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股东竟然毫不知晓——被冒名股东如何维权?

2019-01-04 17:38:13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张森

指导律师|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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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摘要

 

当今市场经济中一些不法分子为规避法律风险,逃避法律责任,冒充他人身份信息用于注册公司现象层出不穷。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被冒名股东不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以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条显然仅仅是一个法律结果,实务过程中被冒名股东应如何采取救济途径及时有效的撤销股东资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依旧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各级法院对于被冒名股东相关判例的研究,总结和分析目今被冒名股东纠纷目今的裁判现状。

 

二、被冒名者法律救济途径

 

(一)通过行政诉讼而起诉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

 

(二)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用以虚假注册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无效。上海高院甚至认为,被冒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

 

(三)在被债权人起诉时提出抗辩。

 

(四)如果被列为被执行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五)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途径解决。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先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凭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

 

(相关法条附后)

 

三、实务研究与裁判情况

 

(一)冒名股东纠纷,大多存在工商登记材料签名伪造的情况,被冒名者可以以工商登记材料笔迹鉴定结论为依据,证明设立登记材料非本人所签,进而证明为被冒名股东。

 

相关案例1:(2015)三中行终字第172号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本案设立登记申请所依据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材料中“应新慧”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不能体现应新慧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设立登记行为因上述材料的不真实而丧失了合法存在的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本案设立登记,本院予以维持。

 

(二)工商登记材料非本人签名的原因,除冒名股东盗取被冒名股东的身份信息并代签外,也可能是由于名义股东(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其同意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名是否知情并同意。

 

相关案例2:(2017)晋行终212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类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省工商局作为公司登记的行政主管机关,有义务对公司登记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依据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文件检验鉴定书》(警专司鉴中心〔2016〕文鉴字第099号),可以证明山西诺鼎银建担保有限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中”王敬晶”的签名不是王敬晶本人所签,省工商局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司注册登记时王敬晶知情而未提出异议,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后王敬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据此,省工商局将王敬晶登记为山西诺鼎银建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证据不足。

 

相关案例3:(2016)甘民终448号

 

裁判要旨:……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王其安向牛黄公司负责人王重杰提供真空冻干机销售发票及桃海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仅能说明王其安有入股牛黄公司的意向,经一、二审查明,在王其安将真空冻干机销售发票原件交给牛黄公司负责人王重杰后,王重杰又退回给王其安,案涉真空冻干机也未向牛黄公司进行移交。在最终形成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决定》等公司设立的决策性文件中“王其安”的签名经一审委托鉴定,均非王其安本人所签,一审中张海旭也表示对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无异议。二审庭审中,王其安表示,对牛黄公司最终成立与否不知情,未参与牛黄公司经营,也未分得公司利润。张海旭认为王其安是牛黄公司股东,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其安对牛黄公司最终设立及将其登记为股东的事实知情,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其安行使了相应股东权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当认定牛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相关文件上的“王其安”签名系冒用。

 

(三)在认定股东是否被冒名,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有成为股东的动机、能力,是否实际出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红等因素;并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确定。

 

相关案例4:(2016)苏民终837号

 

裁判要旨:……三、从钱忠平经济状况看,其只是飞轮公司一名普通员工,工资收入不高,家庭较为困难,不足以承担如此大的投资。四、钱忠平作为长期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应当知道作为股东在利益上的得失,而多年来其从未在华源公司参与管理,也未享受华源公司的分红,这与认定其为华源公司股东缺乏逻辑联系。五、钱忠平与华源公司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无过深交情,仅作为业务单位飞轮公司员工负责联系质量、安排生产事宜,其缺乏为华源公司借名登记而使华源公司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或享有优惠政策的利益上的驱动……综上所述,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钱忠平有出资、分红、管理公司的事实,且认定钱忠平借名出资缺乏客观性、合理性基础,故本院认定钱忠平系被冒名登记为华源公司股东,钱忠平要求确认其并非华源公司股东的上诉理由成立。

 

(四)被冒名者在诉讼中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1.被冒名者起诉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起诉受到双重诉讼时效的约束:

 

(1)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讼。

 

2.被冒名者要求追究伪造人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予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予追诉。

 

(五)要注意《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撤销行政许可行为的约束,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关案例5:(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3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照该条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上诉人虽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要求撤销7次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但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首尔公司自2001年设立以来,已历经14次变更登记,其中增资扩股3次,股权转让8次,涉及股东17人,并在近十余年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广泛复杂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相关民事判决也已确认该公司部分股东的股东身份,并判决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存续期间内外法律关系的建立均依赖公司登记的社会公信力,撤销变更登记可能对不确定的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的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进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四、律师建议

 

(一)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身份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以免个人身份证被冒用,甚至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业务往来中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在发现身份证丢失时,应尽快到公安机关进行挂失备案。

 

(二)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对冒名行为毫不知情难度很大。被冒名股东进行抗辩的很多案件都因证据证明力不足,而难以认定当事人对被登记为冒名股东的行为毫不知情。仅凭笔迹非本人所签并不必然推导出系被冒名的事实,股东设立公司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难以简单以签名的真实与否直接判断,被冒名者往往被法院课以必要的举证义务。参考相关案例,在认定股东是否被冒名,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有成为股东的动机、能力,是否实际出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红等因素,并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确定。

 

(三)被冒名者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民事诉讼策略中的的确权之诉则不受此约束。另外,《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撤销行政行为的约束也要避免。

 

(四)企业应重视印章的保管和使用;鼓励企业自行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如若需要工商代理机构代理办理,须派专人全程陪同;对涉及企业信息的文件应当及时销毁。

 

五、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九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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