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承担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十一特辑

2016-10-04 17:17:21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作者:扈天利

 

针对民商事合同中有关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的约定,本所扈天利律师以实践中的现有约定为基础,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开始,结合民事法律及司法判例,对税费负担条款的形态、效力、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了说明,对税费负担条款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本文由高杉LEGAL首发,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链接至该文,现本文作者予以总结,供同仁参考。

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款约定的基本理解

1.合同中对税费负担作出约定,如不损害国家税收秩序,影响税收工作,通常认定为合法有效;

2.合同涉税条款如影响到国家税收,实践中会认定为无效。如约定不开发票,付款方付款时扣除相关税费,此种行为是偷税、漏税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定,且损害国家利益,如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涉税约定可能产生两方面责任:一方面为行政责任,涉税约定不免除纳税义务人缴税义务,未依法纳税仍需承担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为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约定会产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赔偿等民事责任;

4.开具发票属于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必须作出的行为,通常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付款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付款。

订立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条款的注意事项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价款是否含税、税费负担范围及方式约定明确,以免因为约定不明出现纠纷,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2.对于约定税收负担条款的,应当明确约定实际负担纳税义务的一方违反约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使得守约方的损失更有保障。

3.在订立条款和履约时,要注意与税款缴纳或税负承担有关的时间节点和履约跟踪,一来可根据法定纳税时间节点设定诸如付款方的付款时间等条款,二来可以在发现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涉税义务时及时以书面方式予以催告,保留证据或提起诉讼。

4.关于违反涉税条款起诉时效的问题,由于税款缴纳或发票的开具具有合同附随义务的性质,所以现有案例中看到的大多数是与要求对方付货款的情形一起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提起诉讼的,因此考虑该时效参照合同违约的时效执行更为稳妥。

参考条款模式

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付款方在支付款项之前扣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      元人民币,该价款系不含税净价。

2.双方约定,付款方为本协议所涉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付款方应当将其扣除的应纳税费、于支付合同价款之时、按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代收款方向税务机关履行完毕相关纳税义务,并妥善保管有关完税凭证。

3.付款方不予履行或怠于履行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导致税务机关或其他机关向收款方追缴税款、滞纳金或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的,付款方应当于该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付款方根据相关行政决定而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和诉讼、律师费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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