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时的董事责任问题研究

2020-12-30 19:50:09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张    迪

张迪.jpg

摘要: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修正后,对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由此也引发了股东对注册资本随意认缴的现象,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纠纷案件也大幅度上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瑕疵出资股东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针对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瑕疵,董事是否应该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在《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都未作出有效的明确规定,由此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本文拟对股东瑕疵出资时的董事责任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股东瑕疵出资  董事  勤勉义务  催缴义务 责任承担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定义

股东瑕疵出资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3条的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者实施增资的过程中,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出资形式、出资程序等不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对公司运转及其他公司相关利益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可以分为三类,即完全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完全未履行

完全未履行从其性质上包括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第一,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与其他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或与其他股东达成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第二,出资不能是指公司股东受非主观因素的影响,未能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动产或不动产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即毁损灭失或存在不能及时解除的权利负担等。第三,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虽然在形式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本质上却通过非法手段躲避了出资,例如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等。第四,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非经法定程序抽回已缴纳的资本的行为,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如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等途径抽回已实际缴纳的资本。

2.未完全履行

未完全履行是指公司股东仅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以货币出资方式为例,是股东未按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出资数额足额缴纳出资。

3.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股东虽然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然而在出资时间、形式以及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如货币出资入账时间或者实物出资物权变动转移手续的办理时间,明显超出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期限,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等。

二、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规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董事的勤勉义务可以理解董事应忠于职守,为公司竭诚尽职的义务,即董事对于公司事务,负有认真、审慎进行管理的义务。

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公司法》对董事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的判断上没有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一般在判断董事勤勉义务时,主要是考虑董事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如果公司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也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董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股东瑕疵出资时的董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一)股东出资瑕疵时董事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147条、149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应该承担的勤勉义务,如果董事、高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14条的规定,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向其提出返回资本的要求,要求对抽逃出资进行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从《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看出,针对股东出资董事、高管应该负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如果未对该责任进行履行而使股东的增资出资产生瑕疵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董事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也不能够对董事承担的责任进行随意的加重,还需根据董事的主观状态,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免责等情形进行考虑,如果其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董事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果董事确实履行了勤勉义务的,可以免责。

(二)股东瑕疵出资时的董事责任的承担

1.对于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在对公司事务进行执行的过程当中,未能够实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遵守,并且使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主要是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所负担的勤勉义务等,如果董事未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的,董事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有相应的免责事由。在判断董事是否对公司承担责任时,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第一,董事积极违反了自己负担的勤勉义务,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违反行为;第二,董事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或重大过失;第三,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第四,董事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现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呈现出分离状态,董事作为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如果董事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可能会损害公司股东的权益。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董事的行为对股东造成的是直接损害的,则股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董事追究相应的责任,以此实现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如果股东所造成的是间接损害的,则应该由受到直接损害的公司来提起诉讼,如果该公司不提起诉讼,可以由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此时不应该将其作为第三人。

但董事在对股东承担责任时,也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董事是在执行公司相关职务的过程当中,产生了相应的违法行为。第二,董事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第三,董事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相应违法行为与股东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关于股东出资瑕疵时的董事责任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

(一)应当明确股东出资瑕疵时董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针对董事应该承担的勤勉义务进行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勤勉义务,本质上属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股东出资进行监督的责任也属于董事的具体责任范围之内。在对股东出资瑕疵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董事做为具体的监督主体,属于随公司以及股东所负担的义务,该种义务既具有约定性,也有法定性,才能够使公司的内部监管得到有效地加强,使认缴资本制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也能够使董事责任体系的建立得到有效的提升。所以,在董事的具体注意义务范围之内,也应该对其承担的监督股东出资的责任进行明确。

(二)完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针对董事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仅仅规定在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没有立足于实际,作出具体的分析,没有将公司的具体规模、类型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等因素考虑在内。而且在具体的认定标准上,只要董事对自己的义务实施了违反行为,而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没有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等相关因素进行考量,不能够保障具有公平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立法上就产生了一定的缺陷和漏洞。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会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再加上诉讼机制本身不具有一定的完善性,法律禁规定监事会可以做为具体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认同受到损害的相关董事以及第三人能够做为具体的起诉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也产生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完善问题。所以,法官在进行审查时,对具体的数额标准不能够得到有效确定,而对于数额的赔偿标准也属于我立法需要加以注重的问题。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具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进行判断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

相关新闻

典型案例

更多

联系我们

电    话: 86-371-60958785
传    真: 86-371-63826366
邮    箱: chengwulvshi@chengwucn.com
邮    编: 450008
地    址: 中国郑州农业路东16号
省汇中心B座13层

扫一扫关注成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