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公司章程里股权密码

2022-12-21 18:47:08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戚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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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商思维于财富管理,通常需经创富、用富、守富、传富直至共同富裕的闭环过程。创造财富是第一步,人对财富的渴望驱动赚钱的力量。大多人靠重复性出卖体力或脑力获取主动性收入,想玩转财富之人多通过创业或投资赚钱,那就离不开股权。

满怀有股权者有恒心去创立公司,须有公司章程。直接套用的公司章程范本,多是引用公司法的条文,意义不大,而个性化章程中隐藏着股权的财富密码,关键看创业者是否像阿里巴巴一样知道打开山洞宝藏的暗语“芝麻开门”。


一、股权设计离不开人

人心齐,泰山移。企业的“企”,由“人”和“止”组成,一旦离开人,企业就会停止不前。这也促使不少创业者遵循人性,进行经营模式的变化,将“公司+员工“的雇佣模式逐步优化为“平台+合伙人”的创富模式,筛选自己需要的“人”。

经营企业需要解决资金、管理、资源、营销、技术等核心问题,而这都离不开“人”,股权设计就是要帮创业者利用股权找到靠谱的人。

传统创业以资金论英雄已过时,而懂专业、有技术的人才,未必有资金,要想吸引、留住这些优秀人才,就要充分利用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个性化设计,达到找人、用人、留人的目的。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大小股东的地位决定了其核心关切点和侧重程度的差别。

创始人、大股东更为关注公司控制权,在表决权上会做相应的系列设计;而小股东则希望早分红、多分红,关注平衡控制权,至多会谋求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上。


二、持股比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划分

这或许会令不少创业者感到不好理解,从法律上看,股东之间对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所做约定,我国法律并未禁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中,法院对此约定亦予以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此为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即使站在债权人保护的立场,股东之间约定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不同,属于公司股东内部的事儿,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该约定不是规避法律。

掌握这一股权密码,不纠结于出资多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灵活的规定,更利于投资合作。


三、股东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原则上,股东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的,同时赋予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即给表决权的设计通过无限的空间。
1.“出资比例”的界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中表决权依据的“出资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法律当初并未明确。
但根据最高法院九民纪要的规定,公司章程如有规定,按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就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
如果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要按实缴出资比例或者按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合法有效。
2.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不少创业者认为,要想掌握公司控制权,那必须持有股权最多,只能出资最多。错误的认识,致使大多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是与出资比例一致的,似乎钱少就无出头之日。
完全按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亦有诸多不完美之处。
有的投资人看重项目,只愿意投钱,不参与管理,如果给其过多的表决权,奋斗在项目一线的创业者声音微弱,项目通常不易成功。
这就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对表决权作出个性化的设计,在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对其收回成本做作不同的分红设计,甚至明确约定优先劣后之分,使其让渡部分表决权。
而有的项目几个人出钱差不多,创始人持股比例不高,没有话语权,就应在公司章程中设计一个不按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的规则。
3.同股不同权的公司章程设计
有限责任公司层面的同股不同权,不是所谓的AB股,而是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达成个性化表决权设计。
在一定程度上,股权设计是在大小股东之间找到最大的利益均衡点。大股东多谋求全局控制权,小股东可要求分层设置表决权,比如,哪些事项上大股东说了算,哪些事项小股东说了算,哪些重要事项大家一起说了算或达到多高表决权比例才能实行。
甚至约定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不能算错,但具体如何设计,要看项目实际、股东想法等综合情况,量体裁衣。
资金驱动型企业、人力驱动型企业、资源驱动型企业,各自涉及的人力股、资金股、资源股所做的贡献不同,所持比例均应有别。
但要记住,公司设立之初的同股不同权设计,必须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4.特殊事项表决权比例的灵活设计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些特殊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中既可以约定调高通过的表决权比例,比如,必须经代表9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也可以规定由股东按照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由谁行使表决权。
当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就特定事项单独设定表决权比例或者针对个别股东确定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防止权利被滥用,权利被侵害。
5.一般事项的表决权设计
除了上述七个特殊表决事项外,法律并未规定其他事项的表决权通过比例,实务中通常按过半数表决权计算,但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为宜。
即便如此,一般事项的表决权通过比例,也是可以灵活变通的。
比如,创始股东想控制监事会,事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享有半数以上监事的提名权,但又怕将来被修改,即可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反修改条款,规定“如修改公司章程中创始股东提名监事的条款,须经全体股东表决权的90%以上通过”,具体比例的设定原则,是没有创始股东的同意就没法修改。

四、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的章程细化设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多为大股东所为,稍不谨慎,将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实务中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束。
1.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决议,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如由大股东担任,公司章程可规定投资担保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如果小股东能争取到对投资或者担保事项一票否决权,则更为有利。
2.对单项投资金额和累计投资金额设定上限
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     %,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__%,亦可同时对担保额度作出最高限定。

五、公司章程灵活设计董事长产生办法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规则可设定为股东会选举、董事会选举、股东提名或者委派。
小股东可以争取提名权,并明确没有法定禁止情形,必须同意该提名,并且没有违法或重大违法行为,不能被罢免,否则无效。
顺便说下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设定。从风险规避角度考虑,尽量不要让执行董事兼任经理,最好让执行董事任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管理,而让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六、公司章程能否将股东会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
对此,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在袁敏、潘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794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公司股东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该管理者的权限也可以由股东会自由决定,《公司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自主地将一部分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利赋予董事会。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特别决议事项,仍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宜交给董事会行使。否则,容易被法院判决决议无效,实务中已有相关类似案例。

七、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和人合性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在第四款又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对内对外转让作出相应的限制或改变,但不能绝对禁止股权转让,妨碍股权的流通。
1.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的设计
(1)不需其他股东同意,但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给予其30天内的优先购买权;
(2)个人股东离职,必须退股,由创始股东或指定人员购买,否则,对离职的分红作出限制。
“人走股留”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最高法院指导案例96号中,法院认为,封闭性和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定
(1)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公司成立三年内,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八、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在继承人的能力、数量等情况不明时,人合性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另行规定。
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不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也不应针对个别股东作出差异化对待;作出的限制必须合理,不应剥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公司章程可以对其他股东回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标准作出约定,比如以上一年度末公司净资产额为基础乘以收购股权的比例。
另外一种情形,股东违反章程的规定而必须退股可规定由公司创始股东按照其出资额或者公司净资产对应的股权比例两者之间的最低数额进行回购。
写在最后
公司章程始终伴随公司的全流程生命周期,事关股东重大权利义务,公司章程里藏着许多股权的密码,无法一一枚举。
制定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尤为必要,更需考虑行业特点、公司情况、股东实际、经营管理、商业模式等综合要素,针对不同的点,找到真正符合自己的股权密码,追求并实现股权玩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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