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让公司回购股权很难吗?大数据让你稳操胜券!

2018-07-11 17:30:16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张    森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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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目的和数据样本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以上各级别法院审理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纠纷案件,总结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之诉中的争议焦点和注意事项。

(二)数据样本

检索数据库为“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2018年7月4日,设定的检索条件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纠纷”“公司法七十四条”,筛选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三份,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共十份,各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共二十二份,共计三十五份裁判文书样本。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现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实质要件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在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下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以上三者出现任意一种情况,股东需向股东会该项决议表示异议或反对

(二)形式要件

1.股东会决议达成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收购前置

2.协议收购难以达成,股东会决议达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裁判概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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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在搜索的三十五份样本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共有三份,其中没有属于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类型,有两件属于第二项类型,有一件属于第三项类型;

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十份,其中有三份属于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类型,有四份属于第二项类型,有三份属于第三项类型;

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二十二份,其中属于有六份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类型,有八份属于第二项类型,有八份属于第三项类型。

结论:三十五份案例中,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为类型最多,第三项类型的次之,第一项类型的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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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在搜索的三十五份样本中:

公司获得法院支持的有14例,占40%;异议股东获得法院支持的有21例,占60%。

五、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之诉的争议焦点归纳

(一)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知,即便是实际出资人,只要无法证明其股东身份,也不可能享有该权利。

相关案例:(2017)皖10民终652号裁判文书。法院认为,杭州聚益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合并前向张路平出具了出资证明书,但没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也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杭州聚益投资有限公司在被黄山聚信公司合并后,张路平也未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且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张路平虽是公司实际出资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名册中,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张路平享有股东权利,不符合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条件。

(二)股东未补足出资之前,能否主张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未补足出资之前,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对其股东的主张应给予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未补足出资和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相关案例:(2016)闽民终1243号裁判文书。法院认为,和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至本案诉讼时,卢炳光不具备和鑫公司股东资格的有效证据。因此,卢炳光享有和鑫公司股东资格。至于卢炳光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抽逃出资,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和鑫公司以此主张卢炳光不具备股东资格,该主张不能成立。

(三)公司发放给股东的利润,如何确定是分红还是奖金?

关于公司发放于股东利润的定性,可以依据是否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以及相关股东会决议和会计账簿加以判断。

相关案例:(2014)济商终字第57号裁判文书。法院认为,25万元的发放,没有任何公司文件和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发放的数额亦与股东出资比例不符。而根据证人的陈述,亦不能明确上述款项性质就是分红,且东方公司账目中没有上述款项的记载,故东方公司主张该35万元款项性质系分红的证据不足。

(四)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和股东会会议纪要有关营业期限的表述冲突时,应如何确定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签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一样具有公示效力,二者相对于股东会纪要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

相关案例:(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440号裁判文书。法院认为,天宁城建公司在工商机关备案登记的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至2024年3月30日。虽然股东会纪要和股东大会决议有关经营期限的内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但因章程所确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确定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

(五)协议回购是否是诉讼回购的必要前置程序?

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必要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旨在促进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尽可能在公司内部解决,在诉讼前解决。

相关案例:(2016)吉04民终273号裁判文书。法院认为,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如果股东与有限公司就回购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异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闫辉与公司在没有进行过关于股权回购的协商,也没有因回购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异议股东在不知情情况下未参加股东会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还能否拥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2014)民申字第2154号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形式上看,袁朝晖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本案中袁朝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袁朝晖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因此,认定袁朝晖有权请求长江置业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七)异议股东是否可以请求公司只回购其部分股份?

不可以。《公司法》七十四条之所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系基于对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财产权利的保护。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存在观念上的冲突,即公司的人合性出现分裂和不可调和,若只要求回购部分股权,则无论剩余多少股权其势必仍是股东 身份,这与该股东最初的对公司决议的反对意见相互矛盾,更与上述立法精神相背离。

相关案例:(2016)粤03民终8891号裁判文书。法院认为,本案中,钟文成拥有康乐公司14%的股份,却要求康乐公司回购其13%的股份,保留了1%的股份,在原审法院向其释明后仍坚持要求公司回购13%的股份。钟文成保留1%的股份表明其同意康乐公司继续存续,并愿意继续保持作为康乐公司股东的身份,这与钟文成反对康乐公司继续经营的意见相互矛盾,也与上述立法精神相悖。故对钟文成主张康乐公司收购其拥有的康乐公司13%股份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八)股权回购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1.若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协议有约定,则依约定计算。

相关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34号裁判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股东之间对股权回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并非能够完全脱离原出资协议约定而另行确定。

2.若无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合理的价格”,应理解为市场公允的价格,法律并无强制规定该收购价格必须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进行认定。第三方评估给出的价格仅是可以作为确定市场公允价格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已有足以认定市场公允价格的参考依据时,则无需再通过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来确定股权收购价格。若不存在相关参考依据,双方应共同选择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制作股权收购价格的依据。

相关案例:(2017)沪02民终6961号裁判文书。法院认为,股东陈小立明确提出回购请求当年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具有参考价值。协力公司认为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则其应当提供反证,即向法院提出委托审计、评估的申请,并配合预缴相关费用,以使法院具备参考判断的明确依据。

六、律师提示

(一)对异议股东的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法律规定的90日期限是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不变期间,该期限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由此可见,异议股东应积极行使该权利。

2.在对股权回购价格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异议股东若采取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价格收购的标准时,应当申请司法鉴定。如若在法庭释明后,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以申请对案涉股权进行司法鉴定,将很有可能被法院以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起诉。

(二)对公司的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公司作为股权评估资料的所有者和持有者,应积极、全面、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供双方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

2.公司如若认为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则其应提供反证。即向法院提出委托审计、评估的申请,并配合预缴相关费用,以使法院具备参考判断的依据。如若拒绝不缴相关费用致使无法启动审计、评估程序进一步核实,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3.对资产的司法鉴定和评估一般只能进行一次,对于重新评估或补充鉴定的申请,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4.资产评估报告中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的举证范围,评估费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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