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家族财富传承的优先选择
作 者|扈天利
指导律师|杨 颖
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高净值人员人数大幅增长,家庭的财富也出现了爆发式增长。根据泰康和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6中国高净值人群医养白皮书》显示,截至2016年5月,中国大陆地区千万高净值人群数量约134万,亿万高净值人群人数约8.9万。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家庭财富的管理和传承也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
2016年奥运会期间,著名影星王宝强突然爆出离婚的消息,随着事态的发展,其多年赚取的亿万财富会被马蓉分走多少、如何分走等问题也为社会所关注,信托也再次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成为隔离风险、传承财富的一种保障方式。之所以称再次,是因为2015年刘强东迎娶奶茶妹妹时,京东为其开出的年薪为1元,采取的方式即为提前设立离岸信托,通过这种方式保障其财富安全,也保障京东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受或少受刘强东私人生活的影响。
然而,信托或者说家族信托是什么,作用又有哪些,能否实现人们所期待的那种效果,在中国的实际情况又是如何?接下来我们从信托的来源开始了解。
一、信托究竟是什么
信托并非是我国的本土货,而是国外的舶来品,从起源上来看,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信托制度是英国多年法律实践的结果,与之相关的信托理念、信托制度对现代信托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比较普遍接受的信托含义是:信托是一项衡平法义务,约束一个人(称为受托人)为了一些人(称为受益人,受托人可能是其中之一)的利益,处理他所控制的财产(称为信托财产),任何一位受益人都可以强制实施这项义务。
(一)信托的来源
1.信托制度的现实需要
信托制度的产生有其现实需要,有国家与宗教的冲突,也有人民规避税赋、保护家庭财产的需要。
(1)规避向教会转让土地的限制。11世纪的英国,很多教会的教徒在去世时,会将土地捐给教会,而教会不需要缴税,从而大大损害了国王和领主的利益,因此国王颁布禁令,禁止农民将土地捐给教会;
(2)规避税赋,保护家庭财产。封建时代的英国,土地继承时,需要交纳数额可观的税费,同时在长子成年之前,土地的管理和收益均由领主负责,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
(3)为战争而作出预防。战争发生时,男性大量参战,家里的土地需要人来照看,同时,如果战败,胜方可能会没收参战人员的财产。
基于前述现实需要,用益制度应运而生,用益制度实现了所有权和财产收益权的分离。比如甲可以将土地交给乙,并委托乙进行管理,但是要求乙将土地的收益交给甲,甲死后交给甲的子女或家人。
通过这种方式,农民虽然不直接将土地捐给教会,但教会享有了土地的收益,家庭财产得以传承有序,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意外事件对家庭的影响。
2.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认可
虽然用益制度的产生解决了人们的现实需要,但是,在初期并未取得法律的认可,因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乙方背信弃义损害财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因为用益制度实际上损害了国王和领主的利益,在较长的时间内(这个时间为200多年),并未获得法律层面的认可,甚至被抵制。直至衡平法的地位提高,并将这种制度提升为信托制度,而信托成文法的产生则更加晚。英国虽然在1906年就出台了《1906年公共受托人法》,但是直至2009的《2009年永续和累积法》期间,陆陆续续颁布了多项关于信托的成文法规,更不要说关于信托的判例了。
(二)信托的基本结构
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负责管理、分配,信托财产的权益由受益人享有,保护人为受益人的权益监督受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的设立者,信托的设立、安排均是由委托人决定的,信托的运作很大程度上受到委托人意图的影响。原则上能够正常持有财产的自然人和机构均具备设立信托的资格。
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持有人,并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受保护人的监督。根据英国《1906年公共受托人法》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区分为管理受托人和保管受托人,保管受托人负责持有信托财产,并根据管理受托人的指示处理信托财产。
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享有信托收益权,此外还享有知情权、信托财产损害的救济权等。实践中如何平衡受益人权利是一个重要问题,梅艳芳为其母亲设立信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为其母要求得到更多的信托利益,实际上破坏了设立信托的初衷。
信托保护人的职责是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保护信托财产,维护受益人权益。作为信托法母国的英国信托法中并未出现“保护人”这一角色。但是在离岸信托中,保护人普遍存在,并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职权,其有权监督、甚至否决受托人的行为。
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将被授予受托人,这种授予的方式一般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委托人从此不再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二、家族信托的作用
家族信托以信托为基础,是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一种使用,但是家族信托较之一般的信托具有特殊的意义,其设计也更为精细,从而能根据家族的不同情况实现家族目的。
(一)保护作用
1.隔离风险的作用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信托设立后,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同时,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
一方面,信托财产进入信托后,已不在委托人名下,并区别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同时,也将委托人未来可能存在的债务隔离在外,即使委托人以后破产,债权人也不能要求用信托财产来偿还。
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区别于受托人的财产,从而不因受托人自身债权债务、破产、被撤销等原因而受到影响。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可以被用于清偿债务。
2.实现财富隐身
信托设立以后,信托财产将被转让或委托给受托人,财产并不登记在委托人名下,受托人需要对信托计划保密,信托财产价值及资产分配等也不需要向公众公开。英属维京群岛的信托法甚至明确规定,无需将信托契约及相关附随信托文件在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这种设计可以减低家族财产的曝光,实现财富的隐身。甚至可以对家族大部分成员起到保密作用,避免导致不必要的家族矛盾。
(二)传承作用
家族信托的重要作用是实现家族理念及财富的传承,特别是当前我国的第一代富人已经步入中老年,下一代如何接班,如何实现财富传承是当前我国高净值人群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集中管理,降低因财产过度分散而导致的利益冲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族成员过世后,其财产应当在其继承人中平均分配,从而导致家族财产的分散。特别是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家族信托将保证家族股权的集中,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避免因家族成员利益冲突而导致家族企业不能有效经营。
其次,家族信托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安排继承人,并实现家族财产管理的多样化。家族信托的基本作用是保证家族财富的传承,避免富不过三代。家族信托可以通过设计,赋予家族内部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管理家族财产的权利,同时也能保障家族其他成员的教育、生活。
再次,家族信托并不意味着信托财产脱离家族控制。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虽然授予受托人,但是通过对信托的设计,可以实现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或财产的控制,使得家族仍然保留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例如,李嘉诚家族虽然设立了信托,但是信托公司却是由李嘉诚家族所设立和控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家族财富的安全性。
(三)实现税务筹划
在信托产生之初,信托就包含税收筹划的功能,以减少家族财产在代际之间传承的损耗。家族财产在持有、管理、分配等环节都涉及到税收问题。家族财产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持有阶段可能涉及到房产税,房屋买卖可能涉及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如果涉及到家族资产的继承,还可能涉及到遗产税等。对于庞大的家族财产来说,通过税务筹划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家族财产。
(四)其他
家族信托的作用不仅是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更重要的是实现家族甚至家族理念的传承。家族信托可以与家族办公室等结合,实现家族内部管理的完善。此外,家族信托可以帮助家族实现资产配置、慈善计划等目的,为家族更加充分的使用财富提供灵活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