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何签订完美协议?

2017-12-27 17:42:20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       者|范思雯

指导律师|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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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一次完整的股权转让包括签订完美的股权转让协议和办理完善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才能避免股权受让风险?成务律师总结以下要点:

确认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核实股权转让协议主体;股权转让标的审查;基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不同主体制定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与股权交割条款;完善股权转让内部程序;尽可能列举全面核能出现的情况制定承诺与保证条款等等。

【成务研究】

第一部分   签订完美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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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转让前置审批

(一)股权转让前置审批,内外资公司有别

    对于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是一种普通商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于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能立即生效。例如: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资企业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需经过批准程序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资产转让的,必须坚持有偿转让和审查批准的原则,作为持有国有股权的股东,负有向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申请批准手续义务。

二、核实股权转让协议主体

(一)内部转让与对外转让程序不同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受让方身份的不同,可区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股权对外转让。

1、股权内部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可见,对于股权内部转让,采用的是自由转让主义,即不存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2、股权对外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核实股东身份,避免无权转让

核实股权转让协议主体身份,应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确认转让方是否确系目标公司股东,是否持有合同约定比例的股权。确保不存在无权转让的情况。

三、股权转让标的审查

(一)审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已经全部实缴出资到位

《公司法》并不限制为全部出资的股权转让,但是作为股权受让方,需了解,对于未出资部分,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将承继转让方的股东资格,受让方需对转让方未实缴完毕的出资进行实缴。

(二)审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属于章程规定的限制转让股权

部分公司章程会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例如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或者股东转让股权不得超过持股比例的50%。如果目标狗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此类限制,受让方需审慎对待。

(三)审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权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至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见识、高管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审查转让的股权是否属于权利瑕疵股权

 受让方应审查转让方是否有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应审查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担保情形,还应审查股权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保全、冻结、执行等情况。

四、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与股权交割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与股权交割属于协议双方可自由约定条款,但是如果作为受让方应严格限制股权交割的时间及逾期交割的违约责任,作为转让方,则应重点关注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以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责任。

五、股权转让内部程序

有限公司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因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完成相应的内部程序,例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

1、明示放弃主要表现为其他股东出具书面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参与股东会决议等。

2、默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六、承诺与保证

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难以穷尽,因此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和保证,承诺和保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法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股权满足转让条件等。

第二部分  办理完善的工商变更手续

一、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工商局所需材料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议未能由体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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