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资本公积转债,视为抽逃出资

2019-07-17 17:19:49来源:

 作        者|范思雯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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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资金公积如转化为股东债权的,作为抽逃出资处理。

 

【关键词】

资本公积     债权      抽逃出资    以物抵债

 

【资本公积】

 

一、

资本公积的定义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二、

资本公积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

 

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三、

资本公积与注册资本的区别

(一)从来源和性质看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二)从用途看

 

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

  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用来转增资本。资本公积不体现各所有者的占有比例也不能作为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或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

 

四、

资本公积转注册资本的事由和注意事项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有以下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1、企业所留存在公积金高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可转增为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为上位法仅规定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应留存25%,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该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据行政管理及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所以,国家工商总局在下位法制定时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规定企业也应严格遵守。换言之,无论是法定盈余公积金还是资本公积金,企业在转增前所留存的公积金均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种情况

2、除上述限制性规定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还因资金来源的不同有着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这一类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现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此类资本公积金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待非现金资产具备条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处置后才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应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在转增前按规定需要先经验资评估程序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验资),否则会造成一些企业为达到虚增注册资本而虚增资本公积,进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

 

【成务律师提示】

1、股东缴纳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款,是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东不能随意调用,也不能将额外出资的资金部分作为对公司的债权主张权利,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是一种变向抽逃出资的行为。

 

2、公司应当合理利用资本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资本公积金可以转为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不当形式返还给股东。

 

3、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以合理的手段审查公司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或变向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其他导致公司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如若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4、在交易中,若对方当事人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为对价,应当谨慎核实该债权的性质,若为使用公司资本公积金违法转换的债权或者债权负有其他不利于转让的权力负担,应当谨慎支付交易对价,避免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相关案例

案例1:山西省临汾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伟达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陕西省高院(2017)晋民终144号

 

【法院观点】  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大于应缴注册资本部分的,应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本案中,公路建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对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路建设公司的额外出资应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债权。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变相抽逃。

 

案例2:富川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上海尚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1610号

 

【法院观点】  富川公司认为尚颖公司所汇的款项是股东按照章程应在注册资本之外投资的款项,但富川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股东有增加投资的义务,富川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各股东达成协议对公司增加投资,或事实上所有股东均按比例增加投资。富川公司还提出系争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不得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然而富川公司也陈述其获得银行抵押贷款后就开始陆续返还股东的投资款,而没有采取召开股东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红的方式,富川公司也未证明其向股东返还款项的金额是按出资比例计算。富川公司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曾益平与邹今柳、罗寒梅合同纠纷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3民终1650号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务院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包括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资本公积金及公司未分配利润等。股东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属于资本公积金,为公司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案例4:易新与泾县西山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901号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据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大于应缴注册资本部分的,应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易新主张张孝山对泾县西山置业有限公司多缴的出资属于张孝山对泾县西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张孝山多缴的出资应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债权。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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