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流程及要点梳理

2016-09-01 16:56:14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史凯贤

指导律师|杨  颖

股权激励是公司为激励并留住核心人员,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而对前述人员给予股权性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目前除中国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以及中央部委对央企和国有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激励作出明确规定外,尚没有法律法规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出统一规定。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通常是在《公司法》的大框架下,既借鉴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法,同时又结合有限公司的特征灵活制定。本文主要针对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各项要素及流程进行介绍。

 

图一:股权激励计划流程图

 

图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要素

一、公司亟需股权激励的表征

不同类型、规模、发展阶段的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需求程度不尽相同,但在出现以下现象时,公司领导者应意识到公司正亟需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已经经过高速发展的初创期,进入相对平稳的成长期,但各项指标增长乏力;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流动频繁;

3.竞争对手已经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4.公司平均主义现象严重,公司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创造业绩的积极性降低。

二、股权激励法律尽职调查

一份合理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其中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包含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制度、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

律师对公司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手段包括: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谈;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实地察看或监盘重要实物资产;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听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有关员工的意见;与会计师、评估师密切沟通,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等。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实施、监督机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拟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如公司规模较小,人员较少,只有一名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未设立薪酬委员会的,股权激励计划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机构,有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执行股权激励计划,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方案,选定股权激励对象等

公司监事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监督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四、股权激励对象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通常有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2.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4.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5.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关于公司监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监事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给予公司监事股权激励。

五、股权激励模式

在实践中,可供有限公司选择的股权激励模式有以下几种:

1.限制性股权,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权。通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权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权的来源方式包括老股东转让或赠与股权以及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增资。

2.股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的权利。通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行使股权期权的方式包括老股东转让或赠与股权以及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增资。

3.股权增值权(虚拟股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权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该模式中激励对象仅享有股权增值收益权,不享有股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继承权等,不会增加股东,因此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稀释。

4.员工持股计划,是指通过让公司全部或大部分员工持有本公司股权或股权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奖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通常由公司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通过员工直接持股或者通过持股平台参与公司表决和分红。目前常见的持股平台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股权代持等。

六、激励对象持股方式

因股权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模式不涉及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权,故不存在持股方式的问题。对于其他股权激励模式,因受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激励对象持股方式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员工直接持股,即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工商登记显示为公司股东。该方式适用于公司规模较小,人数较少,激励对象较少的公司。

2.股权代持,即多个激励对象与代持人签订代持协议,由代持人代为持有激励对象的股权。该方式适用于激励对象较多,可能突破50人上限的情形。

3.通过平台公司持股,即由激励对象作为股东新设专门的平台公司来持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或者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核心股东或管理人员先行设立持股平台公司,之后的所有股权激励对象均通过成为平台公司的股东来间接持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

4.通过有限合伙持股,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核心股东或管理人员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一般股权激励对象担任有限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来间接持有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

以上四种持股方式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情况的公司,如员工直接持股和股权代持虽然操作简单,但无法合理避税,公司利润首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对激励对象股东权益的限制需通过周密的协议约定进行;通过平台公司持股优点在于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有成熟的规范,缺点在于同样存在双重征税;通过有限合伙持股优点在于因有限合伙人无表决权,普通合伙人可以实现对合伙企业的绝对控制,而且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现合理避税,但缺点在于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股权激励的额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额度的设置可不受上述限制,原则上只要股东会同意即可,股东会应综合考虑公司资产状况、拟激励对象人数、公司设定的业绩目标竞争对手的激励情况等因素合理设置股权激励额度通常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即被认为是绝对控股,所以老股东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比例不宜超过30%。

八、激励对象获得股权价格

在股权增值权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获得股权增值无须支付对价,故不涉及取得股权的价格。在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模式中,激励股权可来源于老股东转让或赠与股权以及激励对象认购公司增资,本质上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价格由股东会决定,既可高于市价,也可低于市价,甚至可以无偿取得,但一般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价格标准有如下几种

1.公司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为标准的行使价格;

2.公司审计净资产的价值为标准的行使价格;

3.公司评估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行使价格

4.以注册资本金、审计净资产或评估净资产为基础进行一定的折扣作为行使价格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及其员工难免会遭遇特殊情况,从而导致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实施,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应预设有导致计划变更、终止的情形。如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合并、分立的;激励对象仍在公司任职,但职务发生变更的;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到期、退休、死亡等原因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因辞职、被辞退、擅自离职等原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成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激励对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激励对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等等。

该种变更、终止既可以表现为被激励对象已行使的股权激励继续有效,未行使的权利不再行使;也可以表现为回购激励对象已经取得的股权,使其退出公司,具体情形由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十、股权激励授予条件

公司员工获得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公司整体业绩达到预定目标和员工个人业绩考核达到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员工个人考核可依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判断,公司整体业绩常见的衡量指标如下:

1.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利润总额(1-所得税率)

净利润增长率=(当期净利润÷基期净利润)×100%-100%

2.净资产收益率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

3.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经过调整后的税后营业净利润-企业资本结构中资本各个组成部分的以其市场价值为权重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企业资本投入

十一、股权激励实施文件

1.股权激励计划制定阶段所需文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2.股权激励计划执行阶段所需文件:公司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证明书》、《激励对象承诺书》、《激励对象行权或者解锁申请书》、《激励对象行权或者解锁批准书》、《股权激励证明范本》、《激励对象同业竞争限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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