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我“股微”但并不“言轻”

2017-01-21 14:38:26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谈谈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者:姚孟开

指导律师:杨  

【阅读提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数量的急速猛增,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公司的控制权,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日益突显出来,中小股东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不断完善,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2016年4月12日最高法院通过媒体公布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及细化了股东权利的行使,更加有效的保护了小股东的权利,相信在以后小股东的权益会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再“股微言轻”。本文结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例举小股东在公司的运营中具有哪些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都有哪些基本规定?

(一)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规定给予中小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时的终极手段,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就可申请解散,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上述情形的发生,需申请解散的股东,对发生解散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解散较为困难,但从解决问题从发,逼迫大股东让步来说,确实是一道杀手锏。

(二)中小股东也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和召集权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公司法》第一百一条对股东大会会议主持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此,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的规定比较完善,对公司股东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股东的召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公司僵局情况的发生;同时,也便于公司在隐患发生之初就对问题有直接的把控,从而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的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给予了所有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以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也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的知情权可以说是最基本的权利,作为中小股东更是有权利知悉公司的运营状况,可以避免一些信息传递方面的矛盾,根据上述的规定,《公司法》赋予了所有股东查阅相关文件的权利,对不论是大股东还是非控制人的小股东的知情权给予平等的保护,同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还赋予了股东在了解公司经营等情况后,还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极大的赋予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四)股东提案权

中小股东有没有话语权,重要的是说出来的话或提出的议案能不能得到重视,能否直接参与公司制定新的事项。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公司法》的一百零二条赋予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该制度的提出,无疑是打破了传统的大股东独裁的局势,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公司大股东独裁的局面往往会引发诸多矛盾与纠纷,不利于经济的平稳运行与发展。因此,必须保证中小股东的提案权。

(五)股东对决议主张无效或撤销的权利

那么中小股东有没有权利主张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现行法律,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小股东可通过主张决议无效或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来避免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作出违法决议,或在召集、表决过程中,违反法规和章程规定侵犯小股东利益。

(六)股东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股东享有对股份回购的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保持盈利状态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上述情形发生后,如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出现该类情况时,中小股东可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诉求。

(七)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可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此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可以提高小股东表决权的重要性,只要中小股东联合起来,中小股东的代表就可被选举为董事、监事,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对中小股东权利有利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决议效力的确认

在《意见稿》的第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认定决议无效的两种法定情形:1.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2.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债权人利益,其中第一项的规定加大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对于非控制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是重大利好的消息。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保护

《意见稿》的第十五条以及十六条明确了股东享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查阅、复制文件材料的权利,明确了股东可以查阅“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意见稿》更加细化了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以及代理人也可查阅的权利,更加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的第十八条明确了公司董事、高管在未依法制作、保存公司文件材料情况下的民事赔偿义务,使公司的控制人在怠于让非控制公司的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多了一道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

(三)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如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此举无疑降低了股东维权成本,尤其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更加方便了自己权利的行使,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意见稿》除了增加了以上规定外,同时也增加了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和优先购买权等内容,这无疑增大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力度,如果上述内容得以确定实施,那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锦上添花。

三、小结

征求《意见稿》的出现,说明了我国对于股东权利保护规定的不断完善,说明我国将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更加有力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中小股东的权益诉求有法可依,打破中小股东在行使正当权利时可能受到实际控股股东的百般刁难及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局面,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地位与大股东的权益地位相对平衡,使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得以完善,这不仅有益于公司的发展,还能促进公司内部的和谐,加快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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