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曙光,让被查封财产 不再廉价

2020-03-25 18:13:43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 | 姚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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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2019〕35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中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执行工作也确实存在一些乱象,超额查封、乱查封、恶意拍卖、随意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或限制消费措施等情况很普遍,各地法院执行标准也不一致,不仅对法院执行的公信力和权威造成一定的影响,还直接影响了营商环境,此意见的出台,对规范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里面第一次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意见,即保证物尽其用和物尽所值,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可以查封财产融资还债或自行变卖还债。这对执行工作中进行财产融资以及以变通的方式处理拍卖物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为被执行人自己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提供依据,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合理价出售,避免被低价拍卖,这样既保障被执行人合法利益,也保障执行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
本文即是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规定的关于查封财产融资和被执行人直接变卖查封财产的规定进行提炼,总结为工作流程,供大家可以直观地参考。

一、关于以查封财产融资的申请流程

(一)保全阶段

1、被保全人向法院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

2、人民法院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同意被保全人的申请

3、被保全人在融资过程中要确保价格合理

4、融资所得价款可以直接交由给法院进行分配

(二)执行阶段

1、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封

2、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

3、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判断查封财产融资的可能性,以及将来可能的融资额

4、征得执行债权人同意;若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亦可无需征求执行债权人的意见

5、满足第四项任一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利用流拍财产以流拍价融资偿债

1、执行财产经过两次司法拍卖且均流拍

2、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就执行财产以流拍价融资

3、人民法院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

4、若法院同意被执行人的融资申请,人民法院暂不得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二、直接变卖查封财产的申请流程

(一)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

1、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进行预估,以判断查封财产变卖的可能性,以及可能获得的变卖款金额

2、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自行变卖申请

3、人民法院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同意被执行人的申请

4、被执行人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变卖,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5、被执行人需确保变卖价格合理

6、变卖所得价款可以直接交给法院进行合理分配

(二)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不经拍卖直接变卖查封财产

1、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申请

2、取得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确保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

3、满足第二项任一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拍卖程序启动并进行至网络询价或评估价作出后,被执行人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

1、在拍卖程序启动并进行至网络询价或评估价作出后,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

2、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

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同意被执行人的申请

4、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变卖

5、变卖所得价款可以直接交由法院进行分配

三、相关具体意见原文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6条  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保全查封财产后,被保全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替换查封财产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融资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进行融资。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准许。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第9条  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被执行人申请对查封财产不经拍卖直接变卖的,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卖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变卖。

(3)被执行人认为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过低,申请以不低于网络询价或评估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的,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

(4)财产经拍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5)网络司法拍卖第二次流拍后,被执行人提出以流拍价融资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拍卖财产基本情况、流拍价与市场价差异程度以及融资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准许融资的,暂不启动以物抵债或强制变卖程序。

被执行人依照第9条第(3)项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的,不予受理;被执行人就网络询价或评估价提起异议后,又依照第9条第(3)项规定申请自行变卖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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