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请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作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颖
【阅读提示】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职工面临退休,作为退休的老员工,因为在经验、阅历的丰富,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聘用已经退休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这样最大程度上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由于现在对于企业聘用退休职工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实践中,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保以及一旦发生争议,双方究竟是何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现在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司法判例不统一,导致企业在聘用聘用退休员工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实践中公司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第一种情况,该条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即:用工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该条所规定的成立劳务关系,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如果公司聘用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审理。
那么在实践中聘用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应按什么关系,我们来看以下案例。
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应按劳动关系进行审理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宝姐与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7)豫0103民初4080号),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虽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自2013年2月开始到被告处任职,故本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需满足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告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亦未领取退休金,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判决如下:原告张宝姐与被告郑州市环城快速公路管理处自2013年2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华德、被告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豫01民终9633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称其2003年8月到被告处工作,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自认,能够认定2010年1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因原告并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从以上案例可知,郑州大多数法院认为如果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应按劳动关系审理,那么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聘用的退休年龄的员工的企业就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三、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怎样承担
目前,因为目前实践中,不论是否享受退休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都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答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序列“的解释的原则是不区分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都要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那么对已经享受退休金待遇的职工,因为是与单位形成的劳务关系,因此,如果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另外,也有参照处理的方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妥善处理。”
四、律师提示
1.根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在用工模式上,公司聘用是否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应注意区分情况,对于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人来说,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此时单位的用工风险较小,并可以节约用工成本,社会保险等都用缴纳,且不必担心发生工伤的风险,但仍需注意劳务用工的安全问题。
2.相对来说,聘用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人来说,用工成本大,且工伤风险较高,因聘用年龄较大的员工,身体发生疾病的风险会大大的增加,有可能会出现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企业将负担巨额的赔偿费用,那么将得不偿失,公司应综合的评定风险,决定是否留用。
3.不管聘用上述任一职工,企业都应做好风险防范机制,因为聘用退休年龄的的职工,由于身体原因,发生受伤的风险将大大的增加,所以公司在不得不聘用上述人员时,为了规避赔偿风险,最好为聘用员工购买雇员责任险,以期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