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北六地区关于审理要求补缴社保诉请的司法观点集成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样本说明: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涉及法院:安阳市中级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上述地区各级基层法院。
案例收集截至日期:2018年3月19日。
【阅读提示】
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目前劳动诉讼中,劳动者通过仲裁及诉讼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果现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因现在法律及法规及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补缴社保是否法院的受案范围,导致各地审判案例不一,现笔者通过收集河南省各地的审判案例看各地对补缴社保审判意见,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对河南的豫北地区即:安阳、新乡、焦作、濮阳、鹤壁、济源六市地区的进行统计。
一、豫北地区要求补缴社保的案件数量统计
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查询,豫北六个地区的案件数量济源的最多,安阳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271件,新乡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310件,焦作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286件,濮阳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137件,鹤壁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413件,济源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531件。
二、豫北四地区法院对于劳动补缴社保裁判观点的具体意见
(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通过检索安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即:关于审理补缴社保的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属于行政范畴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再终字第4号,张保军诉河南利华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张保军诉请利华制药公司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再审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社会保险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54号,上诉人郭金付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东岗镇第一中学、林州市东岗镇中心学校、林州市东岗镇人民政府、林州市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的补缴社保费用、办理退休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等其他上诉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可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受理该请求后,都以该理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安阳市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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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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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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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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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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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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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
2014年金星集团安阳啤酒有限公司与王玉臣劳动争议一案中支持了补缴社保的请求。 |
不是审理范围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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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二)新乡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2853号,阎兴奎与新乡东方宾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管理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阎兴奎要求东方宾馆补缴社保费的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5116号,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雷素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缴费数额以及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驳回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观点非常明确,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受理该请求后,都以该理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新乡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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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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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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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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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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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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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三)焦作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终2524号,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新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昊华公司请求不为王新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此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可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补缴社保是否是法院的受理范围的观点也非常明确,即不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焦作市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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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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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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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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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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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四)濮阳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民特7号,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赵志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赵志义与皇甲特卫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皇甲特卫保安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濮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裁决皇甲特卫保安公司为赵志义按照相关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当。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1379号濮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上诉人濮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主张补交养老保险,法院不应审理”的上诉理由,由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15号,濮阳市新特药采购供应站与刘国站劳动争议上诉案,法院认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采购供应站应当及时为刘国战缴纳社会保险金(仅指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采购供应站上诉因经营困难不能为刘国战补缴社会保险金的理由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需补缴社会保险。上述观点与其他法院观点不同。
濮阳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17)豫0928民初529号判决书没有清晰的认定,仲裁支持了补缴,单位起诉但一审法院没有依不是审理范围驳回。 |
(2012)濮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
濮阳市清丰县人民法院 |
无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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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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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 |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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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
(五)鹤壁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一终字第313号,张勇胜与鹤壁市金马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由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同于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张勇胜上诉认为其要求金马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1379号濮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上诉人濮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濮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主张补交养老保险,法院不应审理”的上诉理由,由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同样是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鹤壁市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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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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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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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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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不是审理范围 |
(六)济源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1092号,周天才、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社会保险问题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故周天才要求济源市财源煤矿有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另周天才申请仲裁时未提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该两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所以,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同样是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济源市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
观点一,审理范围 |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12)济民一初字第1187号认为是审理范围。 |
(2017)豫9001民初997号,确认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各地对在审理劳动者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观点不一,甚至一个法院对该请求的观点就不一致,不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对补缴社保的请求观点是统一的,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对该请求应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同时认为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各法院应对该观点的进行统一的认识,做到观点一致,才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权威,产生定纷止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