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你了解吗?
作 者 | 王淑玉
指导律师 | 杨 颖
行政赔偿诉讼是因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作有着密切关系、不可分割。这一点与行政诉讼一致,故行政赔偿诉讼被视为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本文拟从行政赔偿的提起方式、与行政补偿制度的区别、起诉期限等方面,结合相关法规及最高院判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起诉期限
(一)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权利,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为:1、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2、该赔偿请求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其中违法性不存在争议可以表现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行政复议已经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自认等,当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在单独赔偿程序中予以自认;
(三)如果在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可以直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案例一、(2018)最高法行赔申15号裁判要点: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权利,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该途径被称作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不服,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途径被称作一并提起赔偿请求。上述两种救济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主选择。如果赔偿请求人选择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需要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不存在争议,这可以表现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行政复议已经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自认等,当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在单独赔偿程序中予以自认。
案例二:(2016)最高法行赔申69号裁判要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与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和赔偿处理是否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予以解决。同时,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所以,如果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即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在向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则属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三:(2016)最高法行申4758号裁判要点: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求偿途径,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此种情形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一)选择单独提起行政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选择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因赔偿请求实际上附着于对行政行为质疑这一诉讼请求之上,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即按照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起算点及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三)选择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时,适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即无论相对人何时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从该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都不能再寻求司法救济。
案例四:(2018)最高法行赔申15号裁判要点:选择单独提起行政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有关两年请求时效及第十四条有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提起诉讼救济期限的规定。选择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因赔偿请求实际上附着于对行政行为质疑这一诉讼请求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即按照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起算点及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案例五:(2015)行监字第1499号裁判要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因此,对涉及不动产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自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六:(2016)最高法行赔申69号裁判要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既规定了请求国家赔偿的一般时效,也规定了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情况下的特殊时效。本案系再审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该款规定的特殊时效,即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不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即无论相对人何时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从该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都不能再寻求司法救济,对其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基础,补偿请求以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为基础,该两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但指向的标的是同一的,因此不能同时主张;
(二)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在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的时候,更不能重复或者交互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
(三)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而使得当事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案例七:(2016)最高法行申4305号裁判要点:赔偿请求以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基础,安置补偿请求以城区政府负有作为义务为基础,也即该两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但指向的标的是同一的,因此不能同时主张。
案例八:(2017)最高法行申370号裁判要点: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在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的时候,更不能重复或者交互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
案例九:(2017)最高法行申7437号裁判要点: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这种赔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可以参照执行。此外,为了防止征收机关“以赔代补”、恶意违法强拆行为的发生,赔偿的金额原则上不能低于补偿的数额。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害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二)若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行政机关逾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三)在房屋拆迁中有关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要本着最大程度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以保护赔偿权利人获得公平赔偿的权利。
案例十:(2017)最高法行再5号裁判要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行政机关逾期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案例十一:(2018)最高法行赔申386号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都规定了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或者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时间与实际赔偿时间相隔过长,依据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对被征收人不公平,人民法院可要求按对外委托时间点对被强拆房屋的平均市场价格予以评估,并进而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提示】
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选择不同救济途径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起诉期限不同。行政诉讼中,超过起诉期限相当于丧失了诉权,因此,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运用司法救济途径以免超过起诉期限。另外,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由原告就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定要注重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