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骗股民咋办,虚假诉讼来支招

2017-05-24 16:36:44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骗股民咋办,虚假诉讼来支招

 

                                        者:扈天利

指导律师:杨  

样本说明: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

涉及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涉及的四省、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份

案例收集截止日期:2017年4月20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及第四巡回法庭涉及案件情况

 

数据显示,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裁判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数量为1件,湖北省各级法院数量为93件,河南省各级法院数量为43件,安徽省各级法院数量为1件,山西省各级法院数量为0件。

同时,湖北省、河南省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表明:(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通常涉及人员较多,但不以集团诉讼的形式进行;(2)裁定居多,且撤诉、管辖权异议占有加大比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43件裁定均为撤诉裁定,湖北省高院作出的8份裁定书均为管辖权异议裁定。

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裁判较多省份统计

1、裁判文书数量前五省

 

2、判决数量前五省

 

通过前述两表的对比可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作出的裁定数量较多,判决相对较少,裁判数量均属第一的江苏省中,判决占所有裁判文书的比例为39.47%,吉林省作出的判决占其裁判总量的比例为6.8%。

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裁判规则

1、投资损失应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申502号民事裁定书中,该判决认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之间的损失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是证券投资欺诈的成立要件之一。也即投资者的交易决定,必须是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或者误导并错误交易才构成证券交易欺诈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一般为投资者买入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发生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并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

2、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是否存在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

根据前述两个文件,实践中有人认为该类案件的受理以提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公告为前置条件,对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41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我国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立案登记制,因此,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不存在前置条件,但目前各地法院受理标准并未统一,前述若干规定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投资者起诉时应尽量提供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以免立案时受到阻碍。

3、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前述日期的认定仍然需要特别注意。对此,法院一般依据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公布的时间进行认定。盖因在虚假陈述实施、揭露、更正时,往往存在大量的信息或公开报道,因此需要在诉讼中予以甄别。例如:某公司认为21世纪网数字报上刊登的与公司相关的某报道为揭露日,但法院综合其他情况认为,该报道仅为专访,且其具体内容与行政处罚认定的虚假陈述事实不一致。

4、投资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计算是一个关键问题。考虑到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发生前后,均存在交易的可能性,计算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519号民事判决,介绍该案一审法院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

 

因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又进行了买入和卖出的操作,计算时应当将实施日之前持有的股票进行剔除。各项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买入证券平均价格:{(1,525,731元-255,339元)÷[186,600股-(111,600股-78,700股)]}=8.27元/股。

卖出证券平均价格:828,500.70元/ 119,300=6.94元/股。

投资差额损失:{[(8.27元/股-6.94元/股)×119,300股]+[(8.27元/股-6.62元/股)×34,400股]}=215,429元。

印花税另行计算。

5、虚假陈述类案件通常争议焦点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2)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应如何确定;

3)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与投资者诉请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

四、律师提示

1、投资者起诉时应提交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虽然有部分法院认为实行立案等级制以后不义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未前提,但实践操作中大多数法院仍认为需要提交。

2、行政处罚必须针对的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且该信息披露构成虚假陈述,并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的判断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而且要求该信息披露行为对投资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判断标准可以根据虚假陈述实施日及揭露日前后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的变动来判断。

3、虚假信息的实施日为上市公司公开进行信息披露的日期;

揭露日为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

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4、虚假陈述需与投资者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即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为该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且应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只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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