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7年4月年审判大数据之入伙纠纷审判观点集锦

2017-06-14 16:44:52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2014-2017年4月年审判大数据之入伙纠纷审判观点集锦

 

 者:范思雯

指导律师:杨颖

样本说明:

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期限:20141月1日至2017418

涉及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收集截至日期:2017年418

数量:85

一、入伙纠纷各级别法院分布情况

(一)最高人民法院隐名股东纠纷裁判文书情况说明

通过借助法律检索平台--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http://law.wkinfo.com.cn),输入关键词“入伙纠纷”,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与入伙纠纷有关的案件数量情况如下: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均为0

(二)高级法院及以下法院入伙纠纷裁判文书情况说明

通过前述检索方法,显示高级法院及以下法院入伙纠纷有关的案件数量情况如下:案件总数计90例,多为一审及二审案件,其中一审案件数量为74例,二审案件数量为12例,再审案件数量为4例;高级人民法院与入伙纠纷有关的案件数量情况如下:案件总数计2例,均为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与入伙纠纷有关的案件数量情况如下:案件总数计14例,其中二审案件12件,再审案件2件;基层人民法院与入伙纠纷有关的案件数量情况如下:案件总数计74例,均为一审案件。

二、20142017年4月18日入伙纠纷前四省分布情况

    

    20142017年4月18日全国隐名股东纠纷前五省分别为湖南省(37例)、浙江省(20例)、上海市5例)、江苏省(4例),分别占全国此类案件总数的41%、22%、5.5%、4.4%

 

 

 

 

三、20142016年入伙纠纷逐年分布情况

经统计得知,2014年入伙纠纷案件为14例,2015年入伙纠纷案件为66例,2016年入伙纠纷案件为4例。由此可见,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因入伙产生的纠纷集中在2015年。

 四、各级法院对入伙纠纷处理规则总结

(一)案件焦点: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案例1:刘建国诉被告武会中、霍晓峰、马旭东、周明理合伙企业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4590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霍晓峰、武会中、马旭东与杨新星签订投资协议共同开发经营鸿盛石料厂,  武会中给刘建国出具承诺书:刘建国给武会中80万元为鸿盛石料厂建厂入股,武会中给刘建国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刘建国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此款系付巩义市超群石料有限公司鸿盛开采分公司投资款,此投资款在武会中名下。”

武会中给刘建国出具委托书1份,委托刘建国长期全权处理巩义市超群石料有限公司鸿盛开采分公司的一切事务。后产生纠纷,刘建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在巩义鸿盛石料厂的出资数额为80万元及出资比例。

 

  法院观点

霍晓峰、武会中、马旭东与杨新星签订投资协议,投资经营鸿盛石料厂,故该厂的合伙人为霍晓峰、武会中、马旭东与杨新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告刘建国诉称其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1月份投资80万元入伙鸿盛石料厂,但该厂的合伙人霍晓峰、马旭东不认可,原告刘建国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入伙投资80万元征得霍晓峰、马旭东的同意,故原告刘建国不是合伙人。对原告请求确认其在巩义鸿盛石料厂的出资数额为80万元及出资比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二)案件焦点:请求确认合伙人资格,除需证明已支付投资款外,还需结合工商登记信息,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案例2:李维国、冯振忠入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7696号

【基本案情】 

被告李维国和郝志平以铸造厂股金为摘要内容收取了原告冯振忠钱款,二人为原告出具三张现金收据并均在收款人签字处加盖个人印章。被告李维国领取了唐山市长山铸造厂工商营业执照,投资者人数五人为李维国、郝志平、费玉明、王志昌和王伟。后起纠纷,冯振国诉请要求确认其入伙事宜。

法院观点

冯振忠提交的现金收据中显示其交给李维国和郝志平的款项为长山铸造厂股金及铸造厂股金,但唐山市长山铸造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显示的五名合伙人中并没有冯振忠,李维国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唐山市长山铸造厂成立后冯振忠曾参与唐山市长山铸造厂的经营管理及承担权利义务的证据,在唐山市长山铸造厂注销后亦未组织各合伙人进行清算。李维国主张在唐山市长山铸造厂注销后经全体合伙人包括同意利用唐山市长山铸造厂的全部资产新设立唐山市天达铸造有限公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在李维国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确认冯振忠入伙唐山市长山铸造厂未成立并无不当。

