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家族财富传承的路径选择
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信托已经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对信托是什么,信托的作用有哪些进行了探讨。本文作为实践篇,主要涉及家族信托在实践中的基本架构,同时对家族信托在我国的现状进行简要介绍。
一、离岸家族信托
鉴于我国信托发展的情况,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存在极大的困难,即使在信托制度起源的英国,也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家族设立的信托一般为离岸信托。
(一)家族信托一般架构
图:离岸家族信托的一般架构
根据现有资料,我国内地富豪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架构如图所示,龙湖地产的吴亚军、蔡奎家族信托与潘石屹家族信托其架构也基本如此。委托人通过层层设立的境外公司控股境内公司,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将境外公司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受益人可能为委托人自身,也可能为家族其他成员。境内公司的主要作用是实现家族财产的集中管理,境外公司则用来实现信托目的,境外公司在控股或全额持有境内公司之前,可能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多层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从而方便信托目的的实现。
此外,作为华人超级富豪的李嘉诚家族所设立的信托则稍有不同,李嘉诚的家族财产虽通过信托方式管理,但是与前述信托架构不同的是,李嘉诚家族信托的数量增多,目前外界知晓的就达到4个,且信托为复式结构,即在第一层信托基金将信托财产再次信托出去设立第二层信托。同时,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由李嘉诚家族持股控制。不仅对家族财产做出了信托安排,更是实现了对家族信托财产安全的全方位保护。
(二)离岸信托设立地
目前比较重要的离岸家族信托地有:新加坡、马耳他、根西岛、所罗门群岛、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浦路斯、马恩岛等。但是,由于国内对离岸信托的设立、权利义务、保护与救济途径等了解并不充分,因此,贸然设立可能存在很高的风险。当然,目前国内也已有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先例,可以预见随着对离岸信托了解的深入,家族财富传承需求的增加,离岸信托在未来会是不少家族的选择。
二、国内家族信托的现状
(一)国内信托的现状
我国的《信托法》发布时间为2001年,此后陆续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目前,我国信托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利用信托进行金融服务,提供资金的融通。信托机构通过信托计划筹集资金,然后将资金交给缺乏资金的公司,或者作为基金管理人将资金投资于证券。
近来,我国的一些银行也设立了私人银行部门,从事家族信托,但是,仍然仅限于资金信托,且设立的门槛较高,远远不能满足家族通过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传承、风险规避等目的。
(二)国内信托法律障碍
1.我国关于信托的法律体制
截至目前,我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法律层面的文件有《信托法》、《慈善法》等,而行政法规、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涉及的方面为资金信托,信托在多数人的眼中只是一种理财工具、融资渠道。距离设立家族信托意义上的信托还有很大差距。
2.家族信托实施的法律障碍
家族信托要设立不仅是出台《信托法》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其他方面的配合,社会的认可,以及大量的法律理论准备。
首先,信托的概念尚未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法律形式。与欧美国家已有几百年信托制度不同,信托对我国来说是外来品,我们此前对信托并没有什么认识,目前信托的概念也尚未被理解和接受,特别是司法层面的认可。
其次,信托与其他法律概念的区别尚未完全理清。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将被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协议或法律规定履行受托人责任。这种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与委托、股权代持、代理等既有法律观念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尚需理论及司法实践层面来理清。
再次,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安全问题。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特征,但是,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在财产登记以及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对信托财产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例如:在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主要查看财产是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权利人如认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对于信托来说,信托财产转以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不对信托财产直接占有,考虑到执行阶段的规定,结果就是,即使设立信托,也不能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最后,设立信托的其他问题。信托的作用中包含了税收的处理问题,也包括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对信托财产如何征税尚不完善,对信托存续的期限及变更也无规定。同时,由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在信托的对接上也存在错位,继承人如对信托或信托财产提出其他要求,也可能对信托产生不利影响。
小结
信托作为舶来品,从2001年我国出台《信托法》至今,信托业虽然主要在资金信托方面发展,但是其增长速度极快,规模也已超过十万亿大关,随着民众对理财、财富传承等需求的增加,信托必然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