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中四地区关于审理要求补缴社保诉请的司法观点集成

2018-04-18 17:55:32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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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说明: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涉及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各级法院。

 

案例收集截至日期:2018年3月19日。

 

【阅读提示】

 

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非常之多,导致目前劳动诉讼中,劳动者通过仲裁及诉讼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逐渐增多,如果现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因现在法律及法规及规章,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补缴社保是否法院的受案范围,导致各地审判案例不一,现笔者通过收集河南省各地的审判案例看各地对补缴社保审判意见,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对河南的豫中地区即:郑州、许昌、平顶山、漯河四地区的进行统计。

 

 

一、

豫中地区要求补缴社保的案件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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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查询,豫中四个地区的案件数量郑州的最多,郑州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在2001年至2018年期间共审理了702件,平顶山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280件,许昌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98件,漯河中院及下属基层法院共审理了98件。

 

豫中四地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案件逐年裁判文书数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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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得知,要求补缴社保的案件量在2014年到2016年度的案件数量在逐年递增中,到2017年后案件量呈减少趋势,归结原因可能为法院的对于补缴社保的审理态度越来越明朗,对于补缴社保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的意见统一,使劳动者不在在案件中将补缴社保列为诉讼请求,导致案件量在实务中越来越少。

二、豫中四地区法院对于劳动补缴社保的具体意见

(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通过检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即:关于审理补缴社保的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属于行政范畴,劳动者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主张,要求补缴社保。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1669号,郑州椿长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徐文田劳动争议上诉案件中,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社会保险金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2018)豫01民终445号,王宏磊、河南白象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可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非常明确,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受理该请求后,都以该理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郑州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09年出具判决法院支持补缴社保的诉请。

现在不是审理范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郑州市航空港区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新郑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新密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中牟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登封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巩义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荥阳市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二)许昌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0民终1108号,郑新年、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等属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许昌电力广告公司上诉称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范围,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272号,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贺振华与长葛市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属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上诉人贺振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社保费用,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观点非常明确,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在受理该请求后,都以该理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许昌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6年出具判决法院支持补缴社保的诉请(如[(2015)魏民一初字第00616号])。

但2017年出的判决不是审理范围([(2015)魏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许昌县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三)平顶山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劳终字第349号,阮俊毫与天瑞集团铸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天瑞铸造公司已为阮俊毫缴纳有社会保险,虽然可能存在欠缴现象,但征缴社会保险费系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亦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故原审对阮俊毫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终3940号,张军义、平顶山市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本案张军义要求石龙区人民医院为其补办社会保险账户,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对张军义的该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2.平顶山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不是审理范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舞钢市人民法院

(2011)汝民初字542号判决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但2016年的判决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2009)宝民初字第1545号判决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郏县人民法院

(2011)郏民初字第886号判决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不是审理范围

(四)漯河市中级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观点

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2705号,陈余良、漯河御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属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御味坊公司未给陈余良缴纳社保,陈余良可以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陈余良一审仅仅诉请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未要求在无法补缴影响保险待遇时赔偿损失,故本院对陈余良要求赔偿损失的上诉不予审理。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1379号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上诉人漯河市金海岸混凝土有限公司、漯河市金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未主张补交养老保险,法院不应审理”的上诉理由,由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漯民四终字第264号,漯河市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智会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5个月经济补偿7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为被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补办失业保险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为混乱,同一法院对于同一时期作出对同一问题的持的观点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有的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需补缴社会保险。观点的不一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漯河各基层法院对补缴社保的审判意见

法院

观点一,审理范围

观点二,不是审理范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2016)豫1102民初1790号判决书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但(2017)豫1102民初568号判决书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16)豫1103民初3740判决书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但(2017)豫1103民初1764判决书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6)豫1104民初1228号判决书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但(2015)召民二初字第216号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舞钢市人民法院

(2011)汝民初字542号判决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但2016年的判决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09)临民初字第42号判决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但(2015)临民一初字第174号认为不是审理范围

郏县人民法院

(2011)郏民初字第886号判决认为是审理范围,并支持补缴

不是审理范围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各地对在审理劳动者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观点不一,甚至一个法院对该请求的观点就不一致,不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对补缴社保的请求观点是统一的,即补缴社保的请求不是法院的审理范围,对该请求应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同时认为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所以,各法院应对该观点的进行统一的认识,做到观点一致,才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权威,产生定纷止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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