(三)案件焦点:入股协议如只对投入资金的数额和时间、偿还投资款的时间及利息进行约定,未约定风险承担,投资人只负责投资,未参加经营管理,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

案例3:唐耿才、熊恩三、桑植县兴新矿业有限公司、桑植县官地坪镇会马洛炭质页岩矿、姚茂河入伙纠纷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二终字第70号

【基本案情】 

姚茂河(乙方)与桑植县兴新矿业有限公司及唐耿才、熊恩三(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保证在2015年5月30日前,最低返还乙方(姚茂河)投资款本金加利息唐耿才诉请要求确认合伙人身份。姚茂河按约转账,后姚茂河要求退回本金、利息,唐耿才等人主张其为投资而非借款。

法院观点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签订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入股协议及补充协议,主要只对姚茂河投入资金的数额和时间、偿还投资款的时间及利息进行约定,未约定风险承担,姚茂河只负责投资,未参加经营管理,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入股(入伙),实为借贷关系,姚茂河的投资款应作为借贷本金予以返还。因此,姚茂河要求桑植县兴新矿业有限公司、桑植县官地坪镇会马洛炭质页岩矿(普通合伙)、唐耿才、熊恩三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和合法利息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四)案件焦点:如未就合伙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未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难以证明合伙成立。

案例4:郭光荣与郭道明入伙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判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申字第00252号

 

【基本案情】

郭光荣申请再审称:(一)郭道明起诉郭光荣系诉讼主体错误。郭光荣作为合肥市假日海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国海景皇朝店的负责人,收取郭道明的80万元投资款,已全部用于宁国海景皇朝店的装饰装修。宁国海景皇朝店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合肥市假日海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郭道明投资关系的相对人只能是合肥市假日海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光荣个人无关。(二)郭光荣与郭道明之间的合伙关系是成立的,所有投资款项均用于该店的装饰装修,其中郭光荣与郭道几、张丹凤直接参与经营,郭道明因身份原因无法参与经营。原审判决以合伙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以及无证据证明郭道明参与经营、管理为由,认定郭道明投资入伙不成立于法有悖。

【法院观点】

郭光荣与郭道明就案涉合伙未达成书面协议。郭光荣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郭道明参与案涉宁国海景皇朝店的经营、管理,或者证明郭道明参与盈余分配,也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宁国海景皇朝店注销时已经征求郭道明同意,并与其进行了清算。鉴于郭光荣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并收取郭道明80万元投资款,故原审认定案涉合伙不成立,理由充分,判决郭光荣返还郭道明人民币80万元并无不当。

(五)案件焦点:如原合伙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即使投资人持有股权证、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等事由,也难以成为新合伙人。

案例5:金建设与高逢金、吴启兄等入伙纠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商终字第486号

    【基本案情】

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三级电站由高逢金、吴启兄、吴启昌注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2005年10月15日,电站董事会向原告制发了《股权证》。三名在册合伙人对实际投资人的工商登记事项有异议,致使三名合伙人之间长期存在矛盾。经过讨论协商,三合伙人达成了《景宁畲族自治县英川三级电站关于解决英川三级电站存在问题的全体合伙人决议》:“决议第一条:同意英川三级电站实际出资人219人,签订入伙协议,成为本电站的合伙人”。

【法院观点】

金建设不是英川三级电站的原始合伙人,其要成为英川三级电站新的合伙人,就必须经高逢金、吴启兄、吴启昌三原始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现高逢金、吴启兄、吴启昌三人对案涉决议的理解和实施存在较大分歧,高逢金、吴启认为根据案涉决议第一条载明的219人均应入伙,部分人入伙将不符合其签署案涉决议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吴启昌则目前仅同意其已签署入伙协议的116人入伙,其他人必须满足案涉决议的第三条才可以入伙。至今三个原始合伙人均并未就包括上诉人的任何单个人入伙达成一致同意入伙的意见。上诉人持有股权证、参与案涉电站经营管理等事由均不能表明三原始合伙人同意上诉人入伙,也非其成为新合伙人的法律要件。

律师提示

1、新合伙人入伙,如仅投入投资款而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法取得合伙人身份资格新合伙人如有意向入伙,除投入投资款以外,应先行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形式,即是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如新合伙人入伙,未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人身份难以确认。

3、确认合伙人资格还需具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条件。

4、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应严格区分借款和投资款,如本意为签订合伙协议,应有对合伙事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约定。

5、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征决定新入伙合伙人必须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书面同意,新入伙合伙人的入伙意思表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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