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的司法路径

2023-10-18 19:16:10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范思雯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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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由于隐名股东制度的设立,实践中存在大量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工商登记并未显示,从公开的渠道也看不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存在持股情况。债权人在与公司正常交易时,实际控制人并非股东的影响不是太大,但是一旦出现公司拖欠债权人款项时,实际控制人非显明这一事实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尤其是明知道交易的某个人实际就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就是无法直接予以证明,此时如果遇上公司是空壳,债权人维权更显艰难。本文即针对此种困境探索实际控制人承担债务的司法路径。 

律师研究

 

 

工商登记显示非公司股东但实际享有对公司的各项控制权利的实际控制人,当其利用实际控制地位对外代表公司行事、拖欠债务,出现公司财产与实际控制人家庭财产从账目往来上体现出高度混同等特征,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债权人举证路径

 

 

(一)以股权代持模式实控公司
股权代持模式的常见情形即为通过亲属关系等其他特殊关系取得公司控制权。由于债权人并不掌握公司内部资料,也难以取得股权代持协议等其他可以直接证明代持关系证据,因此,此种模式下债权人的举证较为困难。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实际股东与隐名股东的亲属关系,以及在对接过程中重大事项都是实际控制人决定或直接负责等证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案例1:(2023)鲁02民终2123号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由韩福启变更为程存福的侄子程祥雨。现天诚市政的执行董事为程祥雨,总经理仍登记为李震,监事为徐杰。关于涉案人员之间亲属关系情况。程存福与邵立斌曾系夫妻关系,程龙、程诺系程存福的子女。程祥雨是程存福的侄子。邵守进系邵立斌的父亲,曹永胜系邵立斌的外甥。韩婧然是韩福启的女儿。天诚交通、天诚鲁越、天诚信义主张,程存福与邵立斌已于2014年离婚。但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至2021年9月30日,邵立斌的户籍地址仍为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14号楼,与程存福、程诺的户籍地址一致。
【法院观点】  程存福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天诚交通、天诚鲁越、天诚信义及天诚市政具有绝对性支配与控制权。
(二)以间接投资关系实控公司
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关系层层设立公司,对公司以间接持股的方式进行管理与控制,在审查是否能够控制公司的运营时,要重点审查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是否能对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是否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案例2:(2021)沪0112民初29917号
【基本案情】  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均为张苗,股东为B公司。2020年6月18日,A公司形成股东决定,基于公司执照吊销的原因,同意注销A公司,张苗、柴某、任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B公司作为股东盖章确认A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其中清算结果写明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B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2日,股东为敏某(持股51%)、张苗(持股49%)。
【法院观点】  被告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同时其又是A公司唯一股东B公司持股49%的股东,并且,被告认可其实际负责A公司的运营,结合被告亦为A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权转让,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已实控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对外公示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这种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股权转让后,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股权确认纠纷,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当事人仅以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予以抗辩的,不予以支持。在此情形下,应确认股权受让人为公司股东,也应从是否对公司决策起决定性作用进行评判。
案例3:(2021)鲁0303民初11658号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三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张店区的房屋,后原告缴清房款及配套费。同日被告周建伟与案外人韩禄祥签订淄博龙正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其中第六条载明“签订本合同前原淄博龙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房产归甲方拥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变相拥有,签订合同前的债权、债务归甲方所有”。

【法院观点】 被告周建伟与案外人韩禄祥签订淄博龙正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后,2011年3月28日淄博龙正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周建伟可认定为淄博龙正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被告周建伟概括承受加入了原公司财产、债权、债务。

二、实际控制人利用非直接股东身份逃避债务的常见情形

 

 

(一)转移公司资产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
转移公司资产至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此种方式较为常见,如债权人拟通过诉讼追索债务,可尝试申请调查令查明公司流水,进而以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财产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但实际操作中或许会在程序或证明力上需要障碍。
案例4:(2023)鲁02民终2123号
【基本案情】 天诚交通、天诚鲁越、天诚信义及天诚市政工作人员任职情况天诚市政自设立以来,法定代表人历经多次变更,至2018年8月1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由韩福启变更为程存福的侄子程祥雨。现天诚市政的执行董事为程祥雨,总经理仍登记为李震,监事为徐杰。
【法院观点】 1.天诚交通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存福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天诚交通、天诚鲁越、天诚信义及天诚市政具有绝对性支配与控制权。2.程存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天诚交通、天诚鲁越、天诚信义及天诚市政,实施不正当支配与控制行为,使关联公司丧失独立性,且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输送利益,不具有正当目的。其滥用股东权利的上述行为,使天诚市政完全成为“空壳”公司,造成天诚市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清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关联公司的天诚交通、天诚鲁越、天诚信义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虚假清算注销公司
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的,可起诉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偿还。
案例5:(2021)沪0112民初29917号
【基本案情】 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均为张苗,股东为B公司。2020年6月18日,A公司形成股东决定,基于公司执照吊销的原因,同意注销A公司,张苗、柴某、任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B公司作为股东盖章确认A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其中清算结果写明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B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2日,股东为敏某、张苗。

【法院观点】 A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后,于2020年6月30日办理了注销登记,A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而本案原告已于2019年4月8日提起A公司、B公司作为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A公司清算组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应当知晓A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存在可能需清偿原告债务的情况,故A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属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情形,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对(2019)沪0101民初9002号判决书中所确定的A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方式

 

 

(一)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决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决策者,在各类会议决议文件上会有实际控制人的签字。
可以通过查询核实目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各项会议记录等识别。
(二)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
查询公司流水显示频繁的交易往来,而公司无法说明是正常业务所需。
(三)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可证明是否实际掌握公司财务凭证和账册、财务印鉴、公司公章、公司营业执照等重要物品,是否控制财务人员的任免,是否控制公司资金的支配使用等一系列足以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行为。可核实查询公司的财务凭证掌握情况、公司资金往来情况、公司款项收支凭证(如报销款签字文件)、公司公章证照的保管情况、财务人员的任免情况、重要交易合同的决策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对外签订合同

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却频繁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可查询公司其他业务合同予以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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