不符合退货范围并无不当。遂维持一审判决。

亚玛顿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根据《备忘录》约定,换货是无条件的,所以不存在退货范围及退货条件的问题,双方约定拟退换的货物属于残次品,涂画标识对残值不产生影响。

【裁判结果】

驳回亚玛顿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备忘录》中写明无条件退货,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拓日公司认可该部分玻璃是不合格产品或属于残次品,即双方对该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拓日公司表明本着为用户服务、让用户满意的原则予以退换货,但不能得出无论该批玻璃发生任何变化拓日公司均可以退货的结论。按照正常交易习惯所谓无条件退货应当是在货物的外貌、形态和品质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予以退货,或者双方约定的某种形态下退货。但是,从一、二审查明的情况看,亚玛顿公司对部分玻璃不仅进行了加工,而且在加工之外又用油笔进行了涂画、标识。这种涂画、标识使玻璃在外貌、形态甚至品质上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二次销售。亚玛顿公司承认在退回的玻璃上均用油笔做出涂画标识,又主张涂画标识用酒精擦拭即可清除,不影响玻璃的品质,但是在一、二审中均没有举证证明用酒精擦拭镀膜玻璃是否影响玻璃的透光度。

 

摘要:虽然卖方承诺无条件退货,但买方退换的货物需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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