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真正的代理人!
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取得买受人资格的,委托人无权介入买卖合同!
作者|马亚论
指导律师|戚谦
【阅读提示】——注意以后该段要分段,别写一大段话。
根据法律规定,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算“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润滑油销售分公司、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民申字第1735号]时指出,苏美达公司与中石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取得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中石油公司亦以其行为表明对此予以认可,并且中石油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前知悉委托人明成公司与苏美达公司的代理关系,因此,中石油公司主张《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其与明成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
基于此,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约定表明代理人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那么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人无权介入该合同!
【基本案情】
明成公司与苏美达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合同》,委托苏美达公司采购油料,并向苏美达公司支付货款的20%作为保证金。
随后,苏美达公司与中石油华东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油料,并预付了全部货款。后因中石油华东分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苏美达公司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预付货款。
原审判决支持苏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石油华东分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称,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苏美达公司作为明成公司的受托人,以其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即中石油华东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直接约束中石油华东分公司与明成公司,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已将货物交付明成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苏美达公司无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及返还预付款。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买方当事人?
【裁判结果】
驳回中石华东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苏美达公司确系受明成公司委托以其自己的名义与中石油华东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该《买卖合同》是否因此即约束中石油华东分公司与明成公司,还必须考察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时是否明确知道苏美达公司与明成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这一事实。中石油华东分公司主张其与苏美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即已知道苏美达公司与明成公司的代理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明其知道苏美达公司与明成公司的代理关系的证据,均发生于《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均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上述事实。
更为重要的是,从本案合同约定以及履行情况看,苏美达公司与中石油华东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取得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中石油华东分公司亦以其行为表明对此予以认可。《委托代理采购合同》约定在委托人明成公司付清合同约定款项之前,货物所有权归受托人苏美达公司所有,明成公司不得要求供货商向其供货或者接受供货商向其供货;《买卖合同》则约定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应当按照苏美达公司书面发货通知发货,并应书面回复苏美达公司交货地点及交货联系人。上述约定足以表明苏美达公司享有《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签订后,苏美达公司向中石油华东分公司预付了全部还款,后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4月2日、4月3日先后向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发出提货通知函、告知函,要求提货、告知中石油华东分公司未能及时交货已构成违约、如不能在4月10日之前交货将解除《买卖合同》。
2013年4月1日,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向苏美达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苏美达公司应尽快提供书面发货通知,并告知具体提货单位,以便安排发货事宜。从上述事实看,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并未在苏美达公司向其催货时披露明成公司,亦未披露货物已经交由明成公司的事实,而是认可了苏美达公司的买受人地位。
直至2013年4月12日,中石油华东分公司通过向苏美达公司发出《告知函》主张,因明成公司是苏美达公司的委托人,《买卖合同》项下货物已在明成公司实际占有中,因此《买卖合同》生效时货物已经交付。暂且不论上述函件中所称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仅函件内容即与《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以及中石油华东分公司之前要求苏美达公司提供书面发货通知的行为均相矛盾,因此不足以否定中石油华东分公司之前认可苏美达公司买受人地位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鉴于以上,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再审申请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其与明成公司的主张,与本案事实及合同约定均不相符,不能成立。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应当向苏美达公司而不是明成公司交付案涉油料,因此中石油华东分公司提出其将案涉油料交付明成公司即视为《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