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南三地区关于审理要求补缴社保诉请的司法观点集成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样本说明: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涉及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各级法院。
案例收集截至日期:2018年7月19日。
【阅读提示】
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非常之多,在实践中,劳动者通过仲裁及诉讼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果劳动者如果通过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因现在法律及法规及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补缴社保是否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导致各地审判观点不一,现笔者通过收集河南的豫南地区即:南阳、驻马店、信阳地区的进行统计,看各地对补缴社保审判意见。
一
豫南地区要求补缴社保的案件数量统计
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查询,豫南三地区的案件数量驻马店的最多,南阳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在2001年至2018年期间共审理了180件,驻马店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360件,信阳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30件。
二
豫南三地区法院对于劳动补缴社保的具体意见
(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通过检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即:关于审理补缴社保的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属于行政范畴,劳动者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主张,要求补缴社保。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972号判决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江庆京要求新野成城市政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可向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权利的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原审对此处理不当。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2015)南民劳终字第00228号判决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周琳请求豪盛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纳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故周琳要求豪盛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可向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周琳的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南阳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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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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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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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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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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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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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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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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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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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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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二)信阳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3674号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此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非约定义务,它是由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予以减免。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间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即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有约定,但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据此,上诉人应依法为被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76号判决认为:关于“社会保险征缴补缴是否属于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问题。《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社会保险费的救济途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解决。《社会保险法》第83条又规定,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故郑强就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应属于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郑强可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补缴社保是否是法院的审理范围审判观点不一,2015年的判决书中明确了补缴社保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而2017年的判决的中认为补缴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判决支持补缴的请求,上述同一法院对同一事项观点不一致。
2、信阳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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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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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 |
无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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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
无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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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法院 |
无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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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法院 |
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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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法院 |
无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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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三)驻马店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2788号判决书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因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并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杨小青关于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较低,要求补足差额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1980号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吴桂桥煤矿支付刘保国经济补偿金15853.5元及为刘保国补缴2010年3月至2016年7月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不含个人缴费部分)并无不当。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民终1231、1232号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梅明彬与欣泰药业公司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缴纳纠纷属劳动争议,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判决欣泰药业公司为梅明彬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当。
通过以上案件可知驻马店人民法院对于未足额缴纳及没有缴纳社保给出了不同的意见,对于未足额缴纳的,驻马店中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因此不属法院的审理范围。但对于未予缴纳的情况,认为是法院的审理范围。
2、驻马店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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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 |
无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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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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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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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 |
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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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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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法院 |
是审理范围 |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各地对在审理劳动者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观点不一,甚至一个法院对该请求的观点就不一致,不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 31号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复》都明确了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对该请求应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同时认为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但是上述意见只是最高院的答复,各地法院对此意见不一定执行,才会导致各地法院判决观点不一,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对于社保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判决才会统一,观点统一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权威,产生定纷止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