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股权司法竞拍如何避坑?

2022-10-05 18:36:47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范思雯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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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股权拍卖与房产、车辆拍卖在拍卖程序上高度相同,都需要经过查封或冻结、告知、评估、变更登记等程序,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其与房产车辆拍卖在操作过程中又存在特殊之处。拍卖股权的程序包括冻结、告知、委托评估、强制转让和办理变更手续等步骤。其中在告知、委托评估、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会因为股权本身的特殊性而存在特殊的问题,本文针对股权拍卖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展开研究,并提示有意参与股权竞拍者如何避坑。


【成务研究】

一、股权拍卖程序中的评估障碍

股权评估需要较为完整的资料,例如公司的财务账簿等,但在此过程中股权所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并不罕见,当确实缺少股权评估所需材料导致无法做出评估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处理意见,即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二、瑕疵出资股权拍卖

瑕疵出资的股权可以进行拍卖。但问题在于瑕疵股权拍卖后,出资义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法律已经对瑕疵出资的股权通过正常转让的方式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

而拍卖只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因此,瑕疵出资的股权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与通过正常转让的方式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一样。由于股权拍卖对于股权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都会做出公示,因此,竞拍时即应推定其知道瑕疵股权情况。

此外,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的股权;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的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也可以强制拍卖。

三、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的股权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因此,参与股权竞拍,应了解该股权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从而确认自己是否具有拍卖资格,避免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执行阶段,目标公司增资或减资的股权拍卖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对此也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总结为一句话,即是可执行的股权比例应与出资额相对应。

五、股份拍卖后所生红利的归属

被执行人的股份被执行拍卖后产生的其持股期间未分配的红利属于法定孳息,实质上是股权附属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在股权拍卖时已经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六、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拍卖股权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判断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同等条件”等具体规则应参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律师提示】


参与股权竞拍,需要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防止入坑:

1.充分了解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资产、负债、欠税、等情况。

2.充分了解所拍卖的股权基本情况,了解股权认缴和实缴情况,查看股权转让的限制,审查是否属于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的股权,自己是否复核投资者要求。

3.注意股东的优先权,股权拍卖会通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同等条件下,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案例】

案例1:海林公司与万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海林公司因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于依法对海林公司所持有的涟水农商行300万股进行强制拍卖,后由万汇公司拍得,于2019年3月变更登记至其名下。2019年4月,涟水农商行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2018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作出决议时涉案股份已登记在万汇公司名下。海林公司认为该红利应归其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万汇公司返还。

【法院观点】  被执行人的股份被执行拍卖后产生的其持股期间未分配的红利属于法定孳息,实质上是股权附属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在股权拍卖时已经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案例2:江苏新元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远东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融学会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新元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其他股东通过股权拍卖方式转让股权不成立。

【法院观点】 通过方式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在明知股权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案例3:金燕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基本案情】 建银投资公司向北京市三中院申请执行生效仲裁协议。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持有小马欢腾公司66.67%的股权,其余33.3%的股权由李明持有。

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金燕为小马欢腾公司的股东,原登记在李明名下股份归金燕所有。但判决生效后,金燕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亦未在法院拍卖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

北京市三中院发布了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竞买人冉腾公司购得66.67%的股权,拍卖成交记录显示该拍卖无优先购买权人。北京市三中院作出裁定书,确认上述拍卖股权归买受人冉腾公司所有,并办理了变更手续。

【法院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拍卖股权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判断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同等条件”等具体规则应参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案例4: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法院观点】 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

案例5:黄德鸣与皮涛、蜀川公司执行异议纠纷

【基本案情】 蜀川公司代持黄德鸣的股权,有《股权代持确认书》并有其他签字文件等证据证明其隐名股东身份。

皮涛与蜀川公司发生借贷纠纷,经生效判决,后皮涛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蜀川公司代黄德鸣持有的小贷公司股权。

黄德鸣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股权为其所有,并请求解除冻结措施,不得执行给债权人皮涛。
裁判要点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中“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本案中,黄德鸣与蜀川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虽真实有效,但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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