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一定能发生解除效力吗?
合同解除不符合条件,即使解除通知书送达后,对方未在异议期内诉讼,合同仍不解除
——解析最高法院再审白志中与尤月花、武晓军、武晓瑞、武晓鹏合同纠纷案
作 者|陈鸽
指导律师|戚谦
【阅读提示】
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方没有在异议期间提起诉讼,该解除合同通知书是否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白志中与尤月花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9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要想使送达解除的通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必须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情形,否则即使对方收到并且没有在异议期间提起诉讼,解除合同通知书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成务律师(ID:chengwulvshi)在此提示:
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一方,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前,要确定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条件;切不可认为对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已经得以解除。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一方,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时,要审查合同是否具备解除的条件,进一步判定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后,再根据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策略。
【关键词】
合同解除 送达 异议期间 解除生效
【裁判要点】
合同解除的通知在送达对方之后产生合同解除效力的前提是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9日,武海明与白志中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确认对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汇丰社区医院新大楼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同购置的医疗设施设备,待全部投资完成后,甲方享有85%的产权、乙方享有15%的产权。若武海明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新大楼后续工程装修投资款,或未能按时支付本协议第七条(完善新大楼项目)约定的费用,白志中有权解除本协议,另甲方应将所持新大楼15%的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并赔偿乙方2000万元违约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1年6月8日,武海明死亡。2012年2月4日,白志忠通过公证处向尤月花(武海明之妻)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并嘱咐将其余三份转交武小军、武小鹏、武瑞瑞(武海明之子)。尤月花接收了通知书并答应分别转交,但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法院审理】
双方争议焦点:《解除协议通知书》是否生效,协议是否解除?
本案经过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山西省高院二审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理由为:
再审申请人白志中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异议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已经通过公证处向尤月花送达了《解除协议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协议已经解除,但是原审法院再次判决解除协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白志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之后才可能产生合同解除后果,其适用前提是主张合同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在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时,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即使申请再审人送达了合同解除的通知,对方也未在异议期间提起诉讼,也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摘要】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后生效的前提,是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