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作 者|范思雯
指导律师|杨 颖
【阅读提示】
保全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保全为判决的顺利执行增加积极因素。在一般情况下,保全措施都是得当的,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也存在错误申请保全的可能。因保全错误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属于侵权行为。在因保全错误导致侵权的案件审理中,重点是何谓保全错误、因保全错误遭受损失的认定问题。
【成务研究】
第一部分 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
一、理论
(一)构成要件:
主观上:要求申请人有过错且应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没有显而易见的不法性为判断标准)。
客观上:要求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的保全行为遭受损失,保全行为造成的轻微损失属于保全制度的成本损失,不应计入损害赔偿范围。
因果关系:要求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保全被申请人对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实际损失、损失与保全错误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证明责任。
二、实践
(一)败诉说——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是认定申请保全错误的重要考量因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申请保全错误的认定成为该条适用的关键。
财产保全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事先采取措施预防生效裁判的不能执行。若生效裁判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则保全事由缺乏实体权利的支撑,保全申请就失去了正当的基础。保全行为的正当性从结果上被生效判决否定,构成侵权。
申请保全错误与否不能以主观心理状态为判断依据。有观点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只要申请保全时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非基于主观恶意,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一般情形下,申请人出于有利执行的目的申请保全,并非恶意限制对方处置自由财产的权利,没有主观上的过错。
【相关案例】
案例:重庆市君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朝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渝03民终1178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君临建筑劳务公司在起诉李朝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了李朝纯的执行兑现款260万元,但君临建筑劳务公司在该案诉讼程序终结后获败诉判决,说明其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由此给李朝纯造成的损失,君临建筑劳务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李朝纯与重庆君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2民初3242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因返还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原告执行兑现款260万元,原告向本院提供反担保后要求变更保全措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诉原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被告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原告向本院提供反担保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并实际支付了担保费39000元,系被告因错误保全导致原告的直接损失,且担保费数额恰当,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担保费39000元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39000元不属于直接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撤诉行为说——起诉后又撤诉或被认定申请保全错误
申请个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行为,不排除其系为恶意保全被申请人财产而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
案例: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支行与新疆远东石油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5)新审二民提字第301号
【裁判要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中,商行恒丰支行申请诉前保全远东公司资金203万元,并于当日向法院起诉,起诉后又申请撤诉,商行恒丰支行的保全行为没有合法的理由,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前提的诉请存在错误。
(三)主观恶意说——是否赔偿需看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1:上海艾图电器有限公司、成都艾地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陈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3131号
【裁判要旨】 该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艾地艾公司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了原告艾图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5:金马国际联合公司、周礼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民终14465号
【裁判要旨】 关于周礼和、关若蕾是否应赔偿香港金马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本案是因香港金马公司主张周礼和、关若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而给其造成损失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故周礼和、关若蕾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应考察其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周礼和、关若蕾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合理予以判断。
第二部分 不易被认定为保全错误导致赔偿的几种情形
1、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与申请保全数额相当,原则上不宜认定有错误。申请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数额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的情况下,多数法院不认为该申请为错误。
2、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债权数额与申请保全数额之间即使存在较大差距,原则上不能认定错误及过错。在个别案例中,法院会考虑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及申请人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情形,例如在案例(2015)民申字第115号中,法院即以申请人举证不能导致部分请求不成立为由认定查封错误。
3、针对特定标的物的保全,即使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或者得到部分支持,亦不构成错误和过错。这种情况与前述第二种情况只有形式的差别,而无实质的不同。
4、共同被告之一不承担责任的,申请人对不承担责任的被告财产申请保全,亦不构成错误。
5、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被驳回起诉,因该案未作实体评价,申请保全亦不构成错误。
6、申请保全的财产只要具备被申请人所有的权利外观(动产占有),即使实际权利人非为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亦不构成保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