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问题及工资组成的法律分析

2018-12-12 17:35:37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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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今年两会以后,中央出台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涉及税务方面的方案为:省级及以下国地税机关合并,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应该说,国地税合并以后对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是个利好,但是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能会对纳税人的人工成本产生影响,对企业来说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最低社保基数进行社保缴纳的,如果职工的平均工资超过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一般情况下都会超过的),如果调整社保基数,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增加企业社保费用,增加企业成本负担,减少企业利润,对企业的影响重大,本文即是对社保的基数组成及工资组成进行分析,让大家对社保的缴纳的问题,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基数问题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按照豫劳社养老[2003]3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般与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一致。

 

二、关于职工工资组成问题(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以及支付给与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鲜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四、 关于规避高缴费基数的做法

(一)可以通过设置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来设计工资组成,根据以上不列入基数的项目进行薪酬设计,但是根据以上不纳入社保基数的收入进行薪酬设计的空间较小,企业不可能在以上项目为全体员工长期发放,所以可做空间较小。

 

(二)采取与劳动者以合作的模式进行,即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种情形在实践中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符合构成劳动关系三要件的情况,很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使企业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当然,劳动者在成立有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与劳动者成立的公司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大大降低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概率,但该方法不可以大范围的使用,毕竟一个公司的业务开展不可能都以合作的模式进行。

 

(三)通过变相的发放福利进行规避,实践中由企业只为原告发放基本的岗位工资,其他福利通过一些APP平台发放(企业与APP平台签约),每月为员工在该APP平台发放点数,该点数可以在各大电子购物平台使用,并且该点数可以偿还信用卡,所以,但大多员工接受该形式的薪酬发放,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少缴社保,对于高收入的员工来说可以少纳税,但会导致员工信用卡套现的情况。

 

(四)通过聘用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及非日制的形式用工,从而达到规避缴纳社保的目的,聘用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因形成劳务关系而无需缴纳社保,而非全日制用工只需缴纳工伤险即可所以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成本,但是聘用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由于年龄较大发生职工发生健康问题较大,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规避,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需注意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及工资发放周期不能超过15天的两条红线不能逾越,避免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五、不按规定缴纳的违法风险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律师提示

现目前很多企业是按照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最低标准缴纳以规避过多缴费,比如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参照郑州市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郑州市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每月4106.58元,社会保险缴费保底基数每月2463.95元(60%),社会保险缴费封顶基数每月12319.75元(300%)。现如果税务与社保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额成本,其有利也有弊,对于一些劳动者可能是利好,但如果在企业无法承受巨额成本的情况下经营出现问题,那劳动者必定受到牵连,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必定会淘汰一部分的企业,所以企业应提前注意到该风险,作出适合自己的调整。

 

现对于社保基数问题作出以下提示:

 

(一)企业不可盲目的依照本文章的第三项进行调整,规避高社保基数,毕竟每种做法都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充分了解自己的业务范围,从而作出适合自己的方案,比如调整聘用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非全日用工的比例进行,采用综合的用工方式,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通过变相的发放福利进行规避,比如文章第三项中的利用发放APP的点数进行,该形式是否合法现还未明确,现税务部门及社保等部门还并未出现认定该行为违法的案例,但实践中有企业采用该方式,企业通过与APP平台签订协议,付一定的管理费用,APP平台也会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企业可以达到少缴社保的目的,员工少缴费的目的,但该方式适用高收入的员工,对于低收入的员工可能不会得到员工的认可。

 

(三)在实践中,也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的形式用工,将缴纳社保的义务转嫁给第三方,以降低企业的综合用工成本及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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