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家族如何保持控制权
作 者:扈天利
指导律师:杨 颖
家族信托基于其本身的特点,成为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手段,但在我国的发展则相对滞后。虽然近来我国信托、保险、银行等机构推出了一些家族信托的产品,但是和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信托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对家族财产安全性的顾虑,特别是对家族财富控制权如何保留的顾虑。
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家族财产将转移给受托人,家族成员成为委托人或受益人,此时,家族财富的安全如何保障,家族通过什么保持对家族信托的控制,成为大多数家族考虑的核心问题。
一、信托当事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及限制
实现对家族信托财产的控制权是多数家族的核心问题,信托本身有其特点,家族过多的干预信托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家族成员与信托受托人之间又存在信任问题。因此,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家族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权利及限制
1.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人,在信托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为自己设定多种权利,同时委托人本身也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甚至是唯一的受益人,并可以在信托中赋予委托人一定管理、监督信托的权利。
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撤销权和追偿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委托人可以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赔偿;解任受托人;变更受益人或受托人;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等。
在国外实践中,委托人可以享有变更受益人、修改信托、撤销信托、指令信托投资、任命新的受托人等权利。
2.委托人保留的权利应当适度
委托人虽然可以在信托中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权利,但是,应当符合信托的合法目的。如果委托人保留过多的权利,可能影响信托的效力,导致信托财产丧失独立性,使得债权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例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如赋予自身过多的权利,导致法院认为信托财产实际上仍然由委托人占有或持有,则债权人可以对信托财产提出索求。
(二)受托人的分类及权利
受托人作为信托的重要当事人之一,依法持有委托人授予的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根据不同的分类,受托人可以区分为管理受托人和保管受托人。
根据英国《1906年公共受托人法》的规定,信托可以设立保管受托人和管理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根据信托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但并不持有信托财产。保管受托人负责持有信托财产及文件,并根据管理受托人的指示管理信托财产,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收入和支出均在保管受托人处发生。因为保管受托人是根据管理受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保管受托人一般不对管理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法律或信托不允许保管受托人作出该指示。
受托人的职权除因职能而不同外,还可因信托目的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保护信托中,基于对受益人的保护,在受益人破产时,信托一般授予受托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主受益人变为受益人之一,防止信托财产受到受益人债权人的追索。
二、信托保护人
(一)信托保护人的设定
国内很多有关家族信托的文章中都提到了家族信托保护人(或称监察人),其作用就是代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行为,防止其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权益,并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受托人的损害行为,这一设置令很多人感兴趣。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英国法律并未对信托保护人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信托实践中往往存在信托保护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者出现。享有监督受托人的权利,并在一定的情况下对受托人作出指示或撤销受托人的行为,甚至享有修改信托、变更受托人、变更受益人等权利。
(二)信托保护人的未决问题
虽然信托保护人是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利的重要当事人,但是信托保护人本身也存在需要委托人考虑的问题。第一,信托保护人的法律地位,信托保护人享有撤销受托人行为的权利。为行使此种权利,保护人必然需要对受托人的行为和事务进行了解,此时,是受托人还是其他。第二,保护人不当行使权利损害如何承担,信托保护人被赋予监督受托人行为的权利,但是当保护人行使权利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时承担何种责任也需要在信托设计时予以考虑
三、家族信托控制权的实现方式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离岸信托的案例,现有案例可以作为参考供我们选择。
(一)保留权利或设立保护人
以潘石屹设立的家族信托为例,潘石屹及其妻子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控制其在国内的财产(主要为sohu中国公司的股权),然后将该境外公司的股权转移给信托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但是,通过信托协议的安排,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潘石屹与其妻子张欣权力平分,潘石屹家族仍然保持着对家族企业的控制。虽然设立了信托,但是并未影响到家族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在委托人保留权利的模式中,受托人的作用更多的是保管受托人的职能,管理受托人的职能被大大的压缩了,只有在必要的时候,受托人才行使股东权利以保护家族的利益。受托人通常任命家族成员进入信托企业中担任职务,使得家族成员可以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控制。
在设立保护人的信托中,保护人一般为家族成员,甚至直接为委托人本人。该类保护人通常会被赋予较大的权利,如撤销受托人的行为、更换受托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信托等权利。保护人虽然可以有效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问题,但保护人本身的风险却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二)自己设立信托公司管理家族财富
这种模式以李嘉诚家族信托为代表,李嘉诚家族通过设立自己的信托公司,并将家族财富委托给自己的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财产。同时,家族成员在家族信托公司或家族公司中任职,参与家族财富的管理、投资、分配,从而保障了家族